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中的信任被無情撕裂,您或許正承受著難以言喻的痛苦與憤怒。配偶權,是法律賦予每位配偶的珍貴權利,它保障著婚姻的圓滿與幸福。當第三者的介入,讓這份權利受到侵害時,您絕對有權利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心情,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一步步了解在台灣,如何依法主張您的權益,讓傷害您的人付出代價。
什麼是配偶權?侵害配偶權的界線在哪?
在台灣的法律中,婚姻不僅是兩人情感的結合,更是一份彼此承諾「忠實義務」的契約。配偶雙方應共同維護婚姻的圓滿與安全,這就是所謂的「配偶權」。它屬於一種「身分法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
侵害配偶權,不只限定於「發生性行為」!
過去,許多人誤以為只有通姦(發生性行為)才構成侵害。然而,隨著社會觀念的演進,台灣法院的實務見解已明確指出:只要第三者與您的配偶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及親密舉動」,且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就已經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這可能包括:親密對話、頻繁約會、共同出遊、深夜獨處、甚至是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等,即使沒有性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侵害。
您的求償依據在哪?民法怎麼說?
當您的配偶權遭受侵害時,您可以依據《民法》向侵害方(第三者,甚至您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主要依據以下條文:
侵權行為的基礎: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是您請求賠償的根本。第三者明知您的配偶有婚姻關係,卻仍與其發生不正當交往行為,這種行為就被認定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因此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由於配偶權屬於「身分法益」,當第三者的侵害行為「情節重大」時,即使您沒有實質的財產損失,也可以依據本條文,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來彌補您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民法第185條、第273條、第274條
如果您的配偶也參與了侵害行為(例如與第三者共同出軌),那麼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根據《民法》第185條,他們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全部賠償。而《民法》第273條和第274條進一步解釋,只要其中一方支付了賠償金,另一方在已支付的範圍內就能免除責任。
實際案例解析:侵害配偶權的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來認定侵害程度與賠償金額。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了解不同情況下的判決:
案例一:有性行為的重大侵害
一位謝小姐的丈夫與蔡先生發生了3次性行為。謝小姐在得知後,身心遭受巨大痛苦,決定對蔡先生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先生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仍發生性行為,情節重大,最終判決蔡先生應賠償謝小姐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案例啟示: 發生性行為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賠償金額相對較高,即使次數不多,也可能被判賠較高金額。
案例二:無性行為但親密關係逾越分際
另一位甲小姐的丈夫與乙小姐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的行為,例如親密對話、頻繁約會等,但甲小姐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同居或發生性行為。甲小姐仍感到婚姻關係受到嚴重破壞,向乙小姐提告。法院最終認定乙小姐的行為雖無性行為實證,但仍足以破壞甲小姐的婚姻圓滿,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決乙小姐需賠償甲小姐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活動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仍然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只是賠償金額可能較低。
小提醒: 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實際加害情形」、「對婚姻造成的影響」、「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
證據是關鍵!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在法律訴訟中,證據是您主張權利最有力的武器。以下是您可以著手收集的關鍵證據類型:
- 通訊紀錄: LINE、Facebook、簡訊、電子郵件等平台上的親密對話內容、曖昧訊息、出遊照片等。
- 照片/影片: 顯示親密互動、共同出入特定場所(如旅館、住處)的影像,或任何能證明兩人關係不尋常的畫面。
- 證人證詞: 知情親友、鄰居或徵信社人員的證詞,可證明兩人不當關係的存在。
- 消費紀錄: 共同消費的發票、住宿紀錄、禮物贈送證明等。
- 醫療證明: 若您因此產生身心疾病(如憂鬱症、失眠),可提供精神科或身心科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您所受的精神痛苦。
務必注意: 收集證據時,請務必遵守法律規定,避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等,例如非法竊錄、竊聽等行為,以免證據不被採納,甚至為自己帶來法律風險。
時效提醒: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有2年的請求時效;若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則最長為10年。請務必把握時間,以免權利喪失。
通姦除罪化,對我提告有影響嗎?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中「通姦罪」違憲失效,這意味著通姦行為在台灣已不再是犯罪,不會因此被判刑坐牢。
但請您放心,這完全不影響您在民事上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權利!
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通姦除罪化僅是刑事責任的去除,不代表婚姻中的忠實義務消失,也不影響民事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與家庭制度依然受到憲法與民法的保障,第三者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您依然可以依法向其求償。
結論
面對配偶權被侵害的傷痛,勇敢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是您應得的。請記住,法律是您堅實的後盾,即使通姦除罪化,您依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侵害您權益的第三者(或您的配偶)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充分且合法地收集證據,並在時效內提出主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處於困境的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與力量,願您能早日走出陰霾,重新掌握自己的人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配偶權」?
A: 配偶權是指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應互相保持忠誠、共同維護婚姻圓滿與幸福的權利。它是一種受到法律保障的「身分法益」,確保夫妻間的誠實義務得以履行。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對第三者提告嗎?
A: 是的,完全可以。通姦除罪化僅代表通姦行為不再有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但這不影響您在民事上向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權利。婚姻中的忠實義務依然存在,第三者的不法行為仍構成民事侵權。
Q: 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性行為才能告嗎?
A: 不一定。台灣法院實務已擴大認定範圍,只要第三者與您的配偶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及親密舉動」,例如親密對話、頻繁約會、共同出遊、深夜獨處等,且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情節重大,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賠償。
Q: 我可以向我的配偶也請求賠償嗎?
A: 可以的。如果您的配偶也參與了侵害行為,與第三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您就可以依據《民法》向您的配偶和第三者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賠償。但請注意,如果其中一方已經支付了賠償金,另一方在已支付的範圍內就能免除責任。
Q: 如果第三者聲稱不知道我的配偶已婚,怎麼辦?
A: 在法律上,第三者必須「明知」對方有婚姻關係,仍與之交往,才構成侵害配偶權。如果第三者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情,則可能不需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在訴訟中,您需要證明第三者有「知悉」的狀況,例如他們交往時間長、公開程度、或有其他線索可推斷其知情。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實際侵害行為的態樣(是否有性行為、頻率、親密程度)、對您婚姻造成的影響(是否導致離婚、產生精神疾病)、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雙方(您與侵害方)的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狀況等。根據實務案例,有性行為的案件通常落在30萬至50萬元之間,甚至更高;若無性行為但有其他逾越分際的親密行為,則可能落在10萬至2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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