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收養圓夢:台灣家庭收養海外兒童的法律指南

跨國收養圓夢:台灣家庭收養海外兒童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法
LINE

跨國收養圓夢:台灣家庭收養海外兒童的法律指南

對許多台灣家庭而言,收養不只是血緣的延續,更是愛與溫暖的傳遞。當這份愛跨越國界,希望收養來自海外的孩子時,您可能會感到既興奮又有些茫然。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的法律流程與注意事項,助您在異國收養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

一、認識跨國收養的法律基礎

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涉及的不僅僅是台灣的法律,還有被收養兒童所屬國家的法律。這是一個「雙重法律適用」的概念,也是跨國收養最核心的挑戰。主要適用的法規包括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若涉及大陸地區兒童,則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

1.1 核心法條:雙重法律適用原則

在跨國收養中,最關鍵的法條莫過於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條文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您與被收養的孩子,兩邊的「本國法」都必須同意這份收養才能成立。例如,如果您是台灣人,想收養一位越南籍的孩子,那麼這份收養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台灣《民法》的規定,也要符合越南當地收養的法律規定。至於收養成立後的「效力」(例如親子關係、繼承權等),則僅依收養人(也就是您,台灣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民法》來決定。

1.2 台灣《民法》的收養要件

除了上述的雙重法律適用原則,您還需要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收養的幾個重要規定:

  • 年齡差距: 《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或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有較寬鬆的規定。
  • 夫妻共同收養: 《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除非有特定例外情況(如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無法表達意思)。
  • 生父母同意: 《民法》第1076條之1強調,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必須取得其本生父母的書面同意,且需經公證。除非生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事實上無法表達意思(如死亡、失蹤)。
  • 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規定。
  • 兒童最佳利益: 《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法院在認可未成年人收養時,最高指導原則是「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

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特殊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一般國內收養案件需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並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然而,針對台灣人收養外國兒童,實務上有特別的見解: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以及衛生福利部的函釋,國人收養非本國籍的兒童或少年,其收養程序僅需符合該兒童或少年本國法(外國法)的規定即可,原則上不需要再經過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媒合,也不需要檢附我國的收出養評估報告。這大大簡化了跨國收養的程序,但法院仍會依職權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兒童最佳利益」。

1.4 兩岸收養的特別規定

如果您計畫收養大陸地區的兒童,除了上述法規外,還需特別留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的嚴格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79條第5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巳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這表示,台灣人收養大陸兒童時,有更嚴格的限制,例如您不能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也不能同時收養兩位以上的大陸兒童。此外,相關收養事實必須經過兩岸特定機構的驗證。

二、真實案例分享:成功與挑戰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的案例,讓您對跨國收養的實務操作有更具體的認識。

2.1 案例一:台灣家庭成功收養越南籍繼女

王先生和越南籍的太太結婚後,希望收養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小欣。小欣當時已滿7歲,她的生父已經過世,生母也同意這份收養。王先生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收養不僅符合台灣《民法》中關於年齡、書面契約、父母同意等規定,也符合越南當地的收養法律。法院還主動請社福單位進行訪視,評估王先生的經濟能力、親職能力、家庭互動,並考量了小欣的意願。最終,法院認為這份收養符合小欣的最佳利益,順利認可了這份跨國收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只要同時符合台灣與外國的法律規定,並能證明收養對孩子有利,跨國收養是能夠成功的。

2.2 案例二:因未符外國法律遭駁回的印尼收養案

林先生和印尼籍的太太結婚後,想收養太太的姪子。他們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這份收養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但根據印尼當地的孩童法,養父母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婚姻生活,且需要取得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才能收養。

由於林先生和太太結婚未滿五年,也未能提出印尼社會部長的同意證明文件,因此不符合印尼法律規定的收養成立要件。即使台灣的法律規定都符合,法院最終還是駁回了這份收養聲請。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跨國收養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就是沒有完全了解並符合「兩邊」國家的法律。務必仔細確認被收養人本國的所有收養規定,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三、跨國收養實務操作指引

綜合上述,以下是律點通給移民收養家庭的實務操作建議:

  1. 徹底了解雙邊法律: 在啟動收養程序前,務必詳細了解台灣《民法》及被收養兒童本國的收養法律,包括年齡、婚姻狀況、親屬限制、父母同意、書面契約等所有實質與程序要件。任何一方的欠缺都可能導致失敗。
  2. 取得本生父母同意: 被收養兒童的本生父母同意是核心要件。請確保同意書是書面形式並經公證。若無法取得同意,需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但書的例外情況,並準備充分的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未盡扶養義務的證據等)。
  3. 準備與驗證文件: 所有外國文件(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婚姻證明、收養契約、父母同意書等)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涉及大陸地區文件,則需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再經我國海基會驗證。
  4. 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 備齊所有必要文件後,向收養人住所地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5. 配合法院調查: 即使原則上不需要台灣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法院仍可能依職權要求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請積極配合。

四、結語

跨國收養是一段充滿挑戰但也充滿希望的旅程。雖然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但只要您掌握了雙重法律適用的核心原則,仔細準備所需文件,並以孩子最佳利益為依歸,相信您也能成功圓滿這份愛的連結。願您的家庭因新成員的加入而更加完整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外國兒童,台灣的社福機構還會來我家訪視嗎?

A: 根據最新實務見解,台灣人收養非本國籍的兒童或少年,原則上不需要經過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媒合,也不需要檢附我國的收出養評估報告。然而,法院在審理您的收養聲請時,仍可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要求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以確保收養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您仍應做好配合訪視的準備。

Q: 如果被收養的外國兒童生父母不同意,我還能收養嗎?

A: 原則上,子女被收養必須取得其本生父母的同意,且需作成書面並經公證。這是《民法》第1076條之1的明確規定。只有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例如生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如死亡、失蹤),才可免除同意。法院會對這些例外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符合這些條件。

Q: 收養外國兒童後,我需要幫他/她辦理台灣的戶籍和國籍嗎?

A: 收養關係經台灣法院認可後,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的效力依收養人(即您,台灣人)的本國法。這表示被收養的兒童將與您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如同您的親生子女。之後,您可以依循我國《國籍法》等相關規定,為養子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旦取得我國國籍,即可辦理戶籍登記,成為台灣國民。

Q: 收養外國兒童需要準備哪些外國文件?這些文件如何處理?

A: 您可能需要準備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被收養兒童的出生證明、其本生父母的同意書(若適用)、生父母的死亡證明(若已故)、收養契約(若在國外已簽訂)、以及其他證明被收養兒童身分或其出養必要性的文件。所有這些外國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館處(例如台灣在該國的大使館或代表處)的驗證。若涉及大陸地區的文件,則需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再經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才能在台灣使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