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繼親收養懶人包:程序簡化、成功關鍵與實務眉角

繼親收養懶人包:程序簡化、成功關鍵與實務眉角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繼親收養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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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收養,讓愛更完整:單親家庭的法律指引

身為單親家長,您與現任配偶共同扶養孩子,看著孩子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建立起深厚的情感,是否曾萌生「如果能讓他們在法律上也是一家人,那就更好了」的念頭?恭喜您,台灣法律對於「繼親收養」設有特殊的簡化程序,讓這份愛有機會昇華為法律上完整的親子關係。但要如何順利完成收養?法院又會考量哪些面向?「律點通」將為您一一解析,助您釐清繼親收養的關鍵要點!

繼親收養,你不可不知的「簡化」優勢!

什麼是繼親收養呢?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這種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享有一個重要的「簡化」待遇,那就是免除強制性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這項簡化主要依據的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這條文清楚說明,當您(繼父或繼母)要收養配偶的子女時,不需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找尋收養人,也不需要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這大大簡化了收養的程序,省去了不少時間和繁瑣的評估環節。然而,雖然程序簡化,法院仍會依職權審查收養的必要性與適當性,甚至可能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繼親收養的法律門檻,你達標了嗎?

除了免除媒合服務外,繼親收養仍需符合《民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您必須了解的幾個重要門檻:

1. 年齡差距: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這表示,作為繼父或繼母的您,只要年長於被收養子女十六歲以上,就符合年齡要求了。這比一般收養的二十歲差距來得寬鬆,考量到繼親關係的特殊性。

2. 單獨收養權: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通常夫妻收養子女需要共同進行,但繼親收養是個例外。您完全可以單獨向法院聲請收養配偶的子女,無需配偶也一同作為收養人。

3. 生父母同意:

根據《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必須得到其生父母的同意。在繼親收養中,這通常意味著需要取得孩子另一位生父或生母(即您配偶的前任)的書面同意。這份同意書最好經過公證,或直接在法院訊問時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當然,如果生父母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法院仍可能依職權審酌是否免除其同意,但這在實務上認定非常嚴格。

4. 未成年人意思表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如果被收養人未滿七歲,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您的配偶)代為意思表示;如果滿七歲以上,則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院通常也會訊問滿七歲以上孩子的意願,確保收養符合其最佳利益。

5.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無論何種收養,都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規定,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後,收養關係才正式生效。

法院怎麼看?「子女最佳利益」與實務案例

即便繼親收養程序有所簡化,法院在審核時,始終會緊扣一個核心原則: 「養子女最佳利益」 。這也是《民法》第1079條之1所強調的: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確保收養真正對孩子的成長有益。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長期相處,情感深厚,順利獲准

情境故事: 小華(化名)的媽媽再婚後,小華與繼父王先生共同生活了將近十年。這段時間裡,王先生對小華視如己出,不僅照顧她的生活起居,更關心她的學業和心理健康,兩人之間早已建立起如同親生父女般的情感。小華的親生父親也同意這份收養。當王先生向法院聲請收養小華時,法院考量到他們之間穩固的家庭關係、長期的共同生活以及小華的親生父親也同意,認為這份收養能讓小華擁有更完整的家庭結構,對她的成長有莫大助益,因此順利認可了這份收養。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高度重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已建立的實際情感連結。長期的共同生活、穩定的親子互動,以及收養目的的良善(例如簡化家庭關係、提供更完整的家庭結構),都是法院樂見並會採納的理由。

案例二:原生家庭功能健全,收養聲請遭駁回

情境故事: 阿明(化名)的媽媽與繼父李先生感情很好,李先生也對阿明疼愛有加。李先生想收養阿明,阿明的親生父母也都同意。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阿明的親生父母雖然離異,但兩人對阿明依然盡心照顧,經濟和生活狀況都穩定,原生家庭功能堪稱健全。法院認為,收養制度的本意是為那些原生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的孩子,提供一個合法且永久的照護機會。既然阿明的原生家庭功能健全,孩子在原生家庭也能得到良好的照顧,法院便裁定駁回了李先生的收養聲請,認為缺乏「出養必要性」,不符合阿明的「最佳利益」。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繼親收養,法院在審查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時,仍會嚴格審視是否有 「出養必要性」 。如果原生家庭功能健全,僅僅是為了簡化關係或滿足繼父母的意願,法院仍可能認為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而駁回。您需要向法院證明,收養能為孩子帶來比現狀更穩定、更完整的家庭環境,而非僅是形式上的改變。

準備好了嗎?繼親收養實務操作指引

  1. 確認關係與簽訂契約: 首先,您必須與您的配偶有合法婚姻關係。接著,您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簽訂書面收養契約。
  2. 取得生父母同意: 務必取得孩子另一位生父或生母的同意。建議將同意書公證,或在法院訊問時明確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
  3. 備妥申請文件: 準備好收養契約書、生父母同意書、您和孩子的戶籍謄本、您的財力證明、健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
  4. 向法院聲請認可: 將所有文件備齊後,向被收養人或您的住所地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5. 配合法院訪視與訊問: 即使繼親收養免除媒合服務,法院仍可能指派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收養的必要性與適當性。您和孩子都應積極配合法院的訊問和調查,誠實表達意願和現況。

結論:讓愛在法律上完整,為孩子打造穩固的家

繼親收養是讓家庭關係更緊密、更穩定的重要途徑。雖然程序上有所簡化,但法院始終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考量。因此,除了符合法條規定的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證明您與孩子之間已建立深厚情感,且收養能為孩子提供一個更穩定、更健全的成長環境。只要您用心準備,並展現對孩子的愛與承諾,相信這份愛終將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認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繼親收養真的比一般收養簡單嗎?

A: 是的,繼親收養在程序上確實比一般收養簡化許多。最主要的簡化在於,您不需要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也不需要提出收出養評估報告。這省去了不少時間和潛在的費用。然而,法院在審理時仍會基於「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對收養的必要性與適當性進行實質審查,甚至可能安排訪視,以確保收養確實對孩子有益。

Q: 如果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不同意收養怎麼辦?

A: 這會是繼親收養中較大的挑戰。原則上,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母必須同意收養。如果生父或生母堅決反對,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法院才可能免除其同意。實務上對此類例外情形認定非常嚴格,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建議在聲請前盡力與對方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Q: 法院會不會來我家訪視,了解我和孩子的相處狀況?

A: 即使繼親收養免除了強制性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法院仍可能依職權要求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訪視的目的是為了評估收養的必要性、收養人的適當性,以及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您和孩子都應該積極配合訪視,展現您們之間真實且穩定的情感連結,並說明收養對孩子成長的正面意義。

Q: 繼親收養後,孩子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會斷絕嗎?

A: 是的,一旦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並生效,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就會終止。被收養人將完全成為收養人的子女,並與收養人的親屬建立新的親屬關係。這也是收養制度「擬制血親」的核心精神。然而,這僅限於法律關係,情感上的連結並不會因此消失。

Q: 收養成年子女與收養未成年子女有什麼不同?

A: 收養成年子女相較於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審查上會更著重於收養的「目的性」。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意圖免除法定義務(例如規避債務、兵役),或對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違反收養目的。如果被收養人已成年,通常會要求其本人表示同意。而收養未成年子女則更側重於「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重視其成長環境、身心發展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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