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背叛,是一道深刻的傷痕,讓您感到痛苦、憤怒,甚至迷失方向。在台灣,過去通姦行為有刑事責任,但現在已除罪化,這是否代表您只能默默承受?答案是:不! 即使刑事責任已解除,法律依然賦予您維護自身權益、向侵害您婚姻的對象請求賠償的權利。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色,帶您深入了解通姦除罪化後,如何透過民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讓您在傷痛中找到力量,捍衛屬於您的幸福。
您的權利在哪裡?民法是您的後盾!
當婚姻遭受背叛,您所承受的不僅是情感上的打擊,更是法律上「配偶權」的侵害。台灣《民法》提供了明確的途徑,讓您可以向侵害您權益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當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做出逾越界線的行為,破壞了您婚姻的忠誠與圓滿,這就構成了對您「配偶權」的侵害,對方需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連帶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這表示,無論是您的外遇配偶,還是介入的第三者,他們共同侵害了您的配偶權,就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一人、兩人或全體請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精神上的痛苦,法律為您補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您因婚姻背叛所承受的悲傷、憤怒、羞辱,這些都是難以用金錢衡量的精神痛苦。《民法》第195條就是讓您可以請求這類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只要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情節重大」,足以破壞您婚姻的圓滿幸福,您就有權利要求對方賠償一筆合理的金額。
《民法》第197條:請求權有時效,務必把握
《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外遇事實及賠償義務人(外遇配偶和第三者)的2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10年,這個權利也會消滅。一旦知情,請務必盡快採取行動。
「侵害配偶權」的範圍認定:不只性行為才算!
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已不限於傳統的性行為。只要有任何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者,都可能構成侵害。這包括親密對話、傳送不雅照片,或長期過於親密的交往。
實際案例分享:讓法律不再遙遠
案例一:小雅的故事
小雅發現先生與同事阿強關係曖昧,不僅有親密對話,甚至互傳不雅照片,並有幾次出遊過夜。小雅提告阿強侵害配偶權。阿強抗辯通姦罪已除罪化,且不知對方已婚。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通姦罪雖除罪化,但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仍受法律保障。阿強明知小雅先生已婚,卻仍有逾越一般社交的親密行為,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程度,判決阿強應賠償小雅精神慰撫金。此案強調,即使沒有刑事責任,婚姻忠誠義務在民事上依然受到高度重視。
案例二:阿明的困境
阿明發現太太與一位陌生男子有不正當往來,甚至有性行為。他提告侵害配偶權,對方卻辯稱阿明早已知情超過兩年,已過法律規定的「時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明雖然一開始有所懷疑,但直到後來才「明確」掌握到性行為證據,因此認定提告並未超過兩年時效。此案提醒我們,法律上的「知悉」需有明確證據,且提告時效非常關鍵,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實務操作指引:為自己爭取權益
- 蒐集證據: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影片、錄音。
- 信用卡消費紀錄、飯店住宿紀錄。
- 精神科就醫或心理諮詢紀錄,證明精神痛苦。
- 確定被告: 可選擇只告第三者、只告外遇配偶,或兩者都告。他們負連帶責任。
- 注意時效: 從您「明確知道」外遇事實及對象的2年內,必須提起訴訟。
- 請求慰撫金: 根據所受痛苦、對方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提出合理金額。
重要提醒: 蒐集證據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等罪。
結語:您的權利,值得被捍衛
婚姻背叛的傷痛難以言喻,但請記住,您並非孤單一人,法律依然是您堅實的後盾。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婚姻忠誠義務的消逝,更不代表您可以被輕易傷害。透過民事求償,您不僅能獲得應有的賠償,更是為自己發聲,捍衛自身權益與尊嚴的過程。勇敢面對,為自己爭取一個公道,重新找回屬於您的平靜與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向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提告嗎?
A: 是的,即使通姦罪已除罪化,您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向侵害您配偶權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特別是精神慰撫金。刑事責任的取消不影響民事求償的權利。
Q: 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性行為才算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上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已經擴大,不限於性行為。只要對方與您的配偶有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親密行為,例如曖昧對話、互傳不雅照片、長期不正當交往,且已達到破壞您婚姻忠誠與圓滿的程度,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 精神慰撫金大概能請求多少?法院會怎麼判斷金額?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通常會落在數十萬元不等。法院在判斷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外遇行為的程度(如頻率、持續時間、是否涉及性行為)、對您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您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可提供就醫紀錄證明)、雙方(您與加害人)的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以及加害人事後的態度等。
Q: 我發現配偶外遇,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提告?
A: 關鍵在於蒐集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常往來或性行為的證據。常見的證據包括:通訊軟體(Line、微信、簡訊)的對話紀錄、照片、影片、錄音、信用卡消費紀錄、飯店住宿紀錄、親友證詞。若您因此身心受創,精神科就醫或心理諮詢紀錄也能作為您精神痛苦的證明。請注意,蒐集證據務必注意合法性,避免觸犯妨害秘密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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