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移轉,是「贈與」還是「買賣」?稅局怎麼看?
對許多企業財產共有人來說,股權移轉是常見的財產配置或傳承方式。然而,這看似單純的行為,背後卻隱藏著複雜的稅務議題。特別是當您將股權轉讓給親友或關係企業時,國稅局可不是只看契約上的「買賣」字樣,他們更在乎交易的「實質」!
贈與與視同贈與:一線之隔的稅務陷阱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個核心概念:「贈與」與「視同贈與」。
1. 什麼是「贈與」?
這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有明確定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您「無償」地把財產送給別人,對方也接受了。如果國稅局認定您的股權移轉是這種「無償」行為,即使您簽了買賣契約,只要沒有實際金流或催討價金,就會被直接課徵贈與稅。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點。
2. 什麼是「視同贈與」?
有時候,交易形式上看似有對價,但實質上卻存在「不相當」的狀況,這就會被《遺產及贈與稅法》視為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這兩條規定非常重要。第2款針對的是「顯著不相當的代價」,例如您的股票市價100元,您卻只賣10元,那中間的90元差額就可能被視為贈與。而第6款更是直接點名「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買賣」,除非您能提出明確的金流證明,證明價款已支付且來源合理,否則也很容易被視為贈與。
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表象看本質
無論是「贈與」還是「視同贈與」,背後都貫徹著一個重要的稅法精神:《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確立的「實質課稅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這表示國稅局在判斷您的股權移轉行為時,不會只看契約書上的文字,而是會深入探究其「經濟實質」與「真實目的」。如果形式上是買賣,但實際上是為了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就有權力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調整補稅。
您的股票價值,稅局怎麼估?
既然可能被課徵贈與稅,那麼股權的價值如何計算,就成了關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應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具體而言:
- 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當天的收盤價計算。
- 興櫃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規定,以贈與日該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原則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
然而,在判斷「顯著不相當之代價」時,稅局和法院並非僅憑單一的資產淨值或推薦價格就下定論。他們會綜合考量多種客觀因素,例如公司營運狀況、市場景氣、買賣雙方經濟情況,以及有無規避贈與稅的意圖等,避免過於形式主義的認定。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具體地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實務中運作,讓我們看看兩個常見的企業股權移轉情境:
情境一:家族公司間的「假買賣真贈與」
某家族企業的創辦人陳女士,為了家族財產規劃,將其持有的未上市股票「出售」給她與兒子共同成立的家族投資公司。契約上寫明了買賣價格,但實際上,這家家族公司從未支付過任何款項給陳女士。幾年後,陳女士過世,國稅局在查核其遺產時,發現了這筆沒有金流的股權移轉。
國稅局認定,雖然有買賣契約,但沒有實際的金流支付,且陳女士生前也未曾催討價款,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無償」的財產移轉,因此直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認定為「贈與」,並補徵贈與稅。儘管繼承人主張這是買賣,但法院仍支持國稅局的認定,強調「實質」重於「形式」。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股權買賣務必有真實的金流往來,並保留完整的支付證明,否則極易被認定為贈與,補稅加罰。
情境二:親友間的股權交易,價格差很大怎麼辦?
李先生因急需資金,將其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每股6元的價格轉讓給年邁的父親。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公司在轉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約為9.9元,認為李先生以低於淨值甚多的價格轉讓,差額逾20%,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認定為「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要求補徵贈與稅。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撤銷了國稅局的處分。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顯著不相當之代價」,不能只看資產淨值與交易價格的差額。法院考量了多項客觀因素:當時股市景氣低迷、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李先生出售股票的確是為了資金周轉、受讓人是年邁的父親(較不符規避贈與稅的目的),且同年度其他親屬以相同價格轉讓也未被課稅等。綜合這些因素,法院認為李先生的轉讓行為難謂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股權交易價格與公司淨值有較大差異時,務必備妥充分的客觀佐證資料,證明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以避免被認定為視同贈與。
企業財產共有人,這樣做才能避開稅務地雷!
透過上述分析與案例,相信您對股權移轉的稅務風險有了更深的理解。作為企業財產共有人,以下是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明確交易性質,金流是核心:
- 如果是買賣,務必確保有實際的價金支付與收取,並保留完整的金流證明(如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等)。切忌只有形式上的契約而無實質金流。
- 如果是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避免日後被查獲補稅加罰。
- 親屬間交易,更要嚴謹:
- 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股權買賣,除了金流證明外,還需證明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建議金流來源要清楚,避免現金交易,透過銀行轉帳留下紀錄。
- 股權估價應符合法規與實務:
- 對於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應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的估價規定。若實際交易價格偏離估價原則,應備妥充分的客觀佐證資料,例如公司營運狀況、產業前景、市場環境、議價過程、財務報表等,以證明交易價格的合理性。
- 稅務規劃應具備實質經濟目的:
- 任何股權移轉或公司設立的安排,都應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而非僅為規避稅負。稅捐機關會深入探究交易的實質目的、資金流向、股東關係等,以判斷是否存在租稅規避。
結語
股權移轉的稅務規劃是一門大學問,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高額的補稅與罰鍰。作為企業財產共有人,您必須比一般人更謹慎地處理這些議題。記住,透明、真實、有憑有據是避免稅務爭議的不二法門。事前充分了解相關法規、妥善準備證明文件,並確保所有交易都具有合理的實質目的,才能讓您的財產配置更穩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我的股權交易是買賣而非贈與?
A: 證明股權交易是買賣而非贈與的關鍵在於「實質金流」。您必須確保買方確實支付了價款,且該價款是真實的、獨立的,而非由出賣人提供或擔保。建議保留完整的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收據、契約書等文件,並確保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或有合理依據。若為親屬間交易,更需證明資金來源的獨立性,避免被視為贈與。
Q: 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國稅局會如何估價來課稅?
A: 對於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股票,國稅局原則上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估定其價值。但若有特殊情況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偏離淨值,您應備妥充分的客觀佐證資料,如公司財報、營運狀況、產業前景、市場環境、議價過程等,以證明交易價格的合理性。
Q: 什麼是「實質課稅原則」,它對股權移轉有何影響?
A: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在核課稅捐時,應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僅形式外觀來判斷。在股權移轉中,這表示即使您的交易形式上是買賣,但如果國稅局認定其實質目的是無償贈與或不當規避稅負,他們就有權力依此原則調整補稅。因此,股權移轉必須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避免僅為節稅而進行的虛偽安排。
Q: 如果我將股票以較低價格轉讓給二親等內的親屬,會有什麼風險?
A: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否則會被「視同贈與」課稅。即使有金流,若交易價格與市價或淨值顯著不相當,差額部分也可能被視為贈與。因此,親屬間的股權交易需格外謹慎,確保金流真實獨立,並對交易價格有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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