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藉受傷的心:外遇精神慰撫金,您該知道的法律權益
當婚姻的信任被背叛,外遇行為不僅帶來情感上的巨大衝擊,更可能導致您身心俱疲。在台灣的法律中,對於這種因配偶或第三者侵害婚姻忠誠義務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受害一方是有權利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我是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煎熬與困惑,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外遇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認定標準與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權利,勇敢為自己發聲。
法律基礎:您的權益從何而來?
請求外遇精神慰撫金,主要依據的是《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當有人不法侵害了您的權利,導致您受有損害,您就可以要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總則
這條法規是所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基礎。在外遇事件中,當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與之發生親密行為,這就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情形。這種行為不法侵害了您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權利,導致您精神上受到損害。
《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直接依據
這是請求精神慰撫金最直接的法律條文。它明確指出,當您的「身分法益」受到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您也能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來彌補精神痛苦。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表示,外遇行為侵害了您作為配偶的「身分法益」,而且通常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因此您可以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在外遇案件中,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往往是共同侵害了您的權利。依據《民法》第185條,他們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是同時向兩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
核心概念:什麼是「侵害配偶權」與「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
婚姻關係建立在夫妻互信、忠誠的基礎上。當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之有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親密行為(無論是否有性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與信任,動搖婚姻基礎時,就構成「侵害配偶權」。
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包括:
- 性行為: 發生性行為(過去稱通姦/相姦)是最直接且情節重大的侵害。
- 其他親密行為: 即使沒有性行為,但有同居、過夜、互稱親密暱稱、頻繁不尋常的訊息往來、單獨出遊過夜等,若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的互信基礎,也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精神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就是因為您的權利被侵害,導致您精神上承受痛苦、不悅,所給予的一種非財產性賠償。它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根據多種因素來核定一個「相當」的金額,例如:
- 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 外遇的次數、持續時間、親密程度、是否導致懷孕生子等。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是否因此罹患身心疾病(如憂鬱症)、日常生活是否受到嚴重影響、家庭關係的破裂程度等。
- 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 法院會考量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收入、財產狀況等。
- 其他因素: 例如加害人是否曾致歉、您原先的婚姻狀況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慰撫金的認定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如何判斷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處理):
案例一:長期且頻繁的背叛,慰撫金金額高
情境故事: 王太太與先生結婚多年,家庭和樂。某日,王太太意外發現先生與一位陳小姐有長達一年多的婚外情,且期間兩人發生了數十次性關係。這讓王太太的婚姻關係徹底破裂,精神上承受巨大打擊。
法院判決: 法院審酌陳小姐與王太太先生交往時間長,且性行為次數頻繁,嚴重破壞了王太太的婚姻與家庭信任,認定王太太所受精神痛苦極大,最終判決陳小姐須賠償王太太新臺幣110萬元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外遇行為持續時間越長、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越多,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越嚴重,所判賠的精神慰撫金金額也會相對較高。
案例二:外遇導致懷孕生子,情節特別重大
情境故事: 周小姐的先生與吳小姐發生外遇,兩人不僅有數次性行為,甚至吳小姐還因此懷了周小姐先生的孩子並生下。這對周小姐而言,無疑是毀滅性的打擊,婚姻與家庭倫理受到嚴重破壞。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吳小姐侵害周小姐配偶權的情節極為重大,儘管性行為次數相對不多,但因導致懷孕生子,對婚姻及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最終判決吳小姐須賠償周小姐新臺幣45萬元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本案突顯了外遇行為導致懷孕生子,會被法院認定為情節特別重大的侵害。這反映了法院對婚姻關係及家庭倫理的重視,即使性行為次數不多,仍可能判給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
當您決定為自己爭取權益時,以下是幾個重要的實務建議:
- 證據保全: 這是成功求償的關鍵。您應盡可能蒐集證明外遇事實及侵害情節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簡訊)、親密照片/影片、錄音錄影、行車紀錄器畫面、住宿證明、甚至相關證人證詞。如果因此導致身心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務必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及治療紀錄,這有助於證明您精神痛苦的嚴重性。
- 時效注意: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而從損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會消滅。務必在時效內採取行動。
- 合理評估請求金額: 在提起訴訟前,您可以參考上述法院核給慰撫金的各項因素,評估一個合理的請求金額。過高或過低的請求都可能影響訴訟的效率或最終結果。
- 合法取證: 請務必透過合法管道取得證據,避免使用竊聽、偷拍等非法方式,否則證據可能不被採納,甚至讓您觸犯其他法律。
爭議問題與法律新趨勢
「情節重大」的認定
雖然發生性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但對於非性行為的親密互動,何種程度才構成「情節重大」仍有討論空間。法院會根據個案具體判斷,例如單純的吃飯、看電影等,若無其他逾越分際的行為,通常難以構成情節重大。
通姦除罪化對您的影響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刑法》通姦罪及相姦罪違憲,立即失效。這表示外遇行為不再是刑事犯罪,您無法再透過刑事訴訟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然而,請您務必了解,這並不影響您在民事上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 外遇行為仍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您依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外遇者與您的配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補償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您的痛苦是真實且值得被看見的。台灣的法律賦予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這不僅是對您所受精神痛苦的一種補償,更是對不法侵害行為的一種制裁。請記住,關鍵在於證據的蒐集與保存,以及掌握法律時效。儘管過程可能艱辛,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是您療癒與重生的重要一步。願您能早日走出陰霾,迎接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A: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其配偶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例如同居、過夜、頻繁親密互動,甚至是性行為等,足以破壞婚姻的信任基礎和圓滿關係,進而侵害了另一方配偶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無論是否有性行為,只要情節重大,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有固定的計算方式嗎?
A: 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核定一個「相當」的金額,包括:外遇行為的具體情節(如次數、期間、親密程度、是否導致懷孕生子)、受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嚴重程度(如是否因此罹患身心疾病)、雙方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以及加害人是否有致歉等其他一切情狀。因此,每個案件的判賠金額都會因個案狀況而異。
Q: 如果我沒有抓到對方有性行為的證據,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可以的。即使沒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只要您能證明第三者與您的配偶之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且情節重大到足以破壞您的婚姻忠誠與圓滿,仍可構成侵害配偶權,並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綜合考量通訊紀錄、親密合照、共同出遊或過夜紀錄等證據來認定。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對外遇者提告並請求賠償嗎?
A: 可以的。2020年通姦罪雖然已經除罪化,但這僅代表外遇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不能再用刑法追究。然而,外遇行為在民事上仍屬於不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您完全可以依據《民法》向外遇者(第三者)以及您的配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您的民事求償權利完全不受影響。
Q: 請求精神慰撫金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您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如果從損害「發生」時起,則最長不能超過10年。因此,務必留意時效,避免您的權利因逾期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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