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忠誠被背叛,您不是孤單一人
當您發現摯愛的另一半背叛了婚姻,那種心碎、憤怒與無助感,往往讓人不知所措。您可能聽說「通姦除罪化」了,這是否代表法律對您的婚姻忠誠不再保護?不,絕非如此!
作為一名外遇被害配偶,您的權益依然受到台灣法律的堅實保障。即使刑事上的通姦罪已走入歷史,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仍是您可以主張的重要權利。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在通姦除罪化後,您該如何運用法律工具,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和精神慰藉。
通姦除罪化後,法律還能保障我的婚姻嗎?
是的,絕對可以!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然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這僅僅是將通姦行為從刑事犯罪中移除,並不影響民法對婚姻關係的保障。婚姻制度及其核心的「夫妻忠誠義務」,依然是受到憲法保障的重要價值。因此,任何破壞婚姻忠誠的行為,仍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您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民法保障您的「身分法益」
「配偶權」是指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互享的獨特身分法益,包含相互忠貞、共同生活、互信互愛等權利。當配偶與第三人之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不正常往來,破壞了婚姻的圓滿與幸福,就構成了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侵害配偶權,我能依據哪些法條求償?
主要適用以下民事法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基礎
這是您請求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簡單來說,當您的配偶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地做出不當行為,侵害了您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配偶權,並導致您精神上的痛苦,他們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配偶與第三人應負連帶責任
當您的配偶與第三人共同侵害了您的配偶權時,他們會被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根據《民法》第185條的規定,他們將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而不需要區分他們各自的責任比例。
《民法》第195條:精神上的痛苦,也能請求賠償!
這條法條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侵害配偶權屬於對「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的侵害。只要侵害行為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即使您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法院也會依此條文,判決加害人賠償您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以彌補您所受的精神痛苦。
遲延利息:保障您的賠償金不被拖延
《民法》第229條及第233條規定,當法院判決確定賠償金額後,如果加害人沒有按時支付,您可以向他們請求自特定時點(通常是起訴狀送達之日)起,按照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確保您的權益不因拖延而受損。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侵害配偶權」?法院怎麼看?
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不限於性行為
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侵害配偶權不限於發生性行為(即通姦)。只要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互動,逾越了普通朋友的社交分際,且足以破壞夫妻間的信任、親密性,進而影響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就可能構成侵害。
常見的行為態樣包括:
- 親密對話: 互稱「老公」、「老婆」等曖昧稱謂,或內容涉及情感、性暗示的訊息。
- 親密舉動: 親吻、擁抱、摟腰摟肩等。
- 共同出遊或過夜: 即使沒有性行為,一同出遊、過夜也可能被認定為逾越分際。
- 頻繁且私密的會面: 秘密約會,或在不適當時間地點的頻繁接觸。
法院認定「情節重大」的考量
要請求精神慰撫金,侵害行為必須達到「情節重大」。法院會綜合考量:
- 行為的頻率與持續時間: 關係維持多久,互動多頻繁?
- 親密程度: 互動有多親密?
- 對婚姻的實際破壞: 是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或離婚?
- 被害人所受痛苦: 您因此產生的悲憤、羞辱、沮喪、憂鬱等精神痛苦程度。
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會斟酌多方因素,包括實際加害情形、對婚姻造成的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雙方(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學經歷、職業等。實務判賠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甚至有高達70萬元者。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法院怎麼判!
以下兩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及核定賠償金額:
案例一:親密對話與過夜,不需性行為也能求償!
張太太發現先生與李小姐的LINE對話,內容極為親密,除了互稱「老公」、「老婆」外,還有多次一同前往汽車旅館的紀錄。張太太認為這些行為已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於是向法院提告,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儘管沒有直接的性行為證據,但這些逾越一般朋友分際的親密稱謂與共同過夜行為,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圓滿與幸福,已構成對張太太配偶權的侵害,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李小姐需賠償張太太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案例二:明確性行為證據,法院如何認定?
林先生發現妻子與陳姓男子有不正當關係,不僅有曖昧的LINE對話,更有在住家及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的具體證據(如對話中提及性行為細節、照片等)。林先生憤而提告,要求精神賠償。法院在審酌了林先生提供的所有證據後,認定陳姓男子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林先生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法院考量雙方身份、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等因素,最終判決陳姓男子需賠償林先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掌握求償關鍵:實務操作指引
關鍵第一步:合法蒐集證據
這是成功求償的基石。務必盡可能蒐集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行為的證據,例如: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LINE、微信、簡訊等親密、曖昧、涉及性或過夜的對話截圖。
- 照片、錄音、錄影: 顯示親密舉動、共同出入特定場所(如汽車旅館、住處)的影像或聲音紀錄。
- 消費紀錄: 共同住宿、旅遊、用餐的發票、刷卡紀錄。
- 證人證詞: 目擊者、知情親友的證詞。
- 其他: 如日記、悔過書、自白書等。
重要提醒: 證據蒐集務必合法,避免觸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等刑事罪名,以免證據不被採納,甚至讓自己反陷訴訟。
請求對象與時效
- 請求對象: 您可以同時向您的配偶及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由於他們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您可以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 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即使您不知情,逾10年者也會消滅。務必注意時效,及時提起訴訟。
結語:勇敢為自己爭取權益!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您所承受的痛苦是巨大的。但請記住,法律依然站在您這邊,為您提供力量。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您可以被任意傷害,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是您維護自身權益、尋求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
蒐集證據、了解法律規定,並勇敢地為自己發聲,是您走出陰霾、重建生活的關鍵一步。願您能早日走出傷痛,重新掌握屬於自己的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配偶權」?它包含了哪些內容?
A: 「配偶權」是夫妻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獨特身分法益。它不僅限於性方面的忠貞,更包含夫妻間應互負的忠實義務,例如情感上的專一、維繫共同生活圓滿、互信互愛等。當一方配偶與第三人有不當互動,破壞了這些維繫婚姻的基礎,就可能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
Q: 外遇對象說他不知道對方已婚,這樣還能告嗎?
A: 如果第三人能證明他們確實不知情,且在一般情況下也無法得知對方已婚(例如配偶刻意隱瞞且無任何可察覺的跡象),則他們可能不需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法院對「不知情」的抗辯會採嚴格審查,例如若有共同朋友知情、或對話中曾提及配偶、孩子等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應知情而難以採信不知情之說詞。
Q: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通常可以拿到多少精神賠償?
A: 精神慰撫金的數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包括侵害行為的性質、頻率、持續時間、親密程度、對婚姻關係造成的實際破壞程度(是否導致離婚)、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以及雙方(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學經歷、職業等。實務判賠金額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甚至有高達70萬元者,個案差異性很大。
Q: 我該如何合法蒐集外遇證據,避免觸法?
A: 合法蒐證的重點是「不侵害他人隱私權」和「不觸犯刑事罪名」。您可以蒐集公開或合理範圍內的證據,例如: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如果是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上的對話紀錄,且對方未加密,通常是合法的。 公開場所的錄影或照片: 在公共場所拍攝到的影像通常合法。 消費紀錄: 刷卡明細、發票等。 證人證詞: 知情親友或目擊者的證詞。 應避免的行為包括:私自安裝竊聽設備、侵入他人住處、偷看他人加密的私人訊息、或在非公開場合偷拍偷錄等,這些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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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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