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求償指南:通姦除罪化後,精神賠償怎麼拿?
當婚姻面臨背叛,那種精神上的打擊與痛苦,往往難以言喻。許多人會問:「通姦已經除罪化了,我還能為這些傷害爭取賠償嗎?」身為律點通,我完全理解您此刻的困惑與悲憤。請放心,即使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您在民事上依然有權利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尋求賠償!
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在通姦除罪化後,如何透過民事途徑,為您所承受的痛苦爭取應有的權益。
核心概念: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在台灣,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這份忠誠不只是一種道德期待,更是受法律保障的「身分法益」。當您的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了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行為,導致婚姻關係受損,這就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只要有足以破壞夫妻間忠誠互信基礎的親密行為,例如曖昧訊息、頻繁私下約會、共同出遊或過夜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法院會根據以下民法條文來認定: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法條是您請求賠償的基礎。您的「配偶權」就是這裡所指的「權利」。即使通姦除罪化,但與有配偶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或逾越社交分際的行為,仍普遍被社會認為「違背善良風俗」。如果對方明知您的配偶已婚,卻仍故意為之,導致您受損,就符合這條規定。
- 《民法》第195條:精神賠償的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是您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精神賠償)的直接依據。婚外情行為侵害了您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若情節嚴重,導致您精神上感到悲痛、羞辱、沮喪,您就可以依此條文,請求一筆相當金額的賠償。
誰該負責?共同侵權的法律依據
當您的配偶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您配偶權的侵害,他們兩者都必須承擔責任。
-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向您的配偶、第三人,或是兩者同時請求全部的賠償。他們對您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我的故事,你的借鏡:真實案例分享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法院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
案例一:曖昧對話與性行為,仍須賠償
小陳發現自己的配偶與同事小王有著不尋常的親密對話,內容甚至涉及性行為。小陳憤而提告,要求小王賠償。小王抗辯說自己不知道對方已婚,而且通姦已經除罪化了,不應該賠償。然而,法院仔細審查了他們的通訊紀錄,發現小王其實知情,且對話內容已明顯逾越了同事間的正常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小陳的婚姻關係。法院最終判決小王必須賠償小陳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明確指出,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婚外情沒有民事責任,且只要有證據證明對方知情,就難以脫責。
案例二:沒有性行為,曖昧對話和共同出遊也算侵害
阿美發現她的丈夫與女同事小三不僅有曖昧的通訊對話,還多次共同出遊。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性行為,但這些互動已讓阿美感到婚姻關係被嚴重破壞。阿美向法院提告,請求小三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曖昧對話和共同出遊的行為,已經明顯超越了正常社交範圍,足以破壞阿美的婚姻忠誠基礎,因此認定小三侵害了阿美的配偶權,判決小三應賠償阿美。這個案例強調,侵害配偶權的範圍不限於性行為,只要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的忠誠與圓滿,就可能構成侵權。
求償之路怎麼走?實務操作指引
- 蒐集關鍵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需要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為,且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常見的證據類型包括: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微信、臉書訊息等,包含曖昧、親密、性暗示、約會內容等)
- 照片、影片(親密合照、出入旅館、共同過夜等)
- 錄音、錄影(對話內容、行為過程,但請注意合法性)
- 消費紀錄(共同消費、住宿證明、禮物發票等)
- 證人證詞(親友、徵信社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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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請求對象: 您可以選擇向出軌的配偶、第三人,或兩者同時請求賠償。由於他們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選擇對您最有利的對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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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損害金額: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害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持續時間、對婚姻的破壞程度,以及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等因素來判斷。金額可能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
提起民事訴訟: 備妥所有證據後,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重要提醒:法律眉角要注意
- 證據合法性: 蒐集證據務必注意合法性。例如,在他人不知情下偷錄音錄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取得證據,都可能觸犯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甚至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納。
- 訴訟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通常是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或是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十年。建議您盡早採取行動。
結語:走出傷痛,爭取權益
面對婚姻的背叛,這段路程或許艱辛,但請您記得,您的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通姦除罪化,不代表您可以被輕易傷害而無處申冤。透過民事訴訟途徑,您可以為自己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爭取一份公道,讓自己有機會從傷痛中重新站起來。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願您早日走出陰霾,迎接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通姦除罪化後,我還能告對方嗎?
A: 是的,即使通姦已從刑事犯罪中除罪化,您仍然可以依據《民法》向侵害您配偶權的配偶及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這是因為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仍受民法保障,違反者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Q: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性行為嗎?
A: 不一定。侵害配偶權的範圍已擴大,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性行為。只要配偶與第三人之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例如:曖昧對話、親吻、擁抱、牽手、共同過夜、頻繁私下約會等,且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婚姻的忠誠基礎和共同生活的圓滿,就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怎麼決定?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個案情節綜合判斷。主要考量因素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侵害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持續時間、頻率;侵害行為對婚姻關係造成的破壞程度,以及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痛苦程度等。一般而言,判決金額可能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Q: 蒐集證據時,我應該注意什麼?
A: 蒐集證據時務必注意合法性。建議您蒐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影片、消費紀錄等書面或數位證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例如:非法竊聽、偷拍(在他人不知情且非公開場所)、非法侵入住宅等,以免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其他罪名,反而讓自己陷入法律困境,甚至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納。
Q: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即使您不知道,超過十年也會消滅。因此,建議您一旦發現權益受損,應盡早諮詢並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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