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離婚哪裡告?台灣法院管轄權全解析

跨國離婚哪裡告?台灣法院管轄權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國際家事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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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婚姻觸礁?台灣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權怎麼看?

當您身處一段跨國婚姻,卻不幸面臨離婚的困境時,第一個浮現的疑問往往是:「我該去哪個國家、哪間法院辦理離婚呢?」特別是當夫妻雙方國籍不同、居住地分散在全球各地時,這個問題會變得更加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您的國際離婚訴訟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讓您對台灣的法律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

1. 台灣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國際離婚案?——「國際審判管轄權」

首先,我們要判斷的是,台灣的法院是否有資格審理您的離婚案件,這就是所謂的「國際審判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53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權處理您的案件: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華民國法院有審判管轄權: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

  • 夫妻有台灣人: 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 都在台灣住: 即使夫妻都不是台灣人,但如果在台灣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住,台灣法院也能管轄。
  • 無國籍配偶在台: 夫妻一方是無國籍人士,且在台灣有經常居住地,也可由台灣法院管轄。
  • 一方在台住滿一年: 夫妻一方在台灣持續居住一年以上,台灣法院也有管轄權。但如果台灣法院的判決,在您配偶的國家顯然不被承認,則不在此限。

「不便利法庭原則」:被告在台應訴「顯有不便」怎麼辦?

雖然符合上述條件,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但法律也考量到被告的權益。如果「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台灣法院仍可拒絕審理。這就是《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所規定的「不便利法庭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謂「顯有不便」,指的是被告客觀上難以或極度不便來台灣應訴,而非只是輕微不便。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被告的國籍、居住地與台灣的距離、交通便利性、被告是否常來台灣、能否委任律師代理訴訟、離婚原因事實和證據在哪裡、證人是否方便出庭等。如果被告雖然在國外,但經常來台灣,或者可以輕易委任律師,通常就不會被認定為「顯有不便」。

2. 確定了台灣有權審理,那該去哪間法院?——「土地管轄權」

當台灣法院確定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後,接下來要決定的是,台灣境內哪一個地方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這就是《家事事件法》第52條所規定的「土地管轄權」。這條規定採取「競合管轄」的方式,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您就可以選擇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於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這三種情況的解釋如下:

  • 夫妻的「住所地」法院: 這裡的「住所」不單指戶籍地,更強調夫妻雙方「有久住之意思」且實際居住的地方。如果夫妻已長期分居,原共同戶籍地已無人居住,那裡就不會再被認定為共同住所地。
  • 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指的是夫妻實際共同生活、居住的中心點。
  • 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 這是為了因應現代夫妻可能分居兩地,甚至跨國居住的情況。例如,如果夫妻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而您在台灣的居所地就是婚姻破綻事實「發生」的地方,那麼您就可以選擇該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如果當事人雙方有書面合意指定管轄法院,也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若以上條件都無法確定管轄法院,則由被告的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居所不明,則由中央政府所在地(即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3.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怎麼判斷「顯有不便」和「居所地」?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分隔兩地,對方是外國人,台灣能告嗎?

情境故事: 小明是台灣人,與日本籍的妻子美子結婚後,兩人曾在日本共同生活。後來小明因工作關係隻身返回台灣定居,與美子長期分居,感情因此逐漸淡漠,小明決定訴請離婚。但美子人一直在日本,從未到過台灣。小明心想:「美子都在日本,台灣法院會不會說我不能在這裡告呢?」

法院判斷: 雖然美子是日本人且住在日本,但法院發現,日本與台灣交通便捷,美子過去也曾頻繁入境台灣,且她可以委託律師在台灣協助訴訟。因此,法院認為美子在台灣應訴並沒有達到「顯有不便」的程度。由於小明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仍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可以審理這起離婚案件。

給您的啟示: 只要夫妻一方是台灣人,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對方是外國人且居住國外,不代表台灣法院就不能審理。法院會綜合考量對方與台灣的連結程度,以及應訴的實際困難,而不是單純看他是否在台灣。

案例二:夫妻長期分居,原共同住所已不存在,哪裡告最方便?

