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遭受配偶權侵害,除了情感上的巨大創傷,更可能面臨精神上的痛苦與壓力。您或許會問:這些無形的傷害,是否也能獲得法律上的賠償?答案是肯定的。在台灣,法律保障了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慰撫金」的權利。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困惑與無助,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您的精神痛苦爭取一份應有的慰藉。
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
精神損害賠償,或稱為慰撫金,是指當您的身體、名譽、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遭受不法侵害,導致您精神上承受痛苦時,法律允許您向加害人請求一定金額的賠償,以彌補這些非財產上的損失。它的目的在於填補您的精神創傷,而非懲罰加害人。
法律依據:您的權利從何而來?
您的求償權利主要來自於《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其中,有兩個重要的法條您必須知道: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總則
這是所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基礎規定,它確立了當有人故意或過失地不法侵害您的權利時,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簡單來說,當第三者侵害您的配偶權(例如外遇),這就是一種不法侵害您權利的行為,對方就必須負責。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的專屬條款
這條法規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直接依據。它明確列舉了哪些人格法益受損可以求償,以及在「情節重大」時,其他未列舉的人格法益也能請求。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配偶權侵害通常會涉及到「貞操權」或「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這都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障的範圍,且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足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如何決定慰撫金的金額?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公式,因為精神痛苦難以量化。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自由心證」原則,綜合考量所有情況來決定一個「相當」的數額。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明確指出,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具體來說,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
- 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職業、經濟能力:這些會影響雙方對精神痛苦的感受程度以及賠償金額的負擔能力。
- 加害行為的程度、方式與情節:例如,外遇行為是偶發還是長期?是否公開挑釁?是否有其他暴力或恐嚇行為?這些都會影響賠償金額。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與持續時間:您因此事件導致的心理創傷、情緒困擾、生活影響等,通常需要醫療證明(如精神科或身心科診斷、心理諮商紀錄)來支持。
- 其他一切情狀:例如事件發生的背景、加害人有無悔意等。
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怎麼判?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了解法院在判斷慰撫金時的考量。
案例故事一:言語暴力與身心創傷的求償路
陳小姐與前夫李先生離婚後,仍因孩子監護權問題有所接觸。某次,李先生在爭執中對陳小姐施以言語恐嚇,甚至有肢體拉扯的行為,導致陳小姐原有的憂鬱症因此復發並加重。陳小姐身心俱疲,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62萬元,希望能為自己討回公道。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李先生的暴力行為確實與陳小姐憂鬱症復發有因果關係。但在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其他所有情況後,法院認為陳小姐請求的金額過高,最終酌定李先生應賠償新台幣10萬元的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精神痛苦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法院仍會根據個案狀況,核定其認為「相當」的金額。
案例故事二:恐嚇與身體傷害下的精神重擊
王小姐長期遭受家庭成員的言語恐嚇與肢體暴力。某次,對方竟持刀抵住王小姐的脖子,並掐住她,恐嚇說:「如果再給我下符咒,就要給你死」。這起事件造成王小姐腰部挫傷、頸部扭傷,更讓她精神上受到巨大驚嚇與痛苦。王小姐因此請求28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對方持刀恐嚇、掐脖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王小姐的身體,也嚴重侵害了她的意思自由,導致精神上確實承受痛苦。法院綜合考量雙方背景、經濟能力,以及加害行為的惡劣程度與情節重大性後,最終核定精神慰撫金約18萬元。此案例顯示,即使沒有造成永久性的重傷,但若加害行為方式惡劣、情節重大,法院仍可能核定相對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為自己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配偶權侵害,積極為自己蒐集證據、主張權利,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1. 全面收集證據
- 醫療證據:這是證明您精神痛苦程度與因果關係的關鍵。包括精神科或身心科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您的精神狀況診斷)、病歷、就醫紀錄、藥物處方、心理諮商紀錄,甚至是專業醫師的評估報告。這些能有力證明您的精神痛苦是因侵害行為所致。
- 事件相關證據:例如您發現侵害行為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照片、錄音、錄影、報案紀錄、筆錄、證人證詞等。這些有助於證明加害行為的存在、程度及情節。
- 個人影響證據:例如因精神痛苦導致工作能力受影響的證明、生活習慣改變的紀錄,或是親友證詞等,證明該事件對您生活的實際負面影響。
2. 證明因果關係
特別是精神損害,您必須證明您的精神痛苦與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您的精神問題在事件發生前就存在,則需證明侵害行為導致原有病情惡化或復發。
3. 合理評估請求金額
在提出精神慰撫金請求時,建議您參考類似案例的判賠金額,並結合自身所受損害的具體程度、加害行為的情節、雙方資力等因素,提出一個合理且有依據的數額,避免漫天要價,以免被法院大幅核減。
4. 選擇適合的訴訟途徑
- 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加害人的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犯罪(例如通姦罪、妨害家庭罪,雖然通姦除罪化,但其他涉及人身攻擊或恐嚇的行為仍可能構成刑事罪),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可以節省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且民事庭會以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為基礎,簡化您的舉證責任。
- 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您不想涉及刑事訴訟,或者侵害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您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結語
面對配偶權侵害,您的痛苦是真實且值得被看見的。法律為您提供了求償的途徑,讓您有機會為自己爭取一份公道與慰藉。儘管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並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便能更有力量地捍衛自身權益。請記住,您的價值不應被他人的行為所定義,勇敢地為自己站出來,是療癒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上的痛苦,一定要有診斷證明才能求償嗎?
A: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實務上,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醫療證據,是證明您精神痛苦程度和與侵害行為之間因果關係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有這些證明,能大大提升您請求慰撫金的成功率和金額。
Q: 法院在決定慰撫金金額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職業、經濟能力;加害行為的程度、方式與情節(例如是否惡劣、持續多久);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與持續時間;以及其他一切相關情狀(如加害人有無悔意)。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最終判決的金額。
Q: 如果對方經濟狀況不好,我的慰撫金會因此減少嗎?
A: 對方資力確實是法院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或絕對的決定性因素。如果侵害情節非常重大,即使加害人資力有限,法院仍可能核定相對較高的金額,不會完全以加害人的資力為上限。法院會盡力在填補被害人損害與考量加害人負擔能力之間取得平衡。
Q: 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是的,即使沒有造成身體上的實際傷害,只要對您的「人格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導致您精神上受有痛苦,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外遇行為本身就可能嚴重侵害配偶權中的「貞操權」及「配偶身分法益」,足以造成精神痛苦,因此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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