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繼親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要點,共築幸福家庭

繼親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要點,共築幸福家庭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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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要點,共築幸福家庭

許多家庭因緣際會,組成新的樣貌。當您與伴侶的子女共同生活,感情日益深厚時,或許會萌生將其正式收養為子女的念頭。這不僅是情感的昇華,更是法律上賦予家庭穩定的重要一步。在台灣,繼親收養(也就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程序相較於一般收養,確實有其獨特的簡化要件。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繼親收養的法律眉角,助您更順利地完成這項意義非凡的決定。

繼親收養,您需要知道的法律基礎

繼親收養涉及《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等多項規定。了解以下核心法條,能幫助您掌握申請的關鍵要件:

  • 年齡限制的放寬

《民法》第107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白話解釋:相較於一般收養需年長20歲以上,繼親收養人(繼父或繼母)只需比被收養人(配偶的子女)年長至少16歲即可。這大大簡化了年齡門檻。

  • 允許單獨收養

《民法》第1074條第1款:「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白話解釋:一般情況下,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需要夫妻兩人共同為之。但如果您是收養配偶的子女,則可以由您一人單獨收養,無需您的配偶(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也成為共同收養人,這符合繼親家庭的特殊性。

  • 生父母同意原則與例外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白話解釋:原則上,收養子女必須取得生父母的同意。但若生父母有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有明顯不利情況而拒絕同意,或因死亡、失蹤、受監護宣告等客觀原因無法表達意願時,則可免除其同意。

  • 法院認可為必要

《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2項:「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白話解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並經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才正式生效。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所有法定要件,以確保收養關係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 未成年人收養的「最佳利益」考量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白話解釋: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子女,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這不僅是形式上的審查,更會實質評估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子女的照顧狀況,並確保其福祉。

  • 成年人收養的限制

《民法》第1079條之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白話解釋:對於成年人收養,法律主要防止有人利用收養制度來規避法律義務(如扶養義務、債務),或對其生父母造成不利影響,或有其他違反收養本質的重大事由。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

為了讓您更清楚繼親收養在實務上的運作,我們將透過兩個常見的案例情境來進一步說明:

案例一:情感深厚,成年子女的繼親收養

李先生與王太太結婚多年,王太太與前夫育有兩位已成年的孩子,小華(民國85年生)和小明(民國90年生)。雖然李先生是他們的繼父,但從孩子們年幼時起,他們就共同生活,李先生一路陪伴孩子們成長,彼此感情深厚,情同親生父子。現在小華和小明都已成年,李先生希望透過法律程序,正式收養他們,讓這份親情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他們取得了小華和小明的生父、生母的同意,並向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後,考量李先生與小華、小明長期共同生活,彼此間已建立深厚且穩定的親子情感連結,且所有相關當事人(包括生父母及被收養人本人)都同意收養,也沒有任何規避法律義務或其他不當目的,最終裁定認可了這份收養關係。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說明,即使被收養人已成年,只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存在長期且穩定的情感基礎,收養動機單純,並取得必要同意,繼親收養仍能獲得法院認可。

案例二:生父母反對,親權的界線

張先生與陳小姐結婚後,張先生希望能收養陳小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小安。然而,小安的生父雖然與陳小姐離婚,卻一直很關心小安,定期探視,也盡力支付扶養費。當張先生提出收養聲請時,小安的生父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向法院陳述他並無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與小安的親子關係良好。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後,透過社工訪視報告等資料,確認小安的生父確實持續履行其親權義務,與小安的關係也良好,並無《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所列的「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等免除同意的例外情況。因此,基於對原生家庭親權的尊重,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收養聲請。

案例啟示: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繼親收養,若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仍積極履行親權且與子女關係良好,且無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其拒絕同意將是收養聲請被駁回的關鍵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應盡量與生父母溝通協調,取得其同意。

實務操作指引:讓收養之路更順暢

  1. 備妥書面契約與文件:務必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準備好所有必要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生父母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人配偶同意書等。
  2. 向法院聲請認可:備齊文件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這是收養生效的法定要件。
  3. 確認年齡與意願:確保您的年齡長於被收養人至少16歲。若被收養人已滿7歲,法院會訊問其意願;若為成年人,其本人意願更是關鍵。
  4. 配合法院調查:若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通常會函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評估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請積極配合訪視,展現良好的親職能力、穩定的經濟狀況及與被收養人良好的互動關係。
  5. 動機純正最重要:法院會審查收養動機。繼親收養應以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提供子女良好照顧為目的,避免被認定為意圖免除法定義務(如規避債務、繼承遺產)或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

結語:愛與責任的法律連結

繼親收養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家庭關係的深化與情感的昇華。雖然過程中可能涉及法律文件準備、法院審核等環節,但只要您掌握了上述關鍵要點,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相信這條通往完整家庭的道路將會更加清晰與順遂。願您的家庭因這份愛與法律的連結,更加堅實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繼親收養的年齡限制與一般收養有何不同?

A: 在台灣,一般收養要求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但對於繼親收養,也就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況,法律特別放寬限制,收養人只需比被收養人年長至少16歲即可。這簡化了繼親家庭在年齡上的門檻。

Q: 如果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不同意,繼親收養還能辦理嗎?

A: 原則上,收養必須取得生父母的同意。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情況:如果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而拒絕同意,或者生父母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如死亡、失蹤、受監護宣告等),則可以免除其同意。法院會根據具體證據來判斷是否符合這些例外情況。

Q: 法院在審核未成年繼親收養時,最看重哪些因素?

A: 法院在審核未成年人收養時,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包括評估收養的「必要性」(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子女的照顧狀況)和「適當性」(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品行,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情感連結)。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重點考量收養人是否能提供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以及與子女的互動關係是否良好。

Q: 繼親收養成年子女,法律上會特別審查什麼?

A: 對於成年人收養,法院會特別審查收養的「真實意圖」。法律旨在防止利用收養制度規避法定義務(如為繼承遺產、規避債務),或對其本生父母造成不利,或有其他違反收養本質的重大事由。因此,聲請人必須能清楚闡明收養的目的,並證明收養是基於建立真實的親子關係,而非其他不當動機。法院也會考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是否已存在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深厚情感連結。

Q: 繼親收養的整個流程大約需要多久時間?

A: 繼親收養的流程時間會因個案情況而異,通常需要數個月到半年不等。這包括準備文件、向法院聲請、法院進行審查(可能包括社工訪視、訊問當事人等),以及最終裁定。若案件較為複雜,例如生父母不同意或需要調查更多事實,時間可能會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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