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的稅務基石:法條解析
對於贈與稅務規劃者而言,理解夫妻間財產移轉的稅務規定是基礎中的基礎。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賦予了夫妻間贈與極大的稅務優惠,但同時也設有特定條件與例外。
首先,讓我們聚焦於核心條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它明確規定了夫妻間贈與的特殊地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這條文的意義非凡,它表示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論金額多寡,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換言之,夫妻間的贈與是完全免徵贈與稅的,且沒有任何金額上限。這與一般贈與每年每位贈與人享有的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夫妻贈與享有的是更為徹底的免稅待遇。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定義了「贈與」行為,而第5條則列舉了數種「視同贈與」的情形,例如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即使是夫妻間,若一方無償為他方繳納股款或購置財產,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視同贈與」而適用相關規定。然而,因有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特別規定,即便被認定為贈與,夫妻間的此類行為仍可免徵贈與稅。但務必保留資金流向證明,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潛在陷阱:死亡前二年贈與的遺產稅衝擊
儘管夫妻間贈與享有贈與稅的完全免稅優惠,但稅務規劃者務必警惕一個重要的潛在陷阱,那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文明確指出,即使是夫妻間的贈與,若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二年內不幸過世,該筆贈與的財產仍會被 「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入其遺產總額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此規定旨在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特別是透過配偶間的贈與,來規避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是針對遺產稅的「擬制」效果,它不影響該贈與行為本身免徵贈與稅的事實。若該筆贈與在特殊情況下(例如修法前)已繳納贈與稅,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可以在計算遺產稅時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避免實質上的重複課稅。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規劃要點
為了更具體地理解「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影響,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的情境:
王先生與王太太的故事
王先生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因考量未來遺產規劃,於某年將該不動產出售,並將其中一筆款項無償轉入王太太的銀行帳戶。不幸的是,王先生在該筆款項轉入王太太帳戶後不到兩年即過世。國稅局在進行遺產稅核定時,將這筆轉入王太太帳戶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王先生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王太太的繼承人對此不服,認為該款項是夫妻間贈與,依規定是免徵贈與稅的,且王先生並無規避遺產稅的意圖,不應適用第15條。然而,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繼承人的訴求。法院強調,該不動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其變賣所得款項轉入王太太帳戶屬無償給予,構成贈與。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是法律的強行規定,其適用僅依據客觀事實(即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不以贈與人主觀上是否有規避遺產稅的意圖為必要條件。
實務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提醒我們,即使是夫妻間的贈與,在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發生的,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稅務規劃者應將此條款視為遺產稅規劃的重要考量點,而非僅限於贈與稅的免稅範疇。
贈與稅務規劃者的實務指引
綜合以上分析,以下是針對贈與稅務規劃者提供的重要實務建議:
- 善用夫妻間贈與的無限免稅額: 這是進行家族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在不考慮贈與人短期內死亡風險的前提下,夫妻間可自由且無稅負地進行財產移轉,以實現資產配置或分散風險的目的。
- 嚴防「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這是規劃時最需要警惕的紅線。若贈與人健康狀況不佳或年事已高,應審慎評估此風險,避免因短期內死亡導致贈與財產被回溯計入遺產總額。
- 妥善保存金流與證明: 雖然夫妻間贈與免稅,但為避免未來稅捐機關查核時的爭議,仍建議保留完整的資金移轉紀錄(如銀行匯款單、轉帳證明)及相關契約文件,以證明財產移轉的性質。
- 區分贈與與共有財產: 若夫妻財產本身即屬共有性質(例如婚後共同努力所得),其分配或登記名義變更,應非屬贈與行為。但在稅務實務上,若財產登記於單方名下,仍需舉證其共有性質,否則移轉仍可能被推定為贈與。
結論:精準掌握,穩健規劃
夫妻間贈與在台灣稅法中享有獨特的免稅待遇,是資產配置與財富傳承的利器。然而,這項優惠並非毫無限制,特別是「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規定,是稅務規劃者在為客戶進行遺產規劃時,必須深入理解並納入考量的關鍵。透過精準掌握法條意涵、借鑒實務案例,並採取完善的預防措施,您將能更穩健地協助客戶實現其贈與與遺產稅務規劃的目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贈與真的完全免稅嗎?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確實「不計入贈與總額」,代表是完全免徵贈與稅,且沒有金額上限。這與一般贈與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不同。
Q: 如果贈與後兩年內贈與人過世,會怎麼樣?
A: 即使是夫妻間贈與,若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不幸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筆贈與財產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這是為了避免利用生前贈與規避遺產稅。
Q: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如果已經繳過贈與稅,會被重複課稅嗎?
A: 不會重複課稅。若該筆贈與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併入遺產總額,且之前已繳納贈與稅,則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繳納的贈與稅額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以避免實質上的重複課稅。
Q: 如何證明夫妻間的財產移轉不是「視同贈與」?
A: 關鍵在於證明該移轉有實質的對價關係,而非無償。例如,若是一方為另一方代墊款項,應有明確的借貸契約、還款計畫及實際金流證明。若為共同出資購置財產,則需保留共同出資的證明。稅捐機關會審查資金來源、流向及是否有對價關係。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親屬收養法律指南:免媒合、流程與評估全解析
台灣親屬收養人必看!深入解析《兒少權益保障法》與收出養媒合規範,了解親屬收養免媒合的條件、機構評估流程與常見疑問。從血親姻親關係認定、收養人條件審查到試養細節,提供您最實用的法律資訊,助您順利為家中孩子打造溫暖的未來。
繼親收養指南:掌握程序要點,共築幸福家庭
正在考慮收養配偶的子女,讓家庭關係更緊密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繼親收養的法律規定、簡化要件與實務考量,包括年齡限制、生父母同意原則、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讓您對繼親收養有更全面的認識。
台灣收養法律解析:單親家庭與同性伴侶的收養之路
身為單親收養人,您是否對台灣的收養法律感到困惑?本文將深入解析《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與《民法》中關於收養的規定,特別針對同性伴侶的繼親收養權利、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的現況,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最清晰的法律指引與實務建議,幫助您了解如何為孩子打造一個充滿愛的家。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