情境故事: 阿華與麗莎結婚多年,早年曾一起在澳洲定居。後來阿華獨自返回台灣,在台中開設了一間店並長期居住,而麗莎則仍與孩子們留在澳洲。阿華覺得兩人長期分居,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想在台灣訴請離婚。但他和麗莎在台灣已經沒有共同的住所了,戶籍地也只是個空殼,他不知道該去哪裡告。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雖然阿華與麗莎在台灣沒有共同住所,但阿華返回台灣後,長期居住在台中,並以「長期分居導致婚姻破裂」為由訴請離婚。這種「分居」的離婚原因事實,可以說是在阿華位於台中的居所地「發生」的。因此,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的規定,台中的法院就有管轄權。

給您的啟示: 如果夫妻已經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的「住所」或「經常共同居所」,您可以考慮在「導致離婚原因事實發生」的一方(例如您自己)的台灣居所地提起訴訟。這提供了很大的彈性,讓您可以在實際居住地處理離婚事宜。

4. 國際離婚訴訟的實務指引與提醒

處理國際離婚案件確實比一般離婚複雜,以下是一些實務上的建議和注意事項:

  • 仔細確認國際管轄權: 首先確認台灣法院是否具備審理您案件的資格。若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通常就符合國際管轄權的要件。
  • 評估「顯有不便」風險: 若您的配偶是外國人且居住國外,請仔細評估對方來台灣應訴是否真的「顯有不便」。蒐集例如對方過去的入境紀錄、在台資產、語言能力等證據,證明對方並非極度不便。
  • 選擇最有利的土地管轄法院: 根據您與配偶的實際居住狀況,以及離婚原因事實的發生地,選擇最方便或最適合您的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記住,您可以選擇對您最有利的法院。
  • 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無論是證明住所、居所、分居事實,還是離婚原因事實,都需要充分的證據。例如戶籍謄本、出入境紀錄、通訊紀錄、居住證明等,都可能是關鍵。
  • 留意送達問題: 涉外案件常遇到訴訟文書難以合法送達給國外被告的問題。請務必確保能找到有效送達的方式,否則訴訟可能無法順利進行。
  • 判決承認的挑戰: 即使台灣法院判決您離婚,這個判決是否能在您配偶的國家或其他國家被承認,仍是一個重要考量。這涉及到各國間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原則。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條件之一是「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不認其效力」。這表示,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若該外國不承認台灣法院的離婚判決,則我國法院的判決在該國可能不被承認。這對於未來可能涉及外國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權行使的案件尤其重要。

結論

國際婚姻糾紛涉及多國法律和複雜程序,但只要您掌握台灣法院管轄權的判斷原則,就能更清楚地知道該如何踏出第一步。從判斷國際管轄權到選擇台灣境內的法院,每一步都有其依據。雖然過程可能挑戰重重,但理解這些基本概念能讓您更有方向感,為自己的權益爭取最佳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雙方都不是台灣人,可以在台灣訴請離婚嗎?

A: 可以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都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他們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台灣法院就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這表示,即使您和配偶都是外國人,只要符合在台居住的條件,仍可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

Q: 我的配偶長年住在國外,從未入境台灣,我能在台灣訴請離婚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若您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但如果您的配偶從未入境台灣,且離婚原因事實、相關證據、證人等均在國外,法院可能會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認為您的配偶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進而拒絕管轄。此時,您可能需要在配偶所在國提起訴訟。建議您提供更多具體細節,以便評估成功機率。

Q: 如果我在台灣訴請離婚成功,這個離婚判決在國外會被承認嗎?

A: 台灣法院的離婚判決是否能在國外被承認,取決於該外國的法律規定以及與台灣的司法互助關係。許多國家會依據其國內法判斷是否承認外國判決,例如是否符合其管轄權規定、判決是否已確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等。部分國家可能要求「相互承認」原則,即該國也承認台灣判決,台灣才承認該國判決。因此,即使在台灣離婚成功,若未來涉及外國財產或子女監護權等問題,仍需預先了解判決在該國的承認情況。

Q: 我與配偶已分居多年,戶籍仍在台灣某地,但我們都已不住在那裡,我該去哪裡訴請離婚?

A: 若夫妻已長期分居,原戶籍地已非實際居住地,則該地可能不再被認定為「夫妻之住所地」。此時,您可以考慮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選擇「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如果您目前在台灣某地居住,且因長期分居導致婚姻破裂,則您現居所地的法院可能就具有管轄權。法院會根據實際居住狀況和離婚原因事實的連結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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