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贈與免稅:高資產家庭財產傳承策略

夫妻贈與免稅:高資產家庭財產傳承策略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贈與稅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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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傳承,穩健前行:高資產家庭的夫妻贈與免稅策略

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財富的穩健傳承與家族的永續發展,是規劃核心。在複雜的資產配置與稅務考量中,夫妻間的財產移轉常被視為內部事務,但您是否了解,善用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能為您的資產配置帶來意想不到的彈性與效益?本文將深入探討夫妻贈與的免稅奧秘,助您在財富規劃上更具前瞻性。

核心優勢:配偶間贈與原則上免稅

在台灣,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享有極大的稅務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明確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是無需繳納贈與稅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這表示,無論您與配偶之間贈與的財產價值多寡,小至數萬元現金,大至上億元的不動產、股票或公司股權,原則上均不計入贈與總額,自然也無需繳納贈與稅。這項規定,為高資產家庭的財產配置、風險分散以及預先規劃遺產,提供了極為便利且合法的工具。

隱藏風險:小心「視同贈與」的陷阱

儘管夫妻間贈與原則上免稅,但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會秉持「實質課稅原則」,即不拘泥於形式上的法律行為,而是探究其經濟實質。若財產移轉的性質符合「贈與」的定義,或被認定為「視同贈與」的情形,仍可能引發稅務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這條文揭示了贈與的核心要素: 「無償給予」「允受」 。換句話說,如果財產的移轉沒有對價關係,且對方接受了,就構成贈與。更需留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所列的「視同贈與」情況,例如:

  •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 若您出資為配偶購買不動產或股票,即使登記在配偶名下,這筆資金或財產仍會被視為對配偶的贈與。由於配偶間贈與免稅,此類行為通常無稅務問題,但仍需注意資金流向的證明。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假買賣真贈與」: 雖然配偶非二親等親屬,但若您與配偶之間形式上為買賣交易,卻無法提出確實的價款支付證明,或證明價款非由出賣人提供,稅務機關仍可能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其為贈與。因此,任何形式上的交易,務必保留完整的資金往來證明。

歷史案例啟示:法規變遷與權益保障

法律的變遷,有時會對過往的交易產生影響。以下透過一個實際案例,說明法規溯及適用如何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案例故事一:遲來的免稅證明

多年前,張先生在1991年為妻子林太太繳納了一筆高達數千萬元的公司股款,當時國稅局認定這是贈與行為,並核課了贈與稅。張先生不服,認為這是夫妻間的財產移轉。經過多年的訴訟,最終行政法院在1998年判決撤銷了原處分。法院的理由是,依據當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凡是在1995年1月14日以前發生的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如果修法生效日(1998年6月24日)尚未核課確定,便可適用免徵贈與稅的規定。張先生的案例正好符合此一要件,因此得以免稅。

這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即使是久遠以前的夫妻間財產移轉,若符合特定時期的法律要件,仍可能因後續的修法而獲得免稅待遇。這也提醒我們,稅法規定並非一成不變,理解其變革與溯及適用原則,對於資產規劃至關重要。

實務警惕:財產移轉目的的認定

並非所有夫妻間的財產移轉都自動被視為免稅贈與,尤其在特定情境下,其「實質目的」會受到嚴格審查:

案例故事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爭議

陳先生與張小姐協議離婚時,陳先生同意給付張小姐一筆數千萬元的款項作為「贍養費」。然而,陳先生並未申報贈與稅,隨後國稅局核課了贈與稅及罰鍰。陳先生主張這筆款項是返還合夥出資、盈餘分配及剩餘財產分配的綜合款項,並非單純的贈與。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載明該款項為「贍養費」,且陳先生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款項性質。最終,法院認定這筆款項屬於贈與行為,陳先生仍需繳納贈與稅。

此案例強調了財產移轉時「目的性」與「舉證責任」的重要性。即使是夫妻或離婚相關的財產往來,若其性質符合贈與要件,且無其他法律依據可排除贈與性質,仍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因此,在處理大額財產移轉時,務必釐清其法律性質,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高資產家庭的實務操作指引

  1. 善用配偶贈與進行資產配置: 夫妻間贈與的免稅特性,是高資產家庭進行資產配置、分散風險的絕佳工具。例如,您可以將部分資產贈與給配偶,以平衡家庭成員名下的資產比例,或為未來的繼承規劃預做準備。
  2. 保留完整資金流向證明: 即使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進行大額財產移轉時,仍建議保留清晰的資金流向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等)。這不僅有助於證明交易的真實性,也能避免未來稅務機關對於「視同贈與」的質疑。
  3. 理解「實質課稅原則」: 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會穿透交易形式,探究其經濟實質。若您的財產規劃被認定為刻意利用法律形式規避稅負(即「租稅規避」),即使形式上合法,仍可能被補徵稅款。因此,所有規劃都應具備合理的商業或家庭目的。

結論:智慧傳承,穩健前行

夫妻間的贈與免稅規定,是台灣稅法為家庭財產規劃提供的重要彈性。對於高資產家庭而言,善用這項工具,不僅能優化資產配置,更能為家族財富的穩健傳承奠定基礎。然而,法律的細節與實務的判斷仍有其複雜性,理解贈與的定義、視同贈與的風險,並妥善保存證明文件,是確保規劃順利執行的關鍵。透過有策略的規劃,您將能更有效地管理家族資產,實現財富的永續增長與傳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間贈與財產,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原則上無需繳納贈與稅,也無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這為夫妻間的財產移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Q: 除了現金,不動產或股票等資產也能免稅贈與給配偶嗎?

A: 是的,只要是符合「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無論是現金、不動產(如房屋、土地)、有價證券(如股票、基金),或是其他動產,原則上都適用免徵贈與稅的規定。然而,不動產移轉仍需辦理過戶登記,並可能產生契稅、印花稅等其他規費。

Q: 如果我出資為配偶購買房產,這會被視為贈與嗎?

A: 是的,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或不動產本身)會被視為贈與。但由於配偶間的贈與是免稅的,因此即使被認定為贈與,也無需繳納贈與稅。建議保留相關資金流向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查核。

Q: 夫妻間的「假買賣真贈與」會有哪些風險?

A: 若夫妻間形式上進行財產買賣,但實際上並無真實的價金支付,或價金來源是由出賣人提供,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視同贈與」。雖然配偶間贈與免稅,但若此類行為被視為更廣泛的「租稅規避」行為(例如,試圖規避其他稅負或為未來轉贈他人鋪路),稅務機關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調整或追查。因此,務必確保交易的真實性並保留完整證明。

Q: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會被課徵贈與稅嗎?

A: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若屬於《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贍養費給付,通常不被視為贈與而課徵贈與稅。然而,如果給付的金額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或其性質實質上為無償贈與而非履行法律義務,則仍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贈與。因此,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明確載明財產移轉的性質,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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