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房產共有人必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您的權益

房產共有人必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不動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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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配偶共同擁有的房產,是您們愛的結晶,也可能是重要的家庭資產。然而,當婚姻關係面臨終結,無論是離婚或一方不幸離世,您是否曾思考過:這份共同持有的房產,將如何在法律上被分配?它會影響到您的權益嗎?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一項重要概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與您的房產息息相關,尤其當您是房產共有人時,更需要透徹理解,才能在關鍵時刻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保有其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一方死亡),就會啟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清算機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很明確地告訴我們,法定財產制是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預設值。如果沒有特別去登記其他財產制,那您和配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您的房產如何被計算與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在於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婚後財產」進行分配。計算方式是: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您和配偶在結婚後,用工作所得、投資獲利等方式共同或各自累積的財產,都屬於「婚後財產」。而您們共同持有的房產,只要是在婚後取得,原則上也會被納入計算。但請注意,如果是您因繼承遺產而來的房產,或是受贈取得的房產,以及您獲得的慰撫金,這些都不會被列入分配範圍。

房產價值的計算時點

那麼,房產的價值應該以什麼時候來計算呢?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意味著:

  • 若因配偶過世而消滅: 房產價值以配偶死亡時為準。
  • 若因判決離婚而消滅: 房產價值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 若因協議或調解離婚: 實務上多會類推適用起訴時的價值,或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為準。

在計算房產價值時,法院通常也會考量變現成本,例如土地增值稅、契稅、仲介費等,從估價中扣除,以反映實際可分配的價值。

法院可以調整分配比例嗎?

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法律也考量到公平性。如果夫妻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甚至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一方揮霍無度、家暴等),法院可以依據具體情況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來決定是否調整分配比例。

權利有時效!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這項權利並非無限期有效,它有時效限制: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告訴我們兩個時效:

  • 主觀時效: 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一天起算,兩年內必須行使。實務上,「知道」不代表您要精確算出金額,而是指您「可以合理計算」出差額的時候。
  • 客觀時效: 不論您是否知道有差額,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的那一天起算,五年內必須行使。這是一個絕對時效,即使您完全不知情,超過五年權利也會消滅。

對於房產共有人來說,這點尤其重要。一旦婚姻關係消滅,請務必盡快清查配偶的財產狀況,並考慮及早採取行動,以免錯失請求權。

透過實務案例,看懂您的權益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理解這些概念如何應用在房產共有人的情境中:

案例一:時效的陷阱——「知道」的認定

小明和小華共同生活多年並買了房產,但他們因故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後來小華不幸過世,小明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卻因為沒有登記,身分不被承認,必須先打官司確認配偶關係。等到身分確認後,小明才正式提出財產分配請求。

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雖然小明在「事實上」遇到了困難,需要先確認身分,但只要在法律上權利已經「可行使」(也就是小華過世時),時效就開始起算了。小明主觀上不知道或遇到事實困難,不影響時效的進行。最終,小明的請求權因為超過了兩年的時效而遭到駁回。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房產共有人,尤其當您與配偶的法律關係存在模糊地帶時,務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盡快釐清並主張權利。法律上的時效不會因為您「不知道」或「有困難」而停止。

案例二:財產計算與酌減的考量

陳先生和李太太離婚,陳先生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李太太抗辯說,陳先生在婚姻中對家庭貢獻甚少,甚至有家暴行為,應該酌減他的分配額。此外,李太太還主張,陳先生曾用婚後收入清償他婚前的債務,這部分應該算進陳先生的婚後財產,而她自己為了買房向家人借的錢,也應該列為婚後債務。

法院仔細審查後,同意將陳先生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金額計入他的婚後財產。同時,也將李太太為購屋向家人借款的部分認定為婚後債務。最重要的是,法院審酌了陳先生對家庭貢獻不足、不分擔家務、有家暴等情事,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因此將陳先生應得的分配比例酌減為差額的四分之一。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並非簡單的加減乘除,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對於房產共有人而言,所有與房產相關的資金流向(例如婚前債務的清償、購屋借款),以及您對家庭的實際貢獻,都可能影響最終的分配結果。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房產共有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房產共有人,當您面臨婚姻關係變動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以保障您的權益:

  • 1. 確認財產制與基準時點: 首先,確認您和配偶是否適用法定財產制。其次,明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基準時點(離婚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時,或配偶死亡時),這將是您房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日。
  • 2. 全面清查與估算房產價值:
  • 仔細清查您與配偶所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特別是共同持有的房產。
  • 對於房產,建議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估價,並考量變現可能產生的成本(如土地增值稅、契稅、仲介費等)。
  • 若有房產是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請務必準備好相關證明,因為這些不列入分配。
  • 3. 釐清與扣除債務: 詳細列出您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特別是共同房貸。這些債務應從各自的婚後財產中扣除。
  • 4. 留意時效風險: 務必牢記2年及5年的時效限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盡早清查財產並主張權利,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即使財產狀況不明,也應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 5. 妥善保存證據: 所有與財產相關的證明(如房產權狀、存摺、交易明細)、債務證明(如房貸契約)、以及您對家庭貢獻的證據(如家事勞動證明、子女照顧、經濟來源證明)都應妥善收集和保存。

結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權利,對於房產共有人而言,它直接關乎您的財產權益。理解其運作原理、計算方式、時效限制以及法院可能考量的因素,將使您在面對婚姻關係變動時,能更從容地應對,並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主動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是您保障財產安全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共同持有的房產算嗎?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持有的房產,只要是在您們結婚後才取得的,無論登記在誰名下或共同登記,原則上都屬於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但如果是婚前就有的房產,或是婚後因繼承、受贈等無償方式取得的房產,則不計入。

Q: 如果房產是繼承來的,還要分嗎?

A: 不用。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受贈)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即使這份房產是在婚後繼承而來,它也不會被納入分配計算。

Q: 我配偶對家庭沒貢獻,他還能分到房產嗎?

A: 原則上仍可請求分配,但法院可能調整其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和第3項,如果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因此,您需要積極舉證配偶的貢獻不足之處。

Q: 離婚後多久內要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A: 您有兩個時效限制需要注意: 1. 知悉時效: 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一天起算,兩年內必須提出請求。 2. 絕對時效: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生效)的那一天起算,即使您不知情,五年內也必須提出請求。逾期權利就會消滅,務必盡早行動。

Q: 房產價值怎麼算?是以買的時候還是離婚時的價格?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4,房產價值計算的基準時點,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這意味著,通常會以您離婚或配偶過世時的市價來計算,而非購買時的價格。實務上,法院也會考量變現成本(如稅費、仲介費)來估算實際可分配的價值。

Q: 配偶過世了,我可以向他的繼承人要這筆錢嗎?

A: 原則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不能讓與或繼承的。但有兩個例外情況:如果配偶在生前已經依契約承諾要給付,或者您在配偶過世前就已經提起訴訟主張這項權利,那麼在這些例外情況下,您就可以向其繼承人請求。繼承人對此債務的責任,以其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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