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同性伴侶收養權益全解析:讓愛完整家的藍圖

同性伴侶收養權益全解析:讓愛完整家的藍圖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同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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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準爸媽、準養父母們,您是否正懷抱著建立一個完整家庭的夢想,卻對台灣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感到疑惑與不安呢?別擔心!隨著社會的進步與法律的完善,同性伴侶在台灣的收養之路已日益清晰。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為您詳細解析現行法規,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對同性伴侶收養有更全面的認識,助您邁向幸福的家庭生活。

法律基礎:同性伴侶收養的核心法規

在台灣,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施行法》)與《民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法規共同構築了同性家庭收養孩子的法律基礎。

首先,最核心的條文是《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您與伴侶是依《施行法》登記結婚的同性配偶,就可以像異性配偶一樣,進行收養。這裡提到的『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表示在收養的程序、條件和效力上,原則上都會比照《民法》的規定來辦理。這條文在2023年修法後,更是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權利明確化,讓同性家庭在收養選擇上與異性家庭趨於一致。

此外,《民法》中也有幾項關鍵條文與收養息息相關:

  • 《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這條文讓同性配偶也能進行『繼親收養』。
  •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這是法院審核所有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強調孩子福祉永遠是第一考量。

關鍵概念解析:讓收養之路更清晰

在了解法條後,我們來釐清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同性婚姻與收養權利

在《施行法》生效前,部分地方政府提供的『同性伴侶關係註記』,雖然有其意義,但它不具備法律上婚姻的效力,因此也無法據此進行收養。最高法院在多個裁定中都曾明確指出,這種註記不能類推適用《民法》中夫妻的權利義務。

然而,自《施行法》生效並完成結婚登記後,您與伴侶就正式成立了法律上的同性婚姻關係,這讓您們得以依《施行法》第20條的規定,準用《民法》進行收養。

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

這是同性伴侶收養中,最常被提及的兩種形式:

收養類型說明適用對象特點
繼親收養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被收養人是配偶的親生子女。收養後,被收養子女與其生父或生母的親權關係不因收養而停止,確保親子連結。
共同收養同性配偶雙方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子女。被收養人與收養雙方均無血緣關係。這是2023年《施行法》修法後才明確開放的類型,讓同性配偶能像異性配偶一樣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個原則是所有收養案件的核心。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您們的經濟能力、人格特質、家庭狀況、親職能力、與孩子的互動、身心健康狀況、支持系統,以及孩子的意願(若達一定年齡)等。法院會委託社工機構進行訪視評估,並依據訪視報告來判斷收養是否真的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見愛的實現

或許您會好奇,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作的呢?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愛的連結,突破血緣的界線 (人工生殖子女的繼親收養)

小雅和美玲是一對相愛的同性伴侶,她們在台灣登記結婚後,決定透過人工生殖擁有自己的孩子。小雅捐贈卵子,由美玲在國外進行人工生殖並成功產下一名可愛的女兒。女兒出生後,由小雅和美玲共同扶養,視如己出。

然而,根據台灣現行《人工生殖法》的規定,小雅雖然是女兒的生物學母親(捐卵者),但在法律上卻無法直接被認定為女兒的母親。為了讓小雅與女兒建立完整的法律親子關係,小雅向法院聲請收養女兒。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到以下幾點:

  1. 真實血緣連結:雖然小雅與女兒在法律上無直接親子關係,但她們之間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
  2. 共同扶養事實:小雅與美玲共同參與女兒的成長,提供穩定且充滿愛的家庭環境。
  3. 子女最佳利益:法院認為,讓小雅正式成為女兒的法律母親,能給予女兒更完整的法律保障,也符合她們家庭的實際狀況,對女兒的成長發展最有利。

最終,法院認可了小雅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在人工生殖的特殊情況下,法院也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彈性解釋法律,讓有真實血緣連結的同性伴侶得以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也反映了2023年《施行法》修法後,法律對於同性伴侶收養權利保障的擴大。

案例二:從『伴侶註記』到『合法婚姻』的轉變 (早期收養困境)

