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侵害配偶權後,我還能請求賠償嗎?

侵害配偶權後,我還能請求賠償嗎?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訴訟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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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發現摯愛的另一半背叛了婚姻,那種心碎與憤怒,是旁人難以體會的痛。在台灣,許多人或許會疑惑:「通姦除罪化了,難道我就求助無門了嗎?」

律點通要告訴您,絕非如此!

雖然刑事上的通姦罪已走入歷史,但這並不代表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再受到法律規範。相反地,您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途徑,向侵害您配偶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接下來,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

揭開序幕: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怎麼辦?

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失效後,通姦行為確實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請注意,這僅是將其「除罪化」,而非「合法化」。

婚姻關係中的「忠實義務」依然存在,任何破壞這份忠誠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此時,受害配偶便可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加害人(包含您的配偶與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怎麼說?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依據

通姦除罪化後,民事求償的主要依據仍為《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條法規是您請求賠償的基礎之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有人故意用不道德的方式(例如介入您的婚姻),造成您的損害,他就必須負賠償責任。法院實務認為,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當關係,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這明顯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這條法規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直接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白話解釋: 您的配偶權被視為一種「身分法益」。當這份權利被侵害且情節嚴重時,即使您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一筆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用來彌補您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配偶與第三者是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那麼他們兩人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同時向兩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當其中一人支付了賠償金,另一人就在支付的範圍內免除責任。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法院怎麼認定?

「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列出的權利,而是法院實務基於婚姻中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維護,所肯認的一種「身分法益」或「人格法益」。

認定標準:不限於性行為!

過去,許多人將侵害配偶權等同於「通姦」(性行為)。然而,現在法院的認定範圍已經更廣了。凡是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者,都可能構成侵害。這包括:

  • 親密互動(如擁抱、親吻)
  • 共同投宿旅館或過夜
  • 拍攝親密照片或影片
  • 曖昧訊息、頻繁聯繫或出雙入對

情節重大:判斷慰撫金的關鍵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必要條件是「情節重大」。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

  • 行為的性質、次數、期間
  • 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例如是否導致離婚)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 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資力
  • 加害人事後的態度、是否有悔意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別人怎麼打官司?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侵害配偶權的案件:

案例一:不只性行為,曖昧互動也算侵害!

小雅與丈夫阿偉結婚多年,生活平淡卻幸福。直到有一天,她發現阿偉與同事小芳的關係異常親密,不僅有曖昧訊息,甚至還有共同出遊過夜的紀錄。小雅心碎之餘,決定提告小芳侵害配偶權。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但小芳與阿偉的親密互動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小雅的婚姻圓滿,因此判決小芳需賠償小雅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為限,只要有不當交往且情節重大,足以破壞婚姻忠誠,即可構成侵權。

案例二:第三者「知情」是關鍵!

陳小姐的丈夫阿明與外面的張小姐交往,陳小姐提告張小姐侵害配偶權。但張小姐抗辯她並不知道阿明已婚,以為阿明是單身。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小姐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張小姐在交往時,「明知」阿明有配偶卻仍與其發生不當關係,因此駁回陳小姐對張小姐的求償請求。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9號民事判決)告訴我們,在請求第三者賠償時,必須證明第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否則難以成功求償。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決定要捍衛自己的權益時,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實務操作建議:

證據蒐集:越齊全越好!

這是訴訟成功的關鍵!您需要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不當往來,且該往來已達「情節重大」並侵害配偶權。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

  • 通訊紀錄: LINE、簡訊、電子郵件、通話紀錄等親密對話截圖。
  • 照片/影片: 親密合照、共同出遊、共同進出特定場所(如旅館)的影像。
  • 證人證詞: 知情親友、徵信社人員的證詞。
  • 消費紀錄: 共同消費、住宿、旅遊的發票或刷卡紀錄。
  • 悔過書/自白: 若對方曾簽立悔過書或承認不當關係。

請注意: 證據蒐集必須合法,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權或觸犯其他法律,否則可能導致證據不被採納,甚至自身面臨法律責任。

請求對象與範圍

  • 請求對象: 您可以同時向出軌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他們兩者負連帶責任。
  • 請求範圍: 主要為精神慰撫金。金額應合理,過高可能被法院酌減。

訴訟程序與注意事項

  • 舉證責任: 您(原告)需要對侵害事實、情節重大、所受損害以及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特別是證明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是訴訟成敗的關鍵。
  • 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者也會消滅。務必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 精神慰撫金評估: 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數額時,會審酌多方因素,包括雙方身分、地位、資力、侵害行為的性質、次數、持續時間、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您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等。根據實務判決,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從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依據本案資料所示案例,約落在20萬元至60萬元之間。

結語:勇敢捍衛您的權益!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傷痛或許難以言喻,但請您明白,法律依然提供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途徑。通姦除罪化並未剝奪您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只要您能掌握法律依據、妥善蒐集證據,並注意訴訟時效,您就有機會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與精神慰藉。

這條路或許艱辛,但您並不孤單。勇敢面對,為自己爭取一個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告對方什麼?

A: 通姦除罪化僅是將通姦行為從刑事犯罪中移除,並不影響您在民事上的權利。您仍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您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慰撫金。

Q: 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性行為才能提告嗎?

A: 不一定。根據最新的法院實務見解,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限於性行為。只要是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不當往來,且情節重大,例如親密擁抱、親吻、共同過夜、或頻繁曖昧訊息等,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 我該如何證明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

A: 這是訴訟中的一大挑戰。您可以透過以下證據來證明:第三者與您配偶共同出席家庭聚會、第三者曾與您配偶公開親密互動、明確的通訊內容顯示第三者知情、或透過交往時間長短、社會常識等間接證據來推斷。若無直接證據,法院會綜合所有情況判斷。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包括雙方身分地位、資力、侵害行為的嚴重性(是否有性行為、次數、期間)、對婚姻關係的影響程度(是否導致離婚)、您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等。根據實務判決,金額從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依個案情節差異很大。

Q: 如果我已經跟配偶離婚了,還能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嗎?

A: 可以。侵害配偶權的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您事後選擇離婚,您仍然有權利針對該侵害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但請務必注意民事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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