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同性收養:您的合法權利與實務指南

同性收養:您的合法權利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1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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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愛,建立家:台灣同性收養的法律之路

親愛的同性伴侶們,當您們決定透過收養來擴展家庭,這是一段充滿愛與期待的旅程。在台灣,隨著法律的進步,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已逐漸獲得保障。然而,法律條文的複雜性,以及實務操作的細節,可能讓您感到有些迷茫。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們一一釐清,讓您們更清楚地掌握這條愛的法律之路。

您的法律基礎:同性收養的法源依據

在台灣,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主要奠基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施行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 《施行法》第2條是您們合法婚姻關係的基石: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條文確立了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可以成立「第二條關係」,也就是同性婚姻關係,這是您們行使收養權利的前提。

接著,關鍵的 《施行法》第20條,為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打開了大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這條文明確指出,當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或進行「共同收養」時,應「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在準用《民法》時, 《民法》第1074條則規範了配偶共同收養的原則: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這表示,您們在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其中「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正是同性伴侶進行繼親收養的法律依據。

此外,所有收養案件都必須考量養子女最佳利益,這依據 《民法》第1079條之1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會全面評估您們的經濟能力、身心狀況、教養態度、家庭支持系統,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安全且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環境。

認識關鍵收養類型

  • 繼親收養 (Step-parent adoption): 指您們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例如,若您的伴侶在與您結婚前已有子女,或婚後透過人工生殖方式生育,您可以透過繼親收養,讓孩子在法律上同時擁有兩位家長。這類收養目前在實務上已相當明確。
  • 共同收養 (Joint adoption): 傳統上是指夫妻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雖然早期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的解釋較為保守,但近年來,針對同性配偶共同規劃並透過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的收養,法院已傾向於認可,這實質上擴大了「共同收養」的範疇。

實務案例:愛的突破與肯定

過去,同性伴侶的收養之路充滿挑戰,但隨著《施行法》的實施與社會觀念的演進,司法實務已展現出更開放的態度。

  • 案例一:高雄法院的繼親收養肯定 小雅和莉莉是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莉莉透過國外人工生殖,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孩子。小雅深愛這個孩子,也一直共同參與孩子的撫育。為了讓孩子在法律上也能擁有小雅這位媽媽,小雅向法院聲請收養。高雄法院審理後,認可了這份收養,讓孩子在法律上同時擁有兩位媽媽。

  • 案例二:台南法院的共同親權突破 阿華和美玲也是一對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她們共同規劃前往美國進行人工生殖,由美玲懷胎生下了兩個孩子。從懷孕到孩子出生,阿華都全程參與,並與美玲共同撫育。為了讓兩個孩子在法律上能同時擁有阿華和美玲兩位媽媽,阿華向法院聲請收養。台南法院審理後,同樣認可了阿華的收養聲請。這個案例實質上擴大了《施行法》第20條「共同收養」的解釋,肯定了同性家庭共同親權的實踐。

您的收養之路:實務操作建議

  1. 確認婚姻關係: 您們必須先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取得合法配偶身份,這是收養的前提。
  2. 釐清收養類型:
  • 繼親收養: 若您想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實務上較為明確。
  • 共同收養: 若是共同收養與您們均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或像上述案例透過人工生殖共同生育的子女,雖然已有成功案例,但仍建議您們仔細評估個案情況。
  1. 準備必要文件: 包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若孩子有生父母)、戶籍謄本、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在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
  2. 積極配合訪視評估: 法院會指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評估您們的親職能力、家庭環境等。請您們積極配合,展現您們能提供穩定、有愛的成長環境。
  3. 親職準備教育: 參與親職教育課程,提升親職知能,並對身世告知等議題建立正確觀念,這對法院審查非常有幫助。
  4. 風險提醒: 儘管實務趨於開放,但涉及跨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的案件,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認定可能更為複雜,需同時考量涉外法律適用問題。

結語:愛與家庭的未來

台灣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正在穩步發展,從繼親收養到共同撫育子女的收養,司法實務已展現出對多元家庭型態的肯定。只要您們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的最高原則,並依循法律程序,您們的愛與家庭將會獲得法律的完整保障。願您們的家庭之路充滿溫暖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同性伴侶收養,主要依據哪些法律?

A: 台灣同性伴侶的收養權利,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施行法》)以及《民法》相關規定。《施行法》第2條確立了同性婚姻關係,而第20條則明定同性配偶收養他方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Q: 「繼親收養」和「共同收養」對同性伴侶來說有什麼不同?

A: 「繼親收養」是指同性配偶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例如伴侶婚前所生或透過人工生殖所生子女,這在實務上已相當明確。「共同收養」傳統上指夫妻共同收養與雙方均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子女。雖然早期較為保守,但近年法院實務已擴大解釋,認可同性配偶共同規劃並透過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的收養。

Q: 法院在審核收養案件時,最重視哪個原則?

A: 法院在審核所有收養案件時,最重視的原則是「養子女最佳利益」。這表示法院會全面評估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心狀況、教養態度、家庭支持系統,以及收養對孩子未來成長環境的影響,確保收養能為孩子提供穩定、安全且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環境。

Q: 如果我們在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取得子女,在台灣辦理收養會遇到什麼特殊問題?

A: 台灣目前《人工生殖法》禁止代理孕母。因此,若您們在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取得子女,其子女的法律上親子關係認定會涉及複雜的涉外法律適用問題。除了要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外,還需考量代理孕母合法國家的法律規定,以及是否構成《民法》禁止的直系血親收養等問題,建議仔細評估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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