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收養法律解析:單親家庭與同性伴侶的收養之路

台灣收養法律解析:單親家庭與同性伴侶的收養之路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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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收養法律解析:單親家庭與同性伴侶的收養之路

您正考慮收養孩子,為家庭增添新成員嗎?對於許多單親收養人,特別是身處同性關係中的您,台灣的收養法律可能顯得有些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抽絲剝繭,深入淺出地解析現行法規,助您更清晰地規劃收養之路。

在台灣,所有的收養案件都以一個核心原則為依歸,那就是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無論收養人是誰,法院在審理時,都會將被收養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確保孩子能在穩定、安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代表法院會全面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健康、家庭支持系統、與被收養子女的互動關係,以及能否提供妥善的照顧與教養計畫,最終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同性伴侶收養:繼親與共同收養的差異

自《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施行法」)頒布以來,台灣在同性婚姻權益上邁出了一大步。這部法律為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奠定了基礎,但其中仍有細節值得您留意:

1. 繼親收養:保障親生子女權益

如果您與同性伴侶已合法結婚,且您的伴侶有親生子女,您便可以聲請收養該子女,這就是所謂的「繼親收養」。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這條文明確保障了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的權利。只要符合《民法》中關於收養的規定,並通過社工專業評估與法院認可,便能讓孩子在法律上擁有完整的雙親家庭。實務上,法院會著重評估您與孩子的實際互動、共同生活狀況,以及您是否有能力提供孩子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2. 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現行國內法規的限制

然而,若您與同性伴侶希望共同收養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在台灣目前仍面臨法律限制。根據法務部的函釋,現行《施行法》第20條的立法原意僅限於保障繼親收養,不允許同性配偶準用《民法》第1074條規定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這表示,雖然異性配偶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但同性配偶在國內目前無法做到。

跨國收養:開啟另一扇門?

儘管國內法規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有所限制,但「跨國收養」卻可能開啟另一條道路。當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為外國人時,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這意味著,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都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即使台灣法律對國內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有限制,仍有可能經台灣法院認可。這為許多有共同收養意願的同性伴侶提供了可能性。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見希望與挑戰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清楚地了解這些規定如何在生活中落實:

案例一:同性伴侶繼親收養,讓愛更完整

小雅與小婷是相愛的同性伴侶,她們已在台灣合法登記結婚。小婷在婚前育有一位可愛的親生兒子小翰。婚後,小雅與小婷共同照顧小翰,小雅視如己出,與小翰感情深厚。為了讓小翰在法律上擁有完整的雙親家庭,小雅向法院聲請收養小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透過社工訪視,確認小雅自小翰出生前就已參與其生活,共同承擔照顧責任,且家庭生活穩定。法院考量這項收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最終認可了小雅收養小翰為養子,讓這個家庭在法律上更加圓滿。

這個案例(改寫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清楚展現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在繼親收養上的實際應用,證明同性伴侶的繼親收養權利在台灣已獲得明確保障。

案例二:跨國收養:為無血緣的孩子打造家園

來自瑞典的同性伴侶艾倫和約翰,在台灣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希望共同收養一位中華民國籍的未成年孩子小安。由於瑞典法律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艾倫和約翰在取得瑞典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同意後,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台灣法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審查了瑞典及我國關於收養的法律規定。法院發現,小安的生父母確實無法善盡照顧責任,有出養的必要,且艾倫和約翰在身心、家庭及經濟狀況各方面都非常適合收養,與小安互動良好。最終,法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可了艾倫和約翰共同收養小安為養女。

這個案例(改寫自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是重要的突破,顯示在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且外國法允許的情況下,台灣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可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為許多家庭開啟了新的可能性。

單親收養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無論您是單身個人或與同性伴侶共同生活,若考慮收養,以下是幾個實務上的建議:

1. 繼親收養(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書面契約與法院聲請:與您的配偶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請務必備齊所有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收養同意書等。
  • 配合社工訪視:法院會函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家庭訪視與評估,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請務必配合訪視,並向社工展現您良好的家庭互動、親職能力及對子女的詳細照顧計畫。
  •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在所有環節中,強調收養對子女的正面影響,例如提供穩定家庭環境、共同親職照顧,以及您對孩子身世告知的規劃。

2. 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國內)

**目前台灣法律明文規定同性配偶無法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若您有此需求,建議密切關注相關法律修正進度。在現行法規下,直接聲請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將會被駁回。

3. 涉外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

  • 專業法律諮詢:跨國收養程序複雜,務必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了解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本國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 文件準備:準備兩國法律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外國主管機關的收養許可證明、家庭訪視報告、財力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並進行公證及驗證。
  •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時,仍須強調收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爭議與未來趨勢

目前,關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的解釋範圍仍存在爭議。法務部已表示正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決定,對是否放寬同性配偶的收養權利進行「通盤研議評估」。這顯示政府部門已意識到此一爭議,未來同性配偶的收養權利有望進一步擴大。

此外,對於同性伴侶在國外透過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上親子關係認定,以及台灣配偶欲收養該子女的適法性,也是一個尚未有明確法律規範的複雜領域。隨著國際上此類家庭的增加,預計未來會有更明確的法律或函釋出爐。

結論

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責任的旅程。儘管台灣在同性伴侶收養權利方面仍有進步空間,但繼親收養已獲法律明確保障,跨國收養也為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提供了可能性。最重要的是,無論您選擇哪種方式,都應將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並充分準備,為孩子提供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的收養之路提供清晰的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同性伴侶是否能收養對方親生子女?

A: 可以的。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性伴侶一方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這屬於「繼親收養」。收養需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並經法院審核認可,法院會著重評估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Q: 同性伴侶能否在台灣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

A: 目前在台灣的國內法規下,同性配偶尚無法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法務部函釋指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的立法原意僅限於繼親收養,不包含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的情形。

Q: 如果想共同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有沒有其他途徑?

A: 有的。若涉及跨國收養,也就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為外國人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收養的成立需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的本國法。這意味著,如果外國法律允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且符合台灣法院的認可要件,仍有可能成立,部分法院實務案例已顯示此趨勢。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所有收養案件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被收養人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收養人的收養動機、經濟狀況、身心健康、親職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安全、有愛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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