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外遇蒐證不踩雷:保護自己,避免觸法!

外遇蒐證不踩雷:保護自己,避免觸法!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家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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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出現裂痕,最令人心碎的莫過於配偶的背叛。在震驚、痛苦與憤怒交織的時刻,您或許會想:「我該怎麼辦?如何才能保護自己?」蒐集外遇證據,是許多受害者爭取權益的第一步。然而,這一步走錯,可能會讓您從受害者變成被告。律點通深知您的困境,將帶您了解在台灣,如何合法、有效地蒐集外遇證據,守護您的權益,同時避免誤觸法律紅線。

您的權益,法律如何保障?

在台灣的法律中,婚姻不僅是一種情感連結,更是一種受法律保障的「身分法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配偶權」。這項權利的核心,是夫妻雙方互負忠貞義務,共同維護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當一方外遇,就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受害配偶可以依法向外遇者及其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外遇案件中,配偶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依此條向侵害配偶權者(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賠償。若外遇配偶與第三者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他們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更重要的是,您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慰藉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法條明確指出,外遇行為侵害了您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時,您可以準用此條規定,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蒐證陷阱:這些行為千萬別碰!

在急於蒐集證據時,許多受害者可能會不小心觸犯法律,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這是因為法律在保障配偶權的同時,也高度重視個人的「隱私權」。即使是夫妻,個人仍享有一定的隱私空間,尤其是在非公開的私密領域。

法院在認定蒐證行為是否合法時,會考量該行為是否「無故」侵害他人權利。「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隱私權屬於人格法益,其位階通常優於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因此,即使是為了維護配偶權,也不能無限上綱地侵害他人的隱私。

以下是蒐證時最容易誤觸的法律紅線:

1. 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未經同意,在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私密空間(如臥室、廁所、車內)進行錄音、錄影、拍照,都可能構成此罪。即使是夫妻共同的住處,若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2. 無故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適用於未經同意查看配偶手機或電腦內容的情況。手機和電腦被視為高度私密的個人領域,若您擅自輸入密碼、解除鎖定或安裝監控軟體,都可能觸犯此罪。

【真實案例故事:手機相簿裡的秘密】

小美(化名)發現先生阿明(化名)行為異常,懷疑他外遇。某天趁阿明手機充電時,她偷偷輸入密碼,翻拍了手機相簿裡阿明與第三者的親密照片,以及LINE對話紀錄,想作為離婚和求償的證據。沒想到,阿明發現後,反過來控告小美「妨害秘密」及「無故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法院審理後認為,手機是個人極度私密的物品,即使是夫妻,未經同意擅自查看並翻拍,已嚴重侵害隱私權,最終小美因此被判刑。

此外,若您攝錄的內容涉及他人的性影像,即使是配偶,也可能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刑責更重。若您非法取得證據後,再將其散布或洩漏給無關第三人,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18條之1的「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持有他人之秘密罪」,甚至《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合法蒐證,保護自身權益

既然非法蒐證風險重重,那麼有哪些合法途徑可以蒐集外遇證據呢?

  • 公開場所的觀察與記錄: 在公共場所(如餐廳、公園、街道)拍攝配偶與第三者的公開互動(牽手、擁抱、親吻等),或記錄其共同進出特定場所(如旅館、住處)的畫面,通常不構成妨害秘密,因為這些活動不具「非公開」的隱私期待。
  • 委託合法徵信社: 委託具備合法執照的徵信社進行調查,並明確約定蒐證方式必須合法。徵信社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跟蹤、拍照,並提供相關報告。
  • 合法取得的通訊內容: 若配偶自願提供其手機或電腦供您查閱,或是在無意間(例如手機未上鎖且內容公開可見)發現的證據,且未涉及破解密碼或安裝監控軟體,則其證據能力較無爭議。
  • 配偶自白或書面證據: 配偶自行承認外遇的錄音、書面自白、或其與第三者之間公開的通訊內容(如社群媒體公開貼文)等。
  • 第三人提供的證據: 若第三人(例如外遇對象的配偶、知情友人)合法取得並提供證據,其證據能力通常較高。

