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婚姻財產分配:外籍配偶在台離婚權益全解析

跨國婚姻財產分配:外籍配偶在台離婚權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跨國婚姻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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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財產分配:外籍配偶在台離婚權益全解析

當跨國婚姻面臨挑戰,需要走到離婚這一步時,許多外籍配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我的財產該怎麼辦?」、「台灣的法律會保護我嗎?」、「哪些財產可以分?」這些疑問,律點通都聽到了!今天,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在跨國婚姻財產分配上的規定,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財產分配,先看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處理跨國婚姻的財產問題,首先要確定的是:應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優先順序如下:

  1. 夫妻書面約定: 如果您和配偶在結婚前或婚姻中,有書面約定好要適用哪一方的「本國法」(國籍國法律)或「住所地法」(長期居住地法律),那就依照你們的約定。

  2. 夫妻共同本國法: 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看您和配偶是否有共同的國籍。例如,兩位都是越南人,那就適用越南的法律。

  3.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 如果沒有共同國籍,就看您和配偶長期共同居住的地方在哪裡。例如,兩位都長期居住在台灣,那就適用台灣的法律。

  4. 與婚姻關係最密切的法律: 如果以上情況都不符合,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例如你們長期居住在哪裡、主要財產在哪裡、子女在哪裡生活等等,判斷哪個國家的法律與你們的婚姻關係最密切,然後適用該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台灣法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如果最終確定要適用台灣的法律來處理財產分配,那麼您會遇到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夫妻雙方在「婚後」賺取或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多的那一方必須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那一方。這是一種為了保障婚姻中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所設計的公平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需要注意的是:

  • 哪些財產不算? 繼承來的財產、別人贈與的財產(無償取得)、以及精神賠償金(慰撫金)都不算在內。
  • 法院可以調整: 如果有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有其他不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的金額。
  • 計算時間點: 通常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的財產價值來計算。

實際案例分享:法律如何適用?

案例一:長期居住台灣的共同住所地

小美是一位來自日本的太太,與台灣先生在台灣結婚後,兩人一直都在台灣生活。他們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後來,小美和先生決定離婚,小美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

法院怎麼判?

由於小美和先生沒有共同的國籍(一個日本人,一個台灣人),也沒有書面約定財產制,但他們婚後都長期居住在台灣。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法院認為應該適用「共同住所地」的法律,也就是台灣的法律。因此,法院依照台灣《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計算了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並判決先生必須支付小美一半的差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國籍不同,只要您和配偶長期在台灣生活,台灣的法律很可能就會適用於您的財產分配。

案例二:兩岸婚姻的特殊規定

林太太是來自中國大陸的配偶,與台灣先生在大陸結婚。後來他們在大陸法院辦理了離婚,並分配了在大陸的婚後財產。但林太太知道先生在台灣也有一些婚後財產,於是她向台灣法院請求分配這些在台灣的財產。

法院怎麼判?

台灣有特別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54條規定,兩岸人民結婚,在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的法律,但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的法律。因此,即使大陸法院已經處理過大陸地區的財產,台灣法院仍然可以審理和分配先生在台灣的財產,這並不算「重複提告」。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這個案例顯示,兩岸婚姻的財產分配有其特殊性,台灣的法律會特別保護在台灣的財產權益。

外國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如果您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並獲得了當地的法院判決,這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呢?

台灣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外國法院的判決符合以下條件,台灣法院原則上會承認其效力:

  1. 外國法院有管轄權。
  2. 敗訴的一方有收到開庭通知,且有機會參與訴訟。
  3. 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沒有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 該外國與台灣之間有相互承認判決的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如果外國判決被台灣法院承認,那麼原則上您就不能再就同樣的財產分配問題在台灣重複提告。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國判決只處理了部分財產(例如只處理國外財產,未處理台灣財產),或者兩國的法律概念有本質上的不同,台灣法院仍可能審理您在台灣的財產分配請求。

總結與建議

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確實比一般婚姻複雜,但只要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 提早規劃: 如果可以,在婚前或婚後與配偶以書面約定好財產制,是最能避免未來爭議的方式。
  • 保留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婚後財產的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投資證明等,這些都是未來計算財產的重要依據。
  • 留意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通常是知道有差額的兩年內,或離婚後的五年內),務必及時主張權利。
  • 了解差異: 各國法律對財產的定義和分配方式可能大不相同,了解您所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非常重要。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有更清楚的認識。在面對這些人生重要時刻時,掌握法律知識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和配偶沒有約定財產制,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A: 如果您和配偶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在台灣法律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結束時,您就可以依據台灣《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主張權利。這表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努力賺取或取得的財產,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多的那一方必須將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那一方。

Q: 如果我的配偶把財產藏起來或轉移走,我該怎麼辦?

A: 台灣《民法》有規定,如果配偶為了減少您能分配到的財產,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例如贈與他人或惡意賣掉)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分配。您需要盡可能蒐集配偶隱匿或轉移財產的證據,例如轉帳紀錄、贈與契約、買賣契約等,並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主張。

Q: 我在台灣離婚,但配偶的財產在國外,台灣法院能處理嗎?

A: 台灣法院是否能處理您配偶在國外的財產,主要取決於台灣法院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以及該國的法律是否被台灣承認為「準據法」。如果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且依準據法可以處理全球財產,那麼台灣法院可以判決。但就算台灣法院判決了,要讓這個判決在國外發生效力並執行,還需要符合該國法律對「承認外國判決」的要求。這部分會比較複雜,建議您詳細盤點財產所在地,並了解當地法律規定。

Q: 如果我在自己的國家已經離婚並分完財產,在台灣還能再分一次嗎?

A: 這要看您在自己國家獲得的離婚判決,是否符合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規定的「承認外國判決」的要件。如果該外國判決已經處理了所有夫妻財產的分配,且符合台灣承認的條件,那麼原則上台灣法院會承認其效力,您就不能再就同一件事在台灣重複提告。但如果是兩岸婚姻,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殊規定,大陸法院的判決通常只處理大陸地區的財產,您仍可以就配偶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向台灣法院請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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