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您的法律權益,律點通為您解析
當婚姻中的信任基石崩塌,面對背叛的痛苦,您或許感到徬徨無助。然而,請您知道,台灣的法律為婚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保障與救濟的途徑。作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概念,並提供實務上的操作指引,幫助您在情感風暴中,找到捍衛自身權益的力量。
什麼是「配偶權」?我的權利被侵害了嗎?
在台灣的法律中,「配偶權」並非單一條文,而是指夫妻因婚姻關係而互負忠誠義務,並應共同維繫婚姻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權利。這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身分法益」。
當第三者介入您的婚姻,其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達到破壞您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程度時,就可能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法律基礎:民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主要依據《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責任
這條法規是請求賠償的基礎。當第三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例如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之交往,導致您的配偶權受損時,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第三者明知或可預見其行為會破壞您的婚姻,卻仍然為之,就符合了構成侵權的要件。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連帶負責
如果您發現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您的權利,那麼他們將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這是讓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的關鍵條文。當您的配偶權這種「身分法益」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您也能請求一筆相當的賠償金額來彌補精神痛苦。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情節重大」的認定:我的情況符合嗎?
「情節重大」是能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行為態樣: 是否有性行為(通姦/相姦)、親密肢體接觸、同居、互傳曖昧訊息、公開示愛、共同出遊等。
- 持續期間與頻率: 行為是偶發還是長期持續,頻率高低。
- 對婚姻的影響: 是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甚至離婚。
- 第三者是否明知對方已婚: 明知故犯,責任更重。
實務上,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逾越了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夫妻間的信任基礎與婚姻和諧,也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實際案例解析:我的故事像他們嗎?
讓我為您講述兩個真實的案例情境,或許能讓您更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曖昧訊息,也能構成侵害
王太太發現先生與一位女同事小陳的LINE對話異常親密,內容充滿了曖昧情愫,甚至有超出同事關係的關心與問候。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們有性行為,但這些對話讓王太太感到極度痛苦,夫妻間的信任蕩然無存,婚姻關係也因此受到嚴重破壞。王太太決定對小陳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與王先生的LINE對話內容已明顯逾越了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的分際,嚴重破壞了王太太的婚姻信賴與家庭穩定,構成情節重大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小陳應賠償王太太精神慰撫金30萬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性行為,僅透過通訊軟體傳遞過度曖昧的訊息,若足以破壞婚姻,也可能構成侵害。
案例二:性行為,情節重大無庸置疑
李先生在整理太太手機時,意外發現太太與一位陌生男子阿明有多次開房紀錄及親密對話。經查證,阿明明知李太太已婚,卻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李先生感到天崩地裂,婚姻關係也因此走到盡頭。他決定向阿明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法院審理後,根據明確的證據認定阿明在明知李太太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行為,這無疑是對李先生配偶權的嚴重侵害,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阿明應賠償李先生精神慰撫金30萬元。這個案例再次確認,發生性行為是侵害配偶權中「情節重大」的典型樣態,且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仍為之,其侵權責任更為明確。
實務操作指引:我該怎麼做?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對方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例如: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微信、簡訊等)
- 照片、影片、錄音、錄影
-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
- 開房紀錄、飯店消費明細
- 證人證詞(如親友、徵信社人員)
- 重要提醒: 證據的取得應合法,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其他法律。
- 確定訴訟對象: 受害配偶為原告,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為被告。若配偶一方也有侵害行為,亦可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 注意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權,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即使您不知道,10年後也會消滅。務必注意時效,以免權利喪失。
- 賠償金額: 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對婚姻的影響等。實務判決金額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本案資料中可見8萬元至40萬元。
結論:為自己爭取公道,重新啟程
婚姻背叛帶來的傷痛是深刻的,但法律賦予您捍衛自身權益的機會。了解「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概念、蒐集關鍵證據、並在時效內採取行動,是您為自己爭取公道、彌補精神創傷的重要一步。即使通姦除罪化,這並不影響您在民事上請求賠償的權利。勇敢面對,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是您走向新生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配偶權」?我的權利被侵害了嗎?
A: 「配偶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互負忠誠義務,並共同維繫婚姻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權利。當第三者介入您的婚姻,其行為(例如:曖昧對話、親密接觸、同居、甚至性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導致您的婚姻信任基礎被破壞、感情破裂,就可能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Q: 只有發生性關係才能向第三者求償嗎?
A: 不一定。雖然發生性關係通常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的侵害行為,但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第三者與您的配偶之間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的親密行為(例如:互傳曖昧訊息、親密肢體接觸、共同出遊、公開示愛、同居等),且這些行為已嚴重破壞您的婚姻關係,導致您精神痛苦,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您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Q: 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核定,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學歷、職業、經濟能力、資力、財產狀況;加害行為的程度、態樣、持續期間、頻率;侵害行為對受害配偶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及婚姻破壞程度;婚姻存續期間、有無子女等家庭狀況;以及其他一切情狀。實務判決金額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例如本案資料中可見8萬元至40萬元。
Q: 通姦罪除罪化後,我還能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嗎?
A: 是的,完全可以。2020年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除罪化,僅是將通姦行為從刑事犯罪中移除,並不影響其在民事上構成侵權行為。法院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規定,判決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及配偶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您的民事求償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
Q: 蒐集證據時,我需要注意什麼?
A: 蒐集證據是訴訟成功的關鍵,但務必注意合法性。例如,未經同意竊錄他人對話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建議您蒐集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影片、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開房紀錄、飯店消費明細、證人證詞(親友、徵信社人員)等。若不確定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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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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