在《施行法》尚未公布前,阿華與阿明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地方政府辦理了『同性伴侶關係註記』。後來,阿明透過人工生殖在國外有了孩子,兩人共同扶養。阿華希望能收養這個孩子,讓孩子擁有完整的兩個法律上的父親。

然而,當時的最高法院駁回了阿華的收養聲請。法院的理由是:

  1. 法律依據不足:『同性伴侶關係註記』並非法律上的婚姻關係,無法直接適用《民法》中夫妻收養的規定。
  2. 無法類推適用:收養涉及身分關係的建立,具有公益性質,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不能隨意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

這個案例反映了在《施行法》出爐前,同性伴侶在收養上面臨的困境。它強調了合法婚姻關係對於收養權利的重要性。也正是因為這些早期的挑戰,才促成了後續《施行法》的制定與修訂,讓現在的同性伴侶只要完成結婚登記,就能享有完整的收養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邁向幸福家庭的步驟

了解法律與案例後,您會發現,同性伴侶收養的關鍵在於『合法婚姻關係』與『子女最佳利益』。以下是您在實務操作上需要注意的指引:

收養程序簡要步驟

  1. 完成結婚登記:您與伴侶必須依法完成同性婚姻登記,取得法律上的配偶身分。
  2. 簽訂書面收養契約:與被收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正式的書面收養契約。
  3. 向法院聲請認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收養認可的聲請。
  4. 配合社工訪視評估:法院會委託社工機構對您們的家庭進行訪視,評估收養的合適性、親職能力、家庭環境等,並提交訪視報告。
  5. 法院審理與裁定:法院會依據訪視報告及其他證據,審酌收養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6. 戶政登記: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持裁定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孩子的身分證件上就會有您們的姓名了!

結語:讓愛完整您的家庭

同性伴侶收養權利的發展,是台灣社會邁向多元與平權的重要里程碑。從最初的繼親收養,到現在已能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這條路雖然不易,但每一步都充滿了愛與希望。

請記住,無論是哪種收養,法院最關心的永遠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只要您們能提供一個穩定、充滿愛的家庭環境,展現出良好的親職能力,並有能力妥善照顧孩子,相信您們的收養之路將會順利。願您們都能成功建立一個充滿愛與幸福的家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同性伴侶在台灣可以進行哪些類型的收養?

A: 目前台灣法律允許同性配偶進行兩種主要收養類型: 1. 繼親收養:指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2. 共同收養:指同性配偶雙方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子女。後者是2023年《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修正後才明確開放的,讓同性家庭在收養選擇上與異性家庭趨於一致。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視的原則是什麼?

A: 法院在審核所有收養案件時,最重視的原則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人的經濟能力、人格特質、家庭狀況、親職能力、與被收養人的互動關係、身心健康狀況、支持系統,以及被收養人的意願(若達一定年齡)等所有因素,確保收養對孩子的成長與福祉是最有利的。

Q: 如果孩子是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出生,其中一方是生物學上的父母,另一方該如何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A: 若孩子是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出生,且與其中一方(例如捐卵或捐精者)有血緣關係,但與另一方無法律上親子關係(因台灣《人工生殖法》尚未開放同性配偶適用),則無法律關係的一方需要透過『繼親收養』來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特別考量『真實血緣連結』、共同扶養事實以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即便有《民法》關於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的規定,實務上仍可能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予以認可。

Q: 在收養過程中,社工訪視會評估哪些內容?

A: 社工訪視是收養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社工會評估您們的收養動機、親職能力、家庭環境(居住空間、安全)、經濟狀況(是否能提供穩定生活)、身心健康狀況、家庭支持系統(親友的態度)、與被收養人的互動關係,以及您們對於『身世告知』的態度和計畫。訪視報告將作為法院判斷是否認可收養的重要依據。

Q: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是否等同於同性婚姻,可以進行收養?

A: 『同性伴侶關係註記』不等同於法律上的同性婚姻。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生效前,同性伴侶關係註記不具備法律上婚姻的效力,因此無法據此進行收養。只有依《施行法》完成結婚登記,取得法律上的同性配偶身分後,才能依規定進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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