【真實案例故事:公司電腦裡的LINE對話】

王太太(化名)長期觀察到先生阿華(化名)與同事互動曖昧,她沒有偷看先生手機,而是發現先生在公司電腦上登錄的LINE對話紀錄沒有登出,其中有大量與第三者逾越友誼的親密對話。王太太將這些對話紀錄拍照存證後,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雖然這些證據可能觸及隱私,但法院考量到外遇行為的隱密性,以及這些對話紀錄對於證明侵害配偶權的關鍵性,最終仍採納了這些證據,判決王太太勝訴,獲得精神慰撫金。

刑事與民事,證據認定大不同

這也是許多受害者最困惑的地方:為什麼有些非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卻能被法院採納?

  • 刑事訴訟: 刑事法院對違法取得的證據採取較為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若蒐證行為本身構成刑事犯罪,則該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通常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蒐證者反而可能因此面臨刑事追訴。
  • 民事訴訟: 民事法院對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認定較為寬鬆,採「利益權衡原則」或「比例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
  • 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的必要性(外遇證據通常難以取得)
  • 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的輕重(例如,翻拍手機對話紀錄相較於安裝竊聽器,侵害程度可能較輕)
  • 取得證據的目的與手段(是否為保護配偶權,且非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方式取得)

綜合判斷後,若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即使證據取得方式有瑕疵,仍可能被民事法院採納。這導致了「刑事違法,民事合法」的現象。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通姦行為不再受刑事處罰。這使得外遇蒐證的目的主要轉向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然而,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蒐集外遇證據的手段可以無限上綱。蒐證手段的合法性,特別是涉及隱私權侵害的部分,仍受《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嚴格檢視。

結論

面對婚姻背叛,蒐集證據是為了捍衛您的權益,但務必謹記「合法」是前提。切勿因為一時心急,採取了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困境的手段。在痛苦中,請保持冷靜與理性,選擇正確的道路。願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捍衛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保護好自己,走出陰霾,迎向新的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可以偷偷查看或翻拍配偶的手機訊息嗎?

A: 即使是夫妻,手機、電腦等個人電子設備內容具有高度隱私性。未經配偶同意,擅自輸入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翻拍其手機內的私密訊息、照片,可能觸犯《刑法》的「無故入侵電腦相關設備罪」或「妨害秘密罪」,甚至《個人資料保護法》。這不僅讓您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導致您費力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被排除。

Q: 委託徵信社蒐集外遇證據安全嗎?

A: 委託合法立案的徵信社本身是合法的,但您必須明確要求徵信社以合法方式蒐證。例如,在公共場所跟拍、拍照通常是允許的。但若徵信社採取非法手段,如安裝竊聽器、破壞住處門鎖潛入、或非法入侵電腦系統,您可能因委託或知情不報而承擔連帶責任,甚至被視為共同正犯。務必在契約中明訂蒐證方式的合法性。

Q: 如果我錄到配偶跟第三者的對話,這段錄音可以用來提告嗎?

A: 如果這段錄音是在公開場合取得,或是在您與配偶、第三者三方都在場且對話內容並非私密的情況下取得,通常具有證據能力。但若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於非公開場所(如臥室、車內、對方家中)進行竊錄,則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會權衡其證據重要性與取得手段的侵害程度來決定是否採納,但在刑事訴訟中則通常會被排除。

Q: 為什麼有些外遇證據在刑事案件不能用,但在民事案件卻可以?

A: 這是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對證據能力的認定標準不同。刑事訴訟著重於保障人權,對違法取得的證據採取較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避免國家以不法手段取得證據來定罪人民。而民事訴訟則相對寬鬆,採「利益權衡原則」或「比例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證據的重要性、取得手段的違法程度、以及是否為保護自身權益等因素,若認為證據對於發現真實有高度必要性且侵害程度非極端,仍可能採納。

Q: 通姦除罪化後,蒐集外遇證據還有什麼用?

A: 雖然《刑法》通姦罪已除罪化,通姦行為不再受刑事處罰,但外遇行為仍然侵害了婚姻中的「配偶權」。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外遇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因此,蒐集外遇證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民事訴訟中,證明對方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以爭取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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