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教養指南:親權、扶養與會面交往的法律權益解析

離婚後子女教養指南:親權、扶養與會面交往的法律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子女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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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新生活:離婚後,孩子怎麼辦?

離婚,是人生中一個艱難的決定,但當您決定放下過去,重新開始時,最牽掛的莫過於孩子的未來。許多「離婚重建者」在面對子女教養時,心中充滿了疑問與不安:孩子的監護權會怎麼判?我還能常常見到孩子嗎?扶養費該如何計算?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心情。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貼近您生活的語言,帶您一同理解台灣法律在離婚後子女教養上的重要規範,幫助您在法律的框架下,為孩子爭取最佳利益,也為自己開創新的篇章。

孩子的權益優先:法律核心原則

在台灣,離婚後子女教養的相關法律主要規範於 《民法》《家事事件法》 。其中,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誰來照顧孩子?親權的行使與負擔

當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或「親權」),法律規定得很清楚: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簡單來說,親權可以由父母協議共同行使或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孩子,法院就會介入,依職權或依您的請求來決定。法院也會同時決定未取得親權一方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和時間,除非會面交往對孩子有害。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考量的關鍵

當法院要決定親權歸屬時,絕對不是看父母誰有錢、誰聲音大,而是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情況,尤其會注意以下幾點: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些考量因素非常全面,從孩子的身心狀況、意願,到父母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甚至雙方是否阻撓對方探視孩子,都會被納入評估。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意見,確保判斷的客觀性。

就算離婚,父母責任不減:扶養義務

許多人會誤以為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不用再管孩子了,這是錯誤的觀念。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文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無論親權歸屬誰,雙方都有義務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看看「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現實中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當一方難以合作,單獨親權可能是最佳解

小華的父母離婚訴訟纏訟許久,父親情緒常常失控,不僅影響家庭氣氛,也讓小華感到不安。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社工報告指出,小華的媽媽更能理解並回應小華的內心需求,在照顧和教育上展現出明顯的優勢。雖然父親也希望能照顧小華,但他的情緒問題和過去的行為,讓法院認為由母親單獨行使親權,並由父親支付扶養費、定期會面,才是最符合小華最佳利益的安排。

律點通解讀: 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判斷親權時,會非常重視父母的親職能力對子女心理需求的理解。如果一方的行為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即使是親生父母,法院也會傾向將親權判給另一方,以確保孩子的穩定與安全。

案例二:父母能合作,共同親權也能行得通

小明和小美這對兄妹的父母雖然決定離婚,但兩人對孩子的愛沒有減少,也願意為了孩子好好溝通。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儘管他們無法繼續婚姻生活,但在孩子的照顧方式上,兩人仍能保持平和的態度,甚至能共同討論孩子的教育和生活安排。考量到孩子長期以來主要由母親照顧,且孩子本身也希望維持現狀,法院最終裁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並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這表示日常事務由媽媽決定,但重大事項(如醫療、改姓、移民)仍需父母雙方共同同意。

律點通解讀: 這個案例反映了法院實務的最新趨勢:只要父母雙方能展現出「合作式父母」的態度,即使離婚,法院也越來越傾向於酌定共同親權。這能讓孩子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與關懷,促進其健全發展。

離婚後子女教養的實務建議

面對離婚後的子女教養,您可以這樣做:

  • 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決定和主張,都應圍繞著孩子的福祉。展現您能提供穩定、安全、有愛的成長環境,並滿足孩子物質與精神需求的決心。
  • 保持「友善父母」態度: 即使與前配偶關係不佳,也要盡力避免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積極配合社工訪視和法院調查,展現您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的態度。阻礙對方探視孩子,反而可能對您的親權爭取造成不利。
  • 尊重孩子的意願: 尤其是對於年齡較長、具備表達能力的子女(通常10歲以上),法院會徵詢他們的意願。與孩子保持良好溝通,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很重要。
  • 維持生活穩定性: 如果孩子長期由您主要照顧且狀況良好,法院通常傾向維持現狀,避免孩子生活環境驟變,影響其適應。
  • 積極協商會面交往與扶養費: 盡量與對方協商出彈性且符合孩子需求的會面交往方案。扶養費金額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消費支出,並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孩子需求來決定。

常見爭議與迷思

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到底哪個好?

過去法院多傾向單獨親權,認為離婚夫妻難以合作。但現在,法院越來越鼓勵「合作式父母」的概念,只要父母雙方有溝通意願,能為孩子著想,共同親權能讓孩子同時享有父母的愛。然而,如果雙方互信基礎薄弱,難以合作,為了減少紛爭,法院仍可能酌定單獨親權。

孩子說想跟誰住,法院就一定會聽嗎?

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以適當方式徵詢其意願。對於年齡較長、具備成熟意思表達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高度尊重。但對於年幼子女,法院會更側重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評估,因為他們可能還無法完全理解決定的後果。

如果對方一直不讓我看孩子,該怎麼辦?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明確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列為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因素之一。如果一方惡意阻撓會面交往,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進而影響其親權的行使或甚至導致親權改定。您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5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等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或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法院亦可強制執行。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勇敢向前

離婚後子女教養的核心,始終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雖然過程可能充滿挑戰,但請相信,只要您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展現為人父母的責任與愛,法律將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學會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更有底氣地邁向新生活,與孩子一同成長。

記住,離婚是婚姻關係的結束,卻是親子關係的延續。願每位離婚重建者,都能找到屬於自己和孩子最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一定會給媽媽嗎?

A: 不一定。台灣法律在決定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時,是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考量。法院會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對孩子的照顧意願與態度、孩子與父母的感情狀況,以及孩子本身的意願等因素,不會預設立場一定是給媽媽或爸爸。因此,無論是爸爸或媽媽,只要能證明自己更能提供孩子穩定、安全且有利於成長的環境,都有機會獲得親權。

Q: 如果前配偶不讓我依約定會面交往,我該怎麼辦?

A: 若前配偶惡意阻撓您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或聲請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或期間。法院會考量實際情況,並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等規定,重新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甚至可能將對方的阻撓行為列為不利於其親權行使的考量因素(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約定證明等,以利聲請。

Q: 共同親權是不是代表所有關於孩子的事都要雙方同意?

A: 不完全是。共同親權確實意味著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負責處理孩子日常生活的照顧與決定,例如日常作息、飲食、一般就醫等。而涉及孩子重大權益的事項,例如:重大醫療決定、更改姓氏、選擇學校、移民等,才需要雙方共同決定。這樣能兼顧孩子日常生活的便利性與重大事項的共同參與權。

Q: 孩子長大後,他自己的意願在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上有多重要?

A: 孩子的意願在親權與會面交往的決定中,佔有相當重要的比重,尤其對於具備一定識別能力的子女。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及身心狀況,以適當方式徵詢其意願。通常,年齡越大、心智越成熟的孩子,其意願會受到法院越高度的尊重。例如,對於國小高年級或國中以上的孩子,他們的想法和意願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對於年幼子女,法院會更側重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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