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您的財產權益:企業主配偶的必修課
作為企業主的配偶,您可能比一般人更需要了解婚姻中的財產權益。當婚姻面臨挑戰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特別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是許多人關心的焦點。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財產權,並透過實務案例,讓您對未來更有掌握。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夫妻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婚後所累積的財產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以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付出。
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此制度,因此了解其運作方式至關重要。
您的核心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離婚、一方死亡等原因消滅時,夫妻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分配婚後財產的差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是這項權利的核心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計算方式是:
- 清點婚後財產: 找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努力賺取或取得的所有財產(例如薪資、投資所得、置產等)。
- 扣除婚後債務: 從婚後財產中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
- 排除特定財產: 因繼承(如繼承父母遺產)或無償取得(如親友贈與)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 計算差額: 比較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剩餘財產」,將兩者差額平均分配。
惡意脫產怎麼辦?
為了避免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以規避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3特別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即使對方脫產,這些財產仍可能被「追回」計算。
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
《民法》第1030條之4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點很重要,若您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是「起訴時」,而非判決確定時。
關鍵爭議點:分配比例的調整
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和第3項賦予法院裁量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以實現實質公平: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表示,您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貢獻,都會被法院納入考量。然而,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長期分居對分配比例的影響。法院會綜合判斷,避免一方「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
當夫妻關係走到盡頭,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時,往往會一併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根據《民法》第1052條,若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夫妻一方可請求離婚。此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即告消滅,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也隨之啟動。
實務案例解析:長期分居如何影響分配?
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如何考量「分配比例調整」:
案例一:長期分居,貢獻程度影響分配
王先生與李太太結婚多年,後因工作關係長期分居,各自生活。多年後,李太太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王先生婚後累積的財產。法院審理時發現,雖然婚姻關係存續,但兩人分居期間長達十年,李太太對王先生的財產累積並無實質貢獻。法院因此認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故酌減李太太的分配比例,將其應得的剩餘財產差額調整為三分之一。
案例啟示: 長期分居且未對他方財產累積有實質貢獻,是法院調整分配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即便婚姻關係仍在,但若缺乏共同生活的實質協力,平均分配可能不再是唯一解方。
案例二:分居逾二十年,分配比例大幅調整
陳先生與張太太婚後育有子女,但陳先生多年前帶子女赴國外生活後,兩人便長期分居,幾乎斷了聯繫。二十多年後,張太太訴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院考量兩人分居時間長達24年,期間張太太對陳先生的財產累積已無共同協力,因此大幅調整分配比例,將張太太的分配額從一半酌減至約四分之一。
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進一步強化了長期分居的影響力。即使有共同養育子女的事實,但若夫妻長期未共同生活,且一方對他方財產的累積無實質貢獻,法院會更傾向於大幅調整分配比例,以避免不公平。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婚姻財產問題,積極準備是關鍵。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全面清查財產與債務: 盡可能詳細列出夫妻雙方所有婚後財產(例如: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退休金等)及婚後債務。對於婚前財產、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應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排除。
- 掌握計算基準時點: 若是因判決離婚而請求分配,應以「起訴時」為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務必收集該時點的財產證明。
- 蒐集家庭貢獻證據: 若您希望主張調整分配比例,應積極舉證自身對家庭的非經濟貢獻,如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等。例如,提供子女教育、醫療支出證明,或親友證詞證明其長期照顧家庭的事實。
- 警惕惡意處分: 若懷疑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財產行為,應盡力蒐集證據,請求法院追加計算。
- 留意時效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務必留意。
結論:為自己做好準備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與實務運作,能讓您在面對婚姻財產議題時,不再感到徬徨。請記住,您的權益是受法律保障的,積極掌握資訊,為自己做好準備,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容應對,守護屬於您的幸福與安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它如何影響我的權益?
A: 「婚後財產」指的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例如薪資所得、投資收益、婚後購置的不動產等。在法定財產制下,這些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則不屬於婚後財產,不會納入分配。
Q: 如果我的配偶欠債,這些債務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嗎?
A: 會的。根據《民法》規定,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需要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婚後有較多債務,其婚後剩餘財產可能會因此減少,進而影響最終的分配差額。
Q: 我懷疑配偶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您分配額的行為,您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3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您需要盡力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交易紀錄、銀行轉帳明細、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以證明其惡意處分行為。
Q: 我全心投入家庭,沒有外出工作,我的家務勞動對財產分配有幫助嗎?
A: 是的,您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經濟貢獻,在法律上是受到肯定的。法院在審酌是否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時,會將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納入綜合考量。因此,即使您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這些對家庭的付出也能成為您主張公平分配的重要依據。
Q: 如果我們已經分居很久了,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A: 可以請求,但分居時間的久暫會是法院裁量分配比例的重要因素。雖然婚姻關係仍存續,但若夫妻長期未共同生活,且一方未對他方財產的累積有實質貢獻,法院可能會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調整您的分配比例。實務上,長期分居導致分配比例被酌減的案例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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