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程序常見錯誤?律師教你避開陷阱,保障權益

離婚程序常見錯誤?律師教你避開陷阱,保障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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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走冤枉路:中年夫妻必知的法律眉角與常見陷阱

走過數十載婚姻路,當「離婚」二字浮現,對中年夫妻而言,它不只是感情的終點,更是人生下半場的重大轉捩點。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許多人常因不熟悉而踩雷,不僅耗費心神,更可能損害自身權益,甚至影響子女未來。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剖析台灣離婚程序中的關鍵法律眉角與常見錯誤,讓您在做出重大決定前,能有充分的準備與理解。

搞懂離婚兩大類型:協議還是裁判?

如果您和伴侶能理性溝通,達成共識,那麼協議離婚是最快速也最經濟的方式。然而,看似簡單的協議離婚,其實藏著許多法律細節。

協議離婚:好聚好散的法律要件

根據 《民法》第1050條明確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文白話來說,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 書面協議:你們的離婚協議必須寫下來,不是口頭說說就好。
  • 兩位證人簽名:這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證人必須是親眼或親耳聽聞你們雙方都有離婚真意的人。不是隨便找兩個人事後補簽,也不是只聽一方轉述就簽名。
  • 戶政登記:簽好協議書後,一定要帶著協議書和相關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樣離婚才算正式生效。

裁判離婚:當協議不成,交由法院判斷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一方有法定事由,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這就是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列舉了多項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例如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除了這些具體事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概括條款: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會客觀判斷你們的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過去,如果離婚的「重大事由」是某一方的錯,原則上只有沒錯或錯比較輕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但這個規定在近期有了新的解釋!

最新發展:有責性原則的放寬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如果婚姻關係已經形同虛設、毫無意義,即使雙方都有錯,也不應一律禁止有錯的一方請求離婚。這表示,現在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離婚時,會更側重於婚姻是否已經「破綻化」且「無法回復」,而不是單純比較誰的過錯比較大。這對許多長期處於僵局的婚姻來說,是一個更彈性的解套方式。

孩子權益擺第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對於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時最關鍵的考量就是孩子的未來。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必須處理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探視權和扶養費。

《民法》第1055-1條明確指出: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這條文強調,法院在決定孩子親權歸屬時,唯一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手足不分離原則等所有因素。

提醒您: 即使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不會終止。這是《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第1116-2條的明確規定。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這些常見的「雷」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幾個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在生活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離婚協議書的「關鍵簽名」

林太太和王先生決定協議離婚,他們找了兩位朋友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這兩位朋友並沒有在林太太和王先生討論離婚的現場,只是事後林太太拿著協議書請他們簽名。結果,王先生後來反悔,向法院主張這份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院最後判決這份離婚協議「無效」。為什麼呢?因為證人雖然簽了名,但他們並未親自確認林太太和王先生「雙方」都有離婚的真意。他們只聽林太太單方面說要離婚,就簽了名。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告訴我們,離婚協議的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真實意願,才能成為有效的證人。這點是協議離婚最常見,也最致命的錯誤。

案例二:長期僵局的婚姻,誰能先提離婚?

陳先生和李太太結婚多年,婚後因為房產、經濟和家庭開支等問題,長期爭吵不休,甚至互相提告,分居也超過三年。李太太覺得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向法院訴請離婚。陳先生則認為李太太也有過錯,不該由她先提出離婚。

法院最後准許了李太太的離婚請求。法院認為,陳先生和李太太的婚姻確實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而且雙方都有責任。法院引用了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相關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強調即使雙方都有錯,只要婚姻已經客觀上無法維持,且雙方都有責任,都可以請求離婚,不需再比較誰的過錯比較大。這個案例顯示,法律對於婚姻的理解越來越貼近現實,不再強行維繫毫無實質意義的關係。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做出最好的決定

離婚對任何人來說都是艱難的過程,但透過了解法律,您可以更有底氣地應對。無論您選擇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務必掌握其中的法律要件與風險。特別是協議離婚的證人適格性,以及裁判離婚中「有責性」原則的最新發展,都可能影響您的權益。

重要提醒: 離婚過程涉及子女、財產等複雜議題,每對夫妻的情況都不同。提早準備,充分理解,才能為自己和家人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離婚的證人一定要在現場嗎?

A: 不一定需要全程在場,但最重要的是,兩位證人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都有「真實的離婚意願」。這可以透過證人與夫妻雙方同時在場,並由夫妻雙方明確向證人表達意願,或證人分別與夫妻雙方確認來達成。避免只聽一方轉述或事後補簽,否則離婚可能被認定無效。

Q: 如果對方有外遇,我可以直接訴請離婚嗎?

A: 是的,外遇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法定離婚事由之一(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即使您也有部分過錯,依據最新的「有責性」原則放寬解釋,只要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Q: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會怎麼決定?

A: 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家庭支持系統等所有因素。法院可能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心理師進行訪視評估,來了解孩子的真實需求和意願。

Q: 離婚協議書如果沒有寫清楚財產分配,以後怎麼辦?

A: 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明確約定財產分配,離婚後仍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但這會增加後續的法律程序和時間成本。因此,在簽署協議書時,務必將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務等)的歸屬和分配方式詳細載明,越清楚越好,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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