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親權可以改變嗎?
身為離婚父母,您可能時常掛心孩子的成長與福祉。當初離婚時,或許已協議或經法院裁定子女的親權歸屬,但隨著時間推移,原親權人的狀況或孩子的需求可能發生變化,讓您開始思考:難道孩子的親權就不能再改變了嗎?
這份不安與擔憂,是許多離婚父母共同的心聲。在台灣,法律確實提供了「親權改定」的途徑,讓您有機會為子女爭取一個更適合的成長環境。但這並非易事,法院會非常謹慎地審酌,因為親權的穩定性對孩子的身心發展至關重要。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親權改定背後的法律原則與實務考量。
什麼是「親權」?為什麼會需要「改定」?
在法律上,親權(Par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包含保護、教養、扶養、管教、財產管理等。離婚後,親權可能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
而改定親權,顧名思義,就是在離婚後,原已約定或法院裁定的親權行使負擔方式,因特定事由發生變化,而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歸屬或行使內容。會需要改定,通常是基於對現行親權行使狀況的擔憂,認為已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律怎麼說?改定親權的關鍵法條
親權改定的核心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和《家事事件法》。
《民法》第1055條:親權改定的依據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改定親權: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白話來說:如果原來負責照顧孩子的那一方,沒有好好照顧孩子,或做了對孩子不好的事情,那麼另一方、孩子本人,甚至是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單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改變親權的歸屬。這裡的關鍵詞是「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標準
法院在決定是否改定親權時,並非隨意判斷,而是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一切都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白話來說:法院會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仔細評估孩子本身的狀況(年齡、健康、意願)、父母雙方的條件(經濟、品行、照顧意願),以及親子互動關係等等。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判斷。
此外,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聲請親權變更應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而《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這類聲請的程序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負擔。
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告訴你
實務上,法院對於親權改定非常謹慎,並非單純比較父母雙方誰的條件比較好。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小明父母的親權爭議
小明父母離婚後,小明由母親照顧。後來,父親認為母親情緒不穩定,且有阻撓他探視小明的行為,加上自己經濟能力較佳,因此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希望由自己照顧小明。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父親的聲請。法院指出,親權的改定,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明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而非僅是父母雙方照顧能力或經濟條件的比較。在這個案例中,父親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母親對小明有明顯的失職或不利行為,因此法院認為不宜輕易改變現狀。
案例二:小華媽媽再婚後的親權挑戰
小華的父母離婚後,小華由母親照顧。後來母親再婚,父親認為母親因再婚而阻擋他探視小華,且未妥善照顧小華,因此聲請改定親權。母親則否認這些指控。
法院在審理後,同樣駁回了父親的聲請。法院強調,為了維護親權行使的穩定性,除非原親權人確實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否則不會改定親權。本案經社福團體訪視及家事調查官報告,顯示小華母親的親職能力適當,與小華互動融洽,小華的狀況良好,並無明顯不適任親權人的情形。這再次證明了法院重視親權的穩定性,且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在判斷中扮演關鍵角色。
我想聲請改定親權,該怎麼準備?
從上述案例可知,聲請改定親權並不容易。若您考慮提出聲請,以下是您需要了解和準備的重點:
1. 誰可以聲請?向哪裡聲請?
- 聲請主體:除了父母一方外,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 管轄法院:您應向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
2. 最重要的:證明「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
這是聲請成功的核心要件。您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事證,證明原親權人確實存在以下情況: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例如長期疏於照顧、未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未安排子女就學、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等。
-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例如有家暴、性侵害、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行為,或嚴重妨礙他方探視,導致子女身心受創。
3. 證據準備清單
為了證明上述要件,您應積極蒐集以下客觀證據:
- 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報告:法院通常會主動函請進行訪視,這份報告對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至關重要。
- 醫療證明:證明子女因原親權人照顧不當導致身心受創。
- 學校紀錄:證明子女學習狀況不佳、出缺席異常、行為偏差等。
- 通聯紀錄、簡訊、錄音、錄影:證明原親權人有阻礙探視、辱罵、威脅等行為。
- 證人證詞:例如老師、親友、鄰居等,可證明原親權人的照顧狀況或對子女的影響。
- 原親權人的不良紀錄:如犯罪紀錄、吸毒證明、家暴紀錄等。
4. 子女意願與程序費用
- 子女意願:法院會考量子女的意願,尤其對於年齡較長、有表達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較高的尊重,但這並非唯一決定因素。
- 程序費用:聲請改定親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結論:為孩子,謹慎且有備而來
親權改定是一條艱辛但重要的路。它不僅考驗父母對孩子的愛與責任,更考驗您在法律程序中的智慧與耐心。法院的核心考量永遠是「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傾向維持親權的穩定性,除非有充分且明確的證據證明原親權人確實失職或對子女不利,否則不會輕易變更。
因此,若您認為有必要聲請改定親權,務必謹慎評估,並積極蒐集客觀證據。這不僅是為了您的權利,更是為了孩子們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同意改定親權?
A: 法院同意改定親權的關鍵,在於您能證明原親權人有《民法》第1055條第3項所指的「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這通常需要具體、客觀的證據,例如長期疏於照顧、對子女身心造成危害、有不良行為(如家暴、吸毒)等。法院不會僅因一方經濟條件較好或雙方關係不睦而改定。
Q: 我的孩子說想跟我住,法院會聽他的嗎?
A: 法院會考量子女的意願,特別是對於年齡較長、有表達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較高的尊重。法院通常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談,評估孩子意願的真實性與自主性。然而,子女的意願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院仍會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終判斷標準。
Q: 聲請改定親權需要準備哪些重要的證據?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原親權人有失職或對子女不利的客觀證據。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家事調查官或社工的訪視報告、子女的醫療證明(若有身心受創)、學校紀錄(如學習狀況、出缺席)、通聯紀錄、簡訊、錄音、錄影(證明妨礙探視或不當言行)、證人證詞(如老師、親友)、以及原親權人的不良紀錄(如犯罪、家暴紀錄)等。
Q: 如果對方長期阻礙我探視孩子,我可以聲請改定親權嗎?
A: 對方長期阻礙探視,且嚴重影響您與子女的親子關係,導致子女身心受創,這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條第3項所稱的「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法院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也明確將「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列為考量因素之一。因此,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此行為已嚴重影響子女利益,是有機會作為聲請改定親權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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