法律專欄婚姻走到盡頭?解析台灣裁判離婚的法律途徑

婚姻走到盡頭?解析台灣裁判離婚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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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兩人相守一生的承諾。然而,當這份承諾面臨巨大挑戰,甚至已難以維繫時,該如何面對?在台灣,除了協議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裁判離婚」便成為一條法律途徑。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裁判離婚的相關規定,幫助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准許離婚,以及您需要注意的關鍵事項。

婚姻走到盡頭?認識台灣的「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指的是透過法院判決來終止婚姻關係,通常發生在夫妻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台灣的《民法》第1052條是法院判斷是否准許離婚的核心依據,它分為兩種事由:

1. 明確列舉的「具體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種具體的離婚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任一項,受害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簡單來說,若您的配偶有外遇、對您施暴、惡意離家不歸等情況,您可依此條款請求離婚。

2. 彈性的「概括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除了上述具體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供了一個更具彈性的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表示,即使您的情況不符合第1項,但婚姻已出現「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如長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法院仍可能准許離婚。這裡的「有責性原則」是關鍵:若婚姻破裂主要由請求離婚的一方造成,該方可能無法請求離婚。

跨國婚姻的法律適用

如果您是台灣人,配偶是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判決離婚事由仍適用台灣法律。

真實案例:法院如何判斷婚姻破裂?

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運用法律原則:

案例一:長期分居與家暴陰影

小芬與阿強結婚後,阿強曾對小芬施暴,導致小芬搬離,從此分居十餘年且毫無聯繫,小芬並曾聲請保護令。法院認為,阿強的施暴行為已達客觀上無法忍受的程度,加上兩人長期分居失聯,婚姻徒有夫妻之名。法院因此准許小芬離婚,認定主要責任在阿強。

指導意義:家庭暴力結合長期分居,足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保護令是重要證據。

案例二:雙方有責,但婚姻已無可挽回

阿國與越南籍妻子小玲結婚,小玲於民國102年出境後即未再同住,雙方分居至今。阿國主張小玲無故離家,小玲則稱遭阿國父親驅離。雖然雙方各執一詞,但婚姻關係已形同虛設。法院最終准許阿國離婚。法院認為,即使雙方對於分居原因都有責任,但這段婚姻的破綻已深,難以回復。法院並引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指出若婚姻破綻並非「僅由」請求離婚的一方負責,即使雙方都有責任,只要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仍可請求離婚。

指導意義:此案反映「有責性原則」的最新解釋:即使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但只要婚姻客觀上已「破綻化」且「無回復希望」,法院會更傾向於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

走向下一步:實用建議與考量

當您考慮裁判離婚時,以下是實用建議:

1. 證據蒐集是關鍵

充足的證據是勝訴基石。

  • 家庭暴力:驗傷單、保護令、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簡訊對話、證人證詞。
  • 惡意遺棄/長期分居:戶籍謄本、通聯紀錄、訊息往來、證人證詞。
  • 其他重大事由:任何足以證明婚姻破綻的客觀證據。

提醒您:在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2. 評估「有責性」

審慎評估自身與配偶在婚姻破綻中的責任程度。若主要責任完全歸咎於您,法院可能駁回。若雙方責任相當,則雙方皆可請求離婚。

3. 其他重要考量

  • 未成年子女:法院將「子女的最佳利益」列為最優先考量。
  • 財產分配:通常會一併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準備相關財產清單。

結論

婚姻的終止是一段艱難的旅程,但了解法律規定能幫助您更有方向地面對。台灣的裁判離婚制度,既有明確的具體事由,也提供了彈性的概括事由。隨著法律的發展,法院在判斷時也更側重婚姻是否已實質破裂,而非過度糾結於單方過失。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婚姻的十字路口上,提供一盞指引方向的明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裁判離婚」跟「協議離婚」有什麼不同?

A: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裁判離婚則是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裁判離婚通常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特定事由,且訴訟過程較長。

Q: 長期分居,可以聲請離婚嗎?

A: 長期分居本身並非《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具體離婚事由,但實務上常被認定為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若分居時間夠長,且期間雙方無聯繫、無共同生活意願,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法院很可能准許離婚。

Q: 如果雙方都有錯,還能離婚嗎?

A: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性原則」,若導致婚姻破綻主要應由請求離婚的一方負責,該方不得請求離婚。但依據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若婚姻破綻並非「僅由」請求離婚的一方負責,即使雙方都有責任,只要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且雙方責任程度相當或難以區分主次時,雙方均可請求離婚。

Q: 提起離婚訴訟前,我需要準備什麼?

A: 最重要的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婚姻破裂的事由(如家暴的驗傷單、保護令;外遇的證據;長期分居的戶籍謄本、通聯紀錄等)。此外,若有未成年子女,需考量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若有財產,需準備財產清單以利後續的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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