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受害者,當婚姻遭受背叛,那份錐心刺骨的痛,不僅僅是情感上的打擊,更是對您身分與尊嚴的嚴重侵害。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捍衛自身權益的途徑——那就是針對「侵害配偶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作為律點通,我深知此刻的您需要的不僅是冰冷的法條,更是溫暖且清晰的指引。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您的權益在哪裡?認識法律基礎
當配偶與第三者逾越了婚姻的界線,這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上對您「配偶權」的侵害。台灣民法針對此類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求償依據:
1. 侵權行為的基礎:民法第184條
這條法規是您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本依據。簡單來說,只要有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到您的權利,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在婚外情中,如果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卻仍與其交往或發生親密行為,這就屬於「故意侵害他人權利」,或是「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代表著,第三者明知故犯的行為,已經對您的婚姻關係造成了實質損害,因此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2. 共同的責任:民法第185條
通常,婚外情涉及您的配偶和第三者。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兩人共同侵害了您的權利,那麼他們就必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要求全部的賠償金額,讓您在求償時更有彈性。
3. 精神上的慰藉:民法第195條
這條法規是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的直接依據。婚外情嚴重侵害了您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例如夫妻間應有的誠實互信、共同維護家庭幸福的權利。當這種侵害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即使您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能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來彌補精神上的痛苦。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文明確賦予您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讓您的痛苦能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侵害配偶權不只看「通姦」:實務認定標準
過去大家常以為侵害配偶權必須有「通姦」行為才算,但現在法院的認定標準已經更為寬廣。只要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且情節嚴重到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與幸福,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判斷「情節重大」的考量因素包括:
- 親密程度: 是否有親密對話、擁抱、親吻、同住過夜等。
- 頻率與時間: 行為發生的次數、持續了多久。
- 對婚姻的影響: 是否導致婚姻破裂、甚至離婚。
- 受害者的痛苦: 您因此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例如是否影響日常生活、工作,甚至因此罹患身心疾病。
案例故事:從判決看見希望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自己的權利:
故事一:曖昧對話也算數!
王太太發現先生與一位同事小陳之間,有大量親密曖昧的LINE對話,內容超越了一般同事的界線,甚至互稱親密暱稱,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發生性行為,但王太太的婚姻生活因此陷入痛苦。王太太決定向小陳提告侵害配偶權。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閱了這些LINE對話紀錄,認為小陳明知王先生已婚,卻仍與其有這些逾越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嚴重破壞了王太太的婚姻關係,情節重大。最終,法院判決小陳必須賠償王太太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侵害配偶權不限於性行為,任何足以破壞婚姻信任與圓滿的親密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關鍵在於這些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故事二:長期外遇導致身心受創,賠償金額更高
李先生發現太太與一位舊識小張,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長達近兩年,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為。這段婚外情讓李先生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被醫生診斷出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活與工作。李先生因此決定向小張求償。
法院怎麼判? 法院考量到小張與李太太的婚外情持續時間長、頻繁,且對李先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實質的損害(有醫療診斷證明),認定其侵害情節重大,最終判決小張應賠償李先生較高的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如果婚外情行為持續時間長、頻繁,且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實際且可證明的損害(例如因壓力導致就醫、罹患精神疾病等),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時,通常會酌定較高的金額。
我能做什麼?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婚外情,您並非孤單無援。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步驟:
1. 收集關鍵證據
這是成功求償的基石。任何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關係不尋常的證據都非常重要,例如: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LINE、微信、簡訊等,顯示親密對話、約會、曖昧內容。
- 照片、錄音、錄影: 捕捉到他們親密互動的畫面或聲音。
- 消費紀錄: 旅館住宿發票、共同出遊的交通或消費紀錄、信用卡帳單等。
- 證人證詞: 知情者的證詞。
- 就醫證明: 如果您因此感到精神痛苦、焦慮、憂鬱,請務必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這能證明您所受的精神損害。
2. 評估請求金額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例如:
- 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 是否有性行為、持續時間、頻率、對婚姻破壞程度。
- 您的精神痛苦程度: 是否就醫、對日常生活的影響。
- 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這是參考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標準。
您可以參考上述案例,並考量自身情況,合理評估一個請求金額。
3. 注意訴訟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即第三者)時起」的兩年內提出訴訟;如果從「侵害行為發生時起」已經超過十年,您的權利也會消滅。請務必把握時間,以免錯失良機。
結論:為自己勇敢站出來!
婚外情帶來的傷害是深遠的,但請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讓加害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收集證據、了解法律依據、掌握時效,是您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勇敢面對,為自己爭取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外情中,我只能向第三者求償嗎?我的配偶需要負責嗎?
A: 不只。根據《民法》第185條,您的配偶與第三者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侵害您的配偶權,因此他們兩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這表示您可以選擇只向第三者求償,也可以同時向您的配偶和第三者請求賠償,甚至只向您的配偶求償。實務上,許多受害者會選擇同時提告第三者,因為配偶的行為屬於婚姻內部問題,可能透過離婚、財產分配等方式處理,而第三者則需承擔對婚姻外部侵害的責任。
Q: 如果我沒有抓到配偶和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的證據,還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A: 可以的。台灣法院實務已明確指出,侵害配偶權不以發生性行為(通姦)為限。只要有證據證明您的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任何「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的親密行為,且情節嚴重到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與幸福,例如:親密對話(互稱寶貝、老公老婆等)、單獨過夜、頻繁約會、親密接觸(擁抱、親吻)、共同出遊等,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重點在於行為的「親密程度」和「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
Q: 精神慰撫金通常能請求到多少錢?有沒有一個範圍?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來酌定。通常的範圍可能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極少數情節特別重大的案件會更高。法院主要會考量以下因素:侵害行為的嚴重性(是否有性行為、頻率、持續時間)、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是否導致離婚)、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有就醫證明、身心受創程度)、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此,建議您在收集證據後,綜合評估,提出一個合理的請求金額。
Q: 如果我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我的隱私會被曝光嗎?
A: 提起訴訟確實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揭露,因為您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並在法庭上說明案情。法院的判決書通常會公開,但會將當事人姓名匿名化(例如使用甲○○、乙○○等)。不過,訴訟過程本身是公開的,如果您擔心隱私問題,可以與律師討論如何盡可能保護個人資訊,或考慮在訴訟前嘗試調解或和解,避免進入公開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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