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海外台人離婚指南:台灣法院管轄權與實務解析

海外台人離婚指南:台灣法院管轄權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家事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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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台人離婚不迷茫:台灣法院管轄權一次搞懂

身處海外的您,是否曾想過,如果婚姻走到盡頭,想在台灣辦理離婚,台灣的法院有權處理您的案件嗎?又或者,您已經在國外離婚了,這份判決在台灣是否被承認呢?

涉外離婚案件的複雜性,往往讓海外居住者感到困惑。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院在涉外離婚案件中的管轄權認定,讓您對台灣法律有更清晰的認識。

台灣法院有權管嗎?國際審判管轄權是關鍵

首先,最重要的問題是:台灣的法院對於您的跨國離婚案件,是否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這就像是台灣法院有沒有資格「插手」您的案件。這主要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款情況,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權審理您的離婚案件。

  • 您是台灣人嗎?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台灣人),那麼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這是最常見也最重要的連結點。
  • 您或配偶在台灣有住過嗎? 即使夫妻雙方都不是台灣人,但如果在台灣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住的地方,台灣法院也可能取得管轄權。

然而,這條文還有一個重要的「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就是所謂的「不便利法庭原則」。即使台灣法院原則上有管轄權,但如果讓您的配偶來台灣應訴會「顯著不方便」,法院也可能因此拒絕受理。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對方與台灣的距離、交通便利性、經濟能力、是否能委任律師、證據和證人是否都在台灣等。這點對於身在海外的您尤其重要。

哪間台灣法院管?土地管轄權與住所認定

確認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後,下一步就是確定要向台灣哪一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這屬於「土地管轄權」的範疇,主要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2條規定了多種情況,您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最方便的法院起訴,實務上稱之為「競合專屬管轄」。常見的選擇包括:

  • 夫妻的住所地法院: 這裡的「住所」不單純指戶籍地,而是根據 《民法》第20條,需要有「久住之意思」並「居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也就是說,您主觀上想長期住在那裡,客觀上也有居住的事實。戶籍登記雖然是參考,但如果實際居住地已改變,法院會依實際情況認定。
  •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指的是夫妻實際共同居住較長時間的地方。
  • 訴訟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離婚原因(例如長期分居、家暴等)發生的地點,或是發生時夫妻一方的居住地。

如果上述情況都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則會由被告的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的住、居所不明,則由台灣的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也就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跨國離婚實例解析:法院怎麼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台灣法院如何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案例一:交通便利,應訴不顯不便

情境故事: 住在台灣的小明(中華民國國民)想與住在日本的美子(日本國籍)離婚。美子雖然住在日本,但她常搭飛機往返台日兩地,也曾在台灣居住過一段時間。小明向台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怎麼說: 台灣法院認為,小明是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台灣法院原則上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雖然美子住在日本,但考量台日交通往來頻繁、美子曾頻繁入境台灣,且她可以委任律師在台灣協助訴訟,因此法院認定美子來台灣應訴並「不顯著不便」,台灣法院仍可受理此案。

案例二:連結薄弱,應訴顯有不便

情境故事: 住在台灣的小華(中華民國國民)想與住在日本的大衛(日本國籍)離婚。然而,大衛從未踏足台灣,兩人婚後也一直居住在日本,所有婚姻問題和離婚原因事實都發生在日本。小華向台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怎麼說: 儘管小華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有管轄權,但法院考量大衛從未入境台灣,兩人的婚姻生活及導致破裂的事實都發生在日本,且關鍵證人也都在日本且不願來台作證。在這種情況下,若由台灣法院審理,將對大衛造成極大的應訴困難,且不利於案件的審理。因此,法院依據「不便利法庭原則」,認定台灣法院對此案沒有國際管轄權。

這兩個案例清楚地顯示,即使您是台灣國民,法院仍會實質審查案件與台灣的連結程度,以及讓配偶來台應訴的便利性,以決定是否受理。

在國外離婚,台灣承認嗎?外國判決的承認

如果您已經在國外取得了離婚判決,您可能會想知道這份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力?這涉及到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對外國法院判決承認的規定。通常,只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台灣法院原則上會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

  • 外國法院有管轄權: 該外國法院必須依台灣的法律,對該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 被告有合法應訴: 敗訴的一方必須有合法參與訴訟的機會,例如收到通知或命令。
  • 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判決的內容或訴訟程序不能違反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實務上對此採「從嚴解釋」,即使外國的離婚制度(例如只看婚姻破裂不追究過失方)與台灣不同,也不會輕易認定違反。
  • 有相互承認: 該外國法院所屬國家,對於台灣法院的判決也會給予承認(通常是互惠原則)。

給海外居住者的實用操作指引

  1. 優先確認國際管轄權: 提起訴訟前,務必確認台灣法院是否對您的案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特別是您或配偶的國籍、在台居住狀況。
  2. 選擇合適的土地管轄法院: 在確認國際管轄權後,依據您與配偶的住所地、共同居所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地,選擇最適合起訴的台灣地方法院。
  3. 充分準備證據: 為了證明管轄權的連結點(如住所、居所、分居事實等),請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出入境紀錄、居住證明、通訊紀錄等。
  4. 評估配偶應訴便利性: 若您的配偶身在國外,請評估其來台應訴的實際困難度。若顯著不便,法院可能會依「不便利法庭原則」拒絕管轄。這也是您在策略考量上需要注意的點。

結論

涉外離婚案件確實比一般離婚案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台灣法院管轄權的判斷原則,並了解相關的法律概念和實務運作,就能更有方向地處理您的跨國婚姻問題。提前了解這些法律眉角,將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身為中華民國國民,長期居住在國外,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嗎?

A: 是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只要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但仍需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若您的配偶不在台灣且來台應訴顯有不便,法院仍可能拒絕受理。

Q: 如果我的配偶是外國人,且從未在台灣居住過,我還能在台灣訴請離婚嗎?

A: 若您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使配偶是外國人且未曾來台,台灣法院仍有原則上的國際審判管轄權。然而,法院會嚴格審查「不便利法庭原則」。如果案件與台灣連結極弱,且讓外籍配偶來台應訴極度不便,台灣法院可能會裁定駁回,建議您評估在配偶所屬國或共同居住國提起訴訟的可能性。

Q: 台灣法律中「住所」的認定,是否只看戶籍登記?

A: 不只看戶籍登記。根據《民法》第20條,「住所」的認定需要綜合判斷主觀上是否有「久住之意思」以及客觀上是否有「居住之事實」。戶籍登記僅是推定依據,若有其他客觀證據證明實際居住地已改變,法院會依實際情況認定。

Q: 我在國外已經拿到離婚判決了,回台灣後還需要辦理什麼嗎?

A: 是的,您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台灣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審查該判決是否符合承認要件,例如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判決內容是否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若經台灣法院承認,該判決在台灣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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