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或有瑕疵?轉訴訟前您必須懂的法律眉角
您是否曾滿懷期待地參與調解,卻因為調解不成,或是對調解結果感到不滿、甚至發現調解內容有瑕疵,而感到無助與困惑?當調解的道路走不通,或調解結果不如預期時,下一步往往是考慮轉向訴訟。但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從「調解」邁向「訴訟」的關鍵法律程序,讓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路上更有方向。
釐清您的調解類型:救濟途徑大不同!
在台灣,調解的種類多元,不同的調解類型,若後續發現調解有瑕疵想挑戰其效力,所適用的法律救濟程序可是天差地遠!首先,您必須先確認您參與的調解屬於哪一種:
- 訴訟繫屬中之調解與和解:
- 情境:案件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但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在法院成立和解,或經法院移付調解並成立。
- 法律效力: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原則上不能再爭執。
- 救濟方式:若您認為此類和解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 白話解釋:這不是開一個新案子,而是讓原本停下來的訴訟程序重新啟動,回到和解或調解成立前的狀態繼續審理。
- 起訴前之法院調解:
- 情境:在還沒提起訴訟前,您向法院聲請調解,並在法院調解成立。
- 法律效力:與訴訟上和解有相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 救濟方式:若您認為此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應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白話解釋:這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目的就是為了推翻您之前成立的調解。
- 鄉鎮市調解:
- 情境: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經法院核定。
- 法律效力: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 救濟方式:
-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應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因法院移付而成立:應向原核定法院請求續行訴訟程序(概念上類似「繼續審判」)。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2項:「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關鍵的「30日不變期間」:錯過恐喪失權益!
無論您想挑戰哪一種調解的效力,法律都設有嚴格的「不變期間」限制,通常是30天。這段期間一旦錯過,即使調解真的有瑕疵,您也可能無法再主張!
- 起算時點:
- 訴訟上和解/法院移付調解:從和解或調解成立時起算。如果您是事後才知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則從您知悉時起算。
- 起訴前法院調解:從調解成立時起算。如果您是事後才知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則從您知悉時起算。
- 鄉鎮市調解:從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送達」給您後起算。
重要提醒:主張「事後知悉」的舉證責任在於您。法院會嚴格審查您是否能證明確實是在調解成立後才得知瑕疵,且在知悉後30天內提出。僅僅說自己不懂法律,通常難以獲得法院採信。
調解不成立,訴訟怎麼辦?
如果您的案件是「以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例如某些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或是因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聲請,最終調解不成立時: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 白話解釋:法院會直接將案件轉入訴訟程序,並安排開庭辯論。最重要的是,訴訟的效力會回溯到您當初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的那一天。這對於時效中斷、訴訟費用計算等都非常重要。不過,實務上法院命即為訴訟辯論的前提,原則上需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才能直接續行訴訟程序,以保障雙方的程序權益。
案例故事:一個不變期間的教訓
陳先生與王小姐因買賣糾紛,在法院進行調解。雙方於某年3月15日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筆錄。陳先生當時覺得內容有些不對勁,但礙於現場氣氛就簽了。事後他回家仔細思考,發現和解內容對他極為不利,且其中一個條款似乎有法律上的瑕疵。他心想,這應該是無效的,我遲一點再處理就好。
然而,陳先生直到6月初才向法院提出「請求繼續審判」的書狀。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在3月15日和解成立時,就應該知悉或有機會知悉和解內容的瑕疵,其提出請求時已遠超過《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30日不變期間。最終,陳先生的請求被法院駁回,即使他認為和解內容有瑕疵,也無法再挑戰其效力。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法律上的期間規定非常嚴格,尤其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即使您有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喪失救濟的機會。因此,在調解成立當下,務必仔細審閱內容,若有任何疑慮,應立即採取行動。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權益
- 確認調解種類:在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後,務必先確認您參與的是哪一種類型的調解(起訴前法院調解、訴訟中調解、鄉鎮市調解),這會決定您後續應採取的法律行動。
- 嚴守30日不變期間:這是最關鍵的一點!無論是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都必須在30天內提出。請務必在調解書送達或調解成立後,立即檢視內容,並計算好期間。
- 具體主張瑕疵:若要挑戰調解效力,必須具體說明調解為何無效或得撤銷,例如是否遭受詐欺、脅迫,或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等,而非僅泛稱不滿意或不合理。
- 調解不履行不等於無效: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這並不代表調解無效。此時您應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去挑戰調解的效力。
結論:調解轉訴訟,謹慎應對是王道
從調解走向訴訟,是許多當事人不得不面對的現實。了解不同調解類型的法律效果、正確選擇救濟途徑,並嚴格遵守30日不變期間,是您在法律程序中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調解轉訴訟的關鍵眉角,讓您在面對法律挑戰時,能夠沉著應對,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我發現調解內容對我不利,可以反悔嗎?
A: 調解一旦成立,原則上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反悔。除非您能證明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具體原因(例如受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且在法律規定的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相應的救濟請求(如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撤銷調解之訴)。
Q: 如果我錯過了30日不變期間,還有其他方法可以挑戰調解的效力嗎?
A: 很遺憾,30日不變期間是法律上非常嚴格的規定。一旦錯過,即使調解確實有瑕疵,您通常也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挑戰其效力。法律的設計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因此對期間的遵守要求非常高。這也是為什麼律點通一再強調務必掌握這個關鍵期間。
Q: 我怎麼知道我的調解是屬於「起訴前調解」還是「訴訟繫屬中調解」?
A: 判斷的關鍵在於您聲請調解時,是否有相關的訴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如果當時您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單獨聲請調解,那就是「起訴前法院調解」。如果您的案件已經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將案件移付調解,或者雙方在開庭時達成和解,那就是「訴訟繫屬中之調解或和解」。鄉鎮市調解則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的。
Q: 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我應該怎麼辦?是調解無效嗎?
A: 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不代表調解無效。調解成立且經核定後,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您可以拿著法院核定過的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內容。這是一個執行程序,而不是挑戰調解效力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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