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海外雙重國籍離婚:台灣法律管轄與判決承認全攻略

海外雙重國籍離婚:台灣法律管轄與判決承認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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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雙重國籍離婚,台灣法律怎麼看?

身處海外的您,若正經歷或考慮跨國婚姻的結束,特別是當您或配偶擁有雙重國籍時,台灣的法律規定可能會讓您感到陌生且複雜。從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到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甚至是您在國外取得的離婚判決,台灣是否承認?這些都是海外居住者經常面臨的疑問。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專業的法律分析,搭配生活化的案例說明,一步步為您拆解台灣在處理雙重國籍離婚案件時的關鍵法條與實務運作,助您掌握自身權益。

1. 台灣法院有權審理您的離婚案件嗎?──國際審判管轄權

首先,您需要了解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離婚案件,這稱為「國際審判管轄權」。

根據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台灣法院對婚姻事件具有審判管轄權的情形包括: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中華民國法院於下列各款情形,就婚姻事件有審判管轄權: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使長期居住在國外,台灣法院原則上就具備審判管轄權。此外,若夫妻雙方雖非國民,但在台灣有住所或共同居所達一年以上,台灣法院也可能取得管轄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 也規定,若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則不適用上述第1項的管轄規定。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的實際困難,例如:是否為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或子女受外國法院禁令限制等,以保障被告的程序權益。

2. 離婚案件應適用哪國法律?──準據法

確定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後,下一個問題是:您的離婚案件實體上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這涉及「準據法」的認定。

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應適用之法律順序為:

  • 夫妻共同的本國法:例如,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就適用台灣民法。
  • 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若夫妻國籍不同,但長期在同一國家居住,就適用該國法律。
  • 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如果上述兩者皆無,則會適用與這段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

對於擁有雙重國籍的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 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會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來認定其本國法。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出生地、設籍地、長期居住地、生活重心、家庭經營、親友連結等因素來判斷。

財產分配方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則有特別規定。若夫妻有書面合意,可依合意選擇適用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但若涉及不動產,該條文第3項特別指出,如果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有特殊規定,則會優先適用該國法律,這意味著即便準據法是台灣法,您在其他國家的房產分配仍可能受當地法律規範。

3.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台灣承認嗎?

如果您已在國外完成離婚程序並取得判決,您會關心這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力。台灣對外國法院判決原則上採「自動承認制度」,不需額外提起訴訟,但若要強制執行,則需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執行判決」。

然而,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 列出了四種台灣法院不承認外國判決效力的情形:

  • 外國法院無管轄權:依台灣法律判斷,該外國法院不應有管轄權。
  • 被告未應訴且未合法送達:敗訴的被告未出庭,且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
  • 判決內容或程序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判決結果與台灣基本法律原則嚴重衝突。
  • 無相互承認:該外國不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

實務上,即使外國法律的離婚事由與台灣民法有所差異(例如外國採「破綻主義」而台灣有「有責主義」),只要不違背台灣基本立法政策,且程序正當,台灣法院通常會予以承認。

4. 實務案例解析:海外離婚的真實挑戰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理解上述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長期旅居海外的「應訴不便」爭議

陳女士是台灣國民,與英國籍的先生在台灣結婚後,長期居住在中國上海。後來,先生帶著未成年子女移居英國,並在英國當地提出了離婚訴訟。陳女士的先生此時卻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陳女士為台灣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有管轄權,但考量陳女士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且英國法院已裁定子女不得離開英國境內,若陳女士必須返台應訴,將導致母子分離,對她造成極大的不便。此外,兩人的共同居住地和離婚事由發生地都不在台灣,台灣法院調查證據也相對困難。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台灣法院對此案沒有審判管轄權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法律上具備管轄權,但若被告在台灣應訴會造成「顯著不便」,法院仍可能駁回訴訟,這對身處海外的您尤其重要。

案例二:雙重國籍夫妻的「關係最切」與子女親權

李先生擁有台灣與美國雙重國籍,與美國籍的王小姐結婚後,育有三名同樣擁有雙重國籍的子女。一家人曾共同在美國居住,但後來返台生活多年,子女也在台灣就學。後因故夫妻分居,子女隨王小姐返回美國居住。此時,李先生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王小姐也反訴請求離婚。

台灣法院審理後,首先確認李先生為台灣國民,台灣法院對離婚事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儘管王小姐不諳中文,但她已委任律師並可透過視訊參與,因此不構成「應訴顯有不便」。

在適用法律方面,法院認定李先生的「關係最切之國籍」是台灣(在台出生、設籍並與子女共同居住多年)。由於夫妻無共同本國法,但曾共同在台灣居住長達五年,因此台灣被認定為共同住所地,最終適用台灣法律處理離婚事由。對於子女親權,法院也認定子女的「關係最切之國籍」為台灣,因此同樣適用台灣法律,並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親權。法院最終判准離婚,並考量子女意願,酌定不同年齡子女由不同方單獨任親權人,強調「手足不分離原則」並非絕對。

這個案例完美展現了雙重國籍在管轄權、準據法認定,以及子女親權酌定上的複雜性,並強調了「關係最切」和「子女最佳利益」的核心原則。

5. 海外居住者離婚的實用建議

  • 釐清管轄權: 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務必確認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案件,特別是評估對方在台灣應訴的便利性。若您在海外,也可以考慮在您居住國提起訴訟,待判決後再回台灣承認。
  • 了解準據法: 確定應適用哪國法律至關重要,這將影響離婚事由、財產分配和子女親權的判斷標準。雙重國籍者需特別留意「關係最切之國籍」的認定。
  • 妥善蒐證: 無論在哪裡提起訴訟,針對離婚事由、子女照顧能力、財產狀況等,都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財務證明、社工報告等。
  • 子女最佳利益為重: 處理子女親權與扶養費問題時,法院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您應準備資料證明能提供子女穩定的生活環境和良好的照顧。
  • 外國判決的承認: 若您在國外取得離婚判決,請備妥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判決書正本及其中文譯本,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遇到爭議,需證明該判決符合台灣法律的承認要件。

結論

雙重國籍下的跨國離婚,涉及多國法律的適用與複雜的管轄權問題。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幫助身在海外的您,對台灣處理此類案件的法律框架有更清晰的認識。理解這些核心原則,將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擁有台灣與美國雙重國籍,配偶是美國人,我們都在美國居住。我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嗎?

A: 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只要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對離婚事件有審判管轄權。然而,法院也會考量您的配偶在台灣應訴是否會「顯有不便」(例如,若他需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且受外國法院離境限制),若有此情形,台灣法院仍可能裁定無管轄權。

Q: 如果我們夫妻在不同國家都有財產,離婚時在台灣如何分配?

A: 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決定。若有書面合意,可依合意適用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合意,則依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是關係最切地法。特別要注意的是,若涉及不動產,且該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有特殊規定,則會優先適用該國法律,這可能導致該不動產無法直接納入台灣民法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Q: 我在其他國家取得的離婚判決,回台灣後需要做什麼才能生效?

A: 台灣對外國離婚判決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需另行訴訟即可生效。您只需備妥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判決書正本及其中文譯本,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但若判決內容涉及財產給付或子女交付等,且您希望在台灣強制執行,則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執行判決」。若對方質疑判決效力,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判斷是否承認。

Q: 如果我們在海外離婚,台灣法院會如何決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和扶養費?

A: 台灣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核心考量,依《民法》第1055條之1審酌一切情狀。這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尤其15歲以上子女的意願會受高度尊重)、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親子互動關係,以及社工訪視報告等。扶養費則會依雙方經濟能力、子女需求及當地消費水準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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