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分配不吃虧:離婚財產協議與保護策略

財產分配不吃虧:離婚財產協議與保護策略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婚姻法律
LINE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財產分配往往是讓人最頭痛的環節。這不僅關乎金錢,更牽動著您對未來的規劃與安定。作為財產分配的申請人,您是否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不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自己?又該如何證明?

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夫妻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從基礎概念到實務操作,並透過真實案例,幫助您掌握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的關鍵,讓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更有底氣、不吃虧!

財產分配,您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夫妻的財產關係主要受《民法》規範,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了解它們的差異,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法定財產制:未約定時的預設選項

絕大多數夫妻,若未特別簽訂契約,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婚後財產增加的部分,雙方可以請求差額分配,也就是俗稱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即使您沒特別去約定,法律也會為您預設一套財產處理模式。但要特別注意,這套模式在關係結束時,會涉及婚後財產的分配。

約定財產制:自主選擇的保障

如果您希望在婚前就明確規劃財產歸屬,那麼「約定財產制」就是您的選擇。夫妻可以透過契約,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其中,分別財產制是最能保障個人婚前財產獨立性的制度。選擇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各自擁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原則上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這表示在分別財產制下,您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個人所得,都能維持高度的獨立性。

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清楚是關鍵!

不論是法定財產制或將來可能面臨的剩餘財產分配,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都至關重要。婚前財產原則上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文告訴我們,結婚時您已擁有的財產是婚前財產。但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後財產。最重要的是:如果您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婚前所有,法律會推定它是婚後財產! 此外,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利息、租金等「孳息」,則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避免惡意脫產:追溯期保護您的權益

擔心對方為了減少分配金額而偷偷轉移財產嗎?法律也考慮到了這個情況。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在離婚前五年內,對方為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進去,讓您的權益不致受損。

協議有效性:別踩公序良俗的紅線

無論您選擇簽訂婚前或婚後協議,都必須注意其內容的合法性。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例如,如果協議中包含限制人身自由或婚姻自由的條款(如「不得離婚」),這些條款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但請放心,通常只有違反公序良俗的部分會無效,不一定會影響整個協議的其他合法條款。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財產分配眉角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處理財產分配的爭議,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

案例一:協議限制離婚無效,但財產約定仍有效

王先生與李小姐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房產歸李小姐所有。婚後,兩人又簽訂了一份新的協議,約定房產由兩人各持分一半,並廢除先前的協議。然而,這份新協議中,還加了一條「四年內不得提離婚」的約定。後來,王先生因為李小姐沒有履行房產過戶的約定,將李小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協議中「四年內不得提離婚」的條款,因為限制了夫妻的婚姻自主權,確實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此是無效的。但是,法院也指出,這個無效的條款與房產各持分一半的約定是獨立的,彼此不影響。最終,法院判決李小姐必須依照婚後協議,將房產的一半過戶給王先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婚前或婚後協議雖然有高度的自由,但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特別是涉及限制婚姻自由的條款,很可能會被法院宣告無效。不過,即使部分條款無效,如果其他條款是獨立且合法的,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所以協議的內容務必謹慎撰寫。

案例二:證明婚前財產,證據是王道!

陳先生與林小姐離婚後,林小姐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陳先生主張自己有部分銀行存款是在婚前就有的,不應該列入分配。他也聲稱自己有筆婚後債務,希望可以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法院審理時,要求陳先生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他的主張。陳先生雖然聲稱有婚前存款,但對於其中一筆大額存款,他無法提出明確的存摺明細或轉帳紀錄,證明這筆錢是在結婚前就存在的。因此,法院依照《民法》第1017條的推定原則,將這筆無法證明的存款視為婚後財產。

這個案例強調: 在法定財產制下,如果您主張某筆財產是在婚前就有的,或者某筆債務是婚前所負的,您就必須負起嚴格的舉證責任。務必保留清晰的財產證明,例如:婚前的存摺影本、不動產權狀、股票交易紀錄、借貸契約等,這些都將是您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財產權益這樣做

面對財產分配,預防勝於治療。以下是幾個實用的建議,幫助您保障自身權益:

  • 考慮訂立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 如果您希望婚前財產能完全獨立,不受婚後財產分配影響,可以考慮在結婚前就與伴侶簽訂分別財產制的婚前協議。這需要雙方合意,並建議以書面形式簽訂,內容越明確越好。

  • 詳盡列舉婚前財產清單: 即使您選擇不簽訂婚前協議(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在婚前製作一份詳細的個人財產清單,並附上所有證明文件(如權狀、存摺明細、交易紀錄等),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這份清單在未來若有爭議時,將是證明財產為婚前所有的有力證據。

  • 婚前債務的釐清與證明: 同樣地,婚前所負的債務也應明確記錄並保留相關證明,避免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被誤算為婚後債務。

  • 保持財產獨立管理: 婚後盡量讓您的婚前財產保持獨立性,避免與婚後所得或配偶財產混同。例如,婚前存款可維持獨立帳戶,婚前不動產避免登記為共同持有。

結論:為您的未來,做好萬全準備

財產分配的過程雖然複雜,但只要您預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管理與證明您的財產,就能有效降低未來的爭議風險,保障自身權益。這不僅是保護您的財富,更是為您的未來提供一份安心的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台灣的財產分配法律,讓您在面對這些人生重要時刻時,能夠從容應對,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我該選哪種?

A: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未簽訂任何契約時,法律自動適用的財產制度,其核心特徵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增加的部分會進行差額分配。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透過契約自行選擇的制度,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如果您希望婚前財產獨立且不參與婚後分配,分別財產制會是較好的選擇;若無特別偏好,法定財產制也能保障雙方權益,但需注意婚後財產的分配。

Q: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利息、租金,算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A: 依照《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例如銀行存款利息、不動產租金、股票股利等),會被視為「婚後財產」。這表示這些孳息將會被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故意轉移或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3,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剩餘財產分配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您需要收集對方脫產的證據,例如轉帳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股票交易明細等,以向法院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回計算。

Q: 婚前協議簽了就一定有效嗎?有哪些條款可能無效?

A: 婚前協議需要夫妻雙方合意簽訂,並建議以書面形式為之。然而,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例如,限制人身自由(如約定不得離婚、不得再婚)、過度限制婚姻忠誠義務以外的行為,或顯失公平的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建議在簽訂前仔細審閱條款內容。

Q: 家務勞動或照顧子女的付出,在剩餘財產分配中會被考慮嗎?

A: 會的。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是否應平均分配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這表示即使沒有直接的經濟貢獻,家務勞動等非經濟性付出也會被法院納入考量,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