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發現婚姻中出現了無法承受的背叛,心碎之餘,是否曾想過:「通姦已經除罪化了,我還能為自己的權益做些什麼?」別擔心,即使刑法上的通姦罪已走入歷史,民法仍為您保留了一條重要的求償之路——針對「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慰撫金,找回心靈的平靜。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嗎?
許多人疑惑,通姦不再是犯罪,是否意味著外遇行為不再需要負責?答案是:完全不是!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僅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不影響民法上對婚姻忠誠義務的保障。 婚姻中夫妻互負誠實義務,這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身分法益」。當配偶或第三人逾越界線,破壞這份信任與共同生活的圓滿,就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您可以依《民法》向侵害權益的配偶及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慰撫金。主要依據的法條是: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是民事侵權行為的基礎,外遇行為被視為對配偶「身分權」的不法侵害。
《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規定,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條直接指出,當您的配偶權(一種「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導致精神痛苦時,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只性行為!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過去,許多人誤以為只有發生性關係才算外遇,才能提告。但現在法院的認定標準已經更為寬廣!只要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與幸福的行為,即使沒有性行為,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行為樣態(如曖昧訊息、親密對話、共同出遊過夜、親密肢體接觸、互贈禮物)、親密程度與頻率、對您的影響(如罹患憂鬱症、恐慌症)、以及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婚姻存續時間、子女狀況等一切情狀來認定。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如何成功爭取慰撫金?
為了讓您更了解,我們來看看兩個真實的案例,這些都是在通姦除罪化後,法院依然判決侵害配偶權成立的例子:
案例一:曖昧訊息與親密行為,法院認定破壞婚姻忠誠
住在南部的小雅,發現先生阿明與公司同事麗莎有親密對話及過夜紀錄。小雅向麗莎及先生提起訴訟。麗莎雖辯稱通姦已除罪化,但法院認為,婚姻忠誠義務仍受民法保障。麗莎明知阿明已婚卻仍與他親密往來,嚴重破壞小雅婚姻基礎,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麗莎需賠償精神慰撫金。
案例二:不只性行為,逾越分際的親密往來也算侵害
住在中部的阿華發現太太小美與男子大強頻繁私下往來,對話親暱,互稱情侶。阿華認為即使沒有性行為,兩人的關係也已嚴重逾越朋友界線。法院最終判決大強需賠償慰撫金,強調侵害配偶權不限於性行為,只要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親密行為,都可能構成侵害。
如何為自己爭取慰撫金?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決定為自己爭取權益,以下是您需要知道的實務步驟與注意事項:
1. 收集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證據越充足,您的勝訴機會越大。您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通訊紀錄: Line、微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曖昧或親密對話。
- 照片/影片: 兩人親密合照、共同出入特定場所(如旅館)的畫面。
- 消費紀錄: 信用卡帳單、飯店住宿證明、交通票券等。
- 證人證詞: 親友、徵信社人員的證詞(需注意合法性)。
- 醫療證明: 若因此導致身心受創,如憂鬱症、恐慌症的診斷證明。
- 其他: 任何能證明兩人關係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物證或書證。
重要提醒: 蒐集證據時,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竊錄、非法入侵等行為,以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2. 提起民事訴訟與慰撫金考量
準備好證據後,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通常被告會是第三人,您也可以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兩人連帶賠償。
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酌定:
- 當事人背景: 雙方(您、配偶、第三人)的社會地位、學經歷、經濟能力。
- 侵害情節: 外遇行為的持續時間、頻率、親密程度,以及對您婚姻破壞的嚴重性。
- 精神痛苦程度: 您因此承受的精神壓力、痛苦程度。
- 加害人態度: 對方有無悔意、事後處理態度等。
請求慰撫金,您需要注意的「眉角」
- 時效問題: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也就是外遇對象和配偶)的兩年內提出,或是從「侵害行為發生」的十年內提出。一旦錯過時效,您的權利可能就喪失了。
- 舉證困難: 外遇行為往往隱密,證據取得確實不易。這也是為何事前充分準備證據至關重要。
結論:為自己的權益勇敢站出來
婚姻中的背叛令人心碎,但您並非孤單無援。即使通姦除罪化,法律仍提供您民事求償的途徑,讓您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慰撫金,撫平心靈的創傷。勇敢地收集證據,了解您的權益,並採取行動,是您邁向新生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A: 「侵害配偶權」是指配偶或第三人,做出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中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這不只包括性行為,任何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親密往來都可能構成,例如曖昧訊息、頻繁約會等,它是一種受民法保護的「身分法益」。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A: 可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僅是將刑法上的通姦罪除罪化,不代表外遇行為不再需要負責。民法上對婚姻忠誠義務的保障依然存在,您仍可依《民法》向侵害您配偶權的配偶及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Q: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A: 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不限於性行為。凡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親密行為,如頻繁且親密的通訊對話、共同出遊過夜、親密肢體接觸、互贈禮物,且情節重大,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Q: 申請慰撫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關鍵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曖昧訊息、性暗示)、照片/影片(親密合照、共同出入特定場所)、信用卡消費明細、旅館住宿證明、交通紀錄、證人證詞,以及因精神痛苦導致的醫療證明(如憂鬱症診斷)。
Q: 慰撫金的金額通常怎麼決定?
A: 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職權酌定,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您、配偶及第三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行為的持續時間、親密程度、對婚姻破壞的嚴重性;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事後態度等。
Q: 請求慰撫金有時間限制嗎?
A: 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外遇對象和配偶)的兩年內提出訴訟,或者從「侵害行為發生」起算的十年內提出。務必留意時效,以免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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