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許正承受著難以言喻的痛苦,因為婚姻中出現了不速之客,讓您的心靈遭受了巨大的衝擊。在台灣,當第三者介入您的婚姻,導致您精神上受到損害時,法律賦予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求償。這篇文章旨在為您點亮一盞法律的明燈,讓您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並期盼能助您找回內心的平靜。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是夫妻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權利,它包含了夫妻間互負的忠誠、誠實義務,以及共同生活應有的圓滿、安全與幸福。當第三者與您的配偶有超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當往來,足以破壞您婚姻的圓滿與幸福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律依據:民法侵權行為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主要依據的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條文包括: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當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故意或因疏忽而做出不當行為,侵害了您的配偶權,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即使行為不直接侵害特定權利,但若其行為是故意的,且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例如婚外情),並對您造成了損害,也一樣構成侵權行為。侵害配偶權就屬於這種情況。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兩條明文規定了,當您的配偶權(屬於「身分法益」)受到嚴重侵害,導致您精神上痛苦時,即使沒有財產損失,您也能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但請注意,侵害行為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法院才會准予賠償。
- 《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條規定了您提起訴訟的時間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例如發現配偶外遇)及賠償義務人(第三者)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或者自侵害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提起,否則您的求償權利可能會消失。
侵害配偶權的「情節重大」怎麼認定?
法院在判斷「情節重大」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 行為態樣: 第三者與配偶的親密程度(是否有性行為、是否互稱親密稱謂、是否共同出遊、幽會、甚至同居)。
- 交往頻率與時間長短: 是偶爾為之還是長期持續?
- 造成的影響: 是否導致您婚姻破裂、身心健康受損(例如罹患憂鬱症、恐慌症)。
- 您的精神痛苦程度: 這些不法行為對您造成了多大的心理創傷。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看見您的希望
透過實際案例,您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法院如何判斷侵害配偶權的案件:
案例一:長期且頻繁的親密關係,判賠金額高
小美發現先生與一位女同事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且兩人不僅互傳親密訊息,甚至在長達四年多的時間裡,每月約有四到五次的性行為。小美在蒐集到這些明確證據後,對該女同事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女同事與小美先生的行為已嚴重破壞了小美的婚姻與家庭,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女同事需賠償小美新臺幣60萬元。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第三者與您的配偶有頻繁且持續時間長的親密行為(無論是否涉及性行為),法院會認定侵害情節非常嚴重,並可能判處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案例二:證據不足,求償失敗的教訓
阿華懷疑太太與一名男同事有不正當關係,他聽到一些傳聞,也看到太太手機裡有幾則曖昧訊息,甚至懷疑太太因此懷孕。阿華在缺乏更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對太太及男同事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高額賠償。然而,在法庭上,阿華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兩人有逾越分際交往或懷孕的積極證據,例如親密合照、明確的對話內容、或婦產科證明等。法院最終認為,僅憑懷疑和間接線索,不足以證明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因此駁回了阿華的請求。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強調了「舉證責任」的重要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必須提出證據。您必須提出「積極且足以證明」侵害行為的證據,僅憑懷疑或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的間接證據,可能導致敗訴。
捍衛您的權益: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痛苦,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1. 立即蒐集證據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務必在合法範圍內蒐集證據,因為非法取得的證據可能不具證據能力。您可以蒐集的證據類型包括:
- 通訊紀錄: LINE、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上的親密對話、照片、影片等。
- 消費紀錄: 旅館住宿證明、信用卡刷卡紀錄、禮物購買憑證、旅遊行程單據等。
- 目擊證人: 能證明對方親密行為的人證。
- 錄音錄影: 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例如在公開場合的錄影,或在自己家中、車內等私人空間的錄音(但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
- 醫療證明: 若因精神打擊導致身心疾病(如憂鬱症),可提供醫師診斷證明。
2. 注意訴訟時效
請務必記住《民法》第197條規定的時效。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第三者)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提起。錯過時效,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主張了。
3. 評估求償金額
請求精神慰撫金時,並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決定金額,包括:
- 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學歷、職業、經濟能力。
-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例如是否有性行為、交往頻率、時間長短)。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婚姻破壞的程度。
實務上判決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建議您可以參考類似案例的判決金額,並提出一個合理的範圍。
4. 考慮共同被告
如果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了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根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您的配偶與第三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而無需區分各自的責任比例。
結語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與精神上的創傷,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權益,是您邁向復原的重要一步。了解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並掌握實務操作的要點,將能幫助您更有力量地面對挑戰。請記住,您值得被公平對待,您的痛苦值得被看見與彌補。
願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黑暗中帶來一絲光亮,助您在法律途徑上更有信心,最終走出陰霾,重拾屬於您的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A: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者與有配偶之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當往來,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的行為。這不單指發生性行為(通姦),也包括親密訊息、共同出遊、互稱親密稱謂、幽會甚至同居等,只要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的忠誠義務和圓滿性,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 我需要蒐集哪些證據來證明侵害配偶權?
A: 您需要蒐集能證明第三者與您配偶有親密往來的「積極證據」,例如:通訊軟體(LINE、簡訊、微信等)中的親密對話、照片、影片;共同出遊、住宿的消費紀錄或單據;能夠證明兩人親密行為的目擊證人證詞;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影資料;若因此導致身心疾病,可提供醫師診斷證明。請務必注意蒐證的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罪。
Q: 精神慰撫金通常能請求多少?有固定金額嗎?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考量因素包括: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例如是否有性行為、交往頻率、時間長短)、對您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有就醫紀錄)、以及您與對方(第三者)的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實務判決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具體金額由法官酌定。
Q: 提告侵害配偶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例如發現外遇)及賠償義務人(第三者)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另外,即使您尚未知道,但自侵害行為發生時起,若已超過十年,您的求償權利也會消滅。因此,務必把握時效,及早處理。
Q: 如果對方(第三者)聲稱不知情,說他不知道我的配偶已婚,怎麼辦?
A: 法院實務上對於「不知情」的抗辯會嚴格審查。第三者必須證明他確實不知情且沒有過失。法院會考量他們交往時間長短、親密程度、是否有合理查證機會(例如是否曾一起出席公開場合、是否曾見過配偶的家人或朋友、配偶是否刻意隱瞞婚姻狀況等),來判斷其「不知情」的說法是否屬實。若法院認定其有過失或明知仍為之,則無法免除賠償責任。
Q: 我的配偶也有責任嗎?我可以一起告他嗎?
A: 是的,如果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了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根據《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您的配偶與第三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選擇將他們兩人都列為共同被告,並請求他們連帶賠償全部的損害。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而無需區分各自的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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