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外遇,那種心碎和憤怒,絕對不是言語可以形容的。您可能感到徬徨無助,不知道該怎麼辦,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律點通理解您的痛苦,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在台灣,外遇受害配偶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精神慰撫金」,找回屬於您的公道。
您的法律後盾:外遇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
當外遇行為發生時,它不僅僅是情感上的背叛,更是對您「配偶權」的侵害。在台灣,您可以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向侵害您權利的人請求賠償,其中就包含了「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法律怎麼說?
首先,外遇行為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簡單來說,外遇行為因為違反了社會善良風俗,並對您的配偶權造成侵害,所以加害人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而針對精神上的損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民法》也有專門的條文: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您的配偶權(一種「身分法益」)受到侵害,且情節嚴重時,您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這代表著,法律認可外遇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應該被賠償的。
此外,通常外遇行為會涉及您的配偶與第三者,這兩人會被視為「共同侵權人」。根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他們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您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
釐清關鍵概念:什麼是「侵害配偶權」與「情節重大」?
要成功請求精神慰撫金,您需要理解兩個核心概念: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不單指傳統的「通姦」行為(性行為),它涵蓋的範圍更廣。只要配偶或第三人逾越了一般社交界線,做出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親密行為,例如:互稱親密暱稱、單獨出遊過夜、同居、過於頻繁的曖昧訊息往來、親密肢體接觸等,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什麼是「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法院判斷是否給予精神慰撫金、以及金額多寡的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侵害行為的程度: 是否有性行為、性行為次數、交往期間長短、親密行為的頻繁程度等。
- 對婚姻的損害狀況: 婚姻關係是否因此破裂、是否導致離婚。
- 您的痛苦程度: 是否因此罹患精神疾病(如憂鬱症、急性壓力症候群),是否有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等。
- 您的忍受能力: 考量您的身心狀況。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怎麼判?
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金額時,並沒有固定公式,而是會根據個案情況綜合判斷。以下透過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考量方向:
案例一:小雅的故事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7號民事判決)
小雅發現丈夫與公司同事外遇,兩人關係長達一年多,期間發生性行為多達35次,導致小雅的婚姻徹底破裂。小雅心力交瘁,決定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段外遇關係持續時間長、性行為次數頻繁,嚴重破壞了小雅的婚姻基礎與家庭和諧,造成她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判決外遇的第三人需賠償 110萬元 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外遇行為的「持續性」與「嚴重程度」(例如性行為次數),是影響慰撫金金額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阿華的故事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阿華意外發現妻子與他人有不尋常的親密關係,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性行為,但兩人曖昧的對話與親密互動,已讓阿華情緒極度不穩定,甚至被醫生診斷出罹患「急性壓力症候群合併憂鬱症」。阿華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兩造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以及這些逾越社交界線的親密行為對阿華婚姻幸福的危害,尤其阿華有精神科診斷證明,證明其精神痛苦非輕,最終判決第三人需賠償 25萬元 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沒有性行為,只要有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且對受害配偶造成實質精神傷害(特別是有就醫證明佐證),法院仍然會認定情節重大,並酌定慰撫金。
實務操作指引:維護自身權益的步驟
當您決定為自己爭取權益時,以下是您可以著手準備的實務建議:
1. 證據收集與保全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越充足、合法的證據,越能支持您的主張:
- 通訊紀錄: Line、Facebook、Instagram、簡訊、電子郵件等對話紀錄,顯示親密稱呼、曖昧內容、約會行程等。
- 錄音/錄影: 對話錄音(需注意合法性,通常以一方當事人錄製為限)、現場錄影。
- 照片/影片: 親密合照、同進同出、過夜證據(如汽車旅館消費明細、監視器畫面)。
- 住宿證明: 旅館、民宿的消費紀錄或入住證明。
- 證人證詞: 知悉外遇事實的親友、同事、徵信社人員等。
- 醫療證明: 若因外遇導致精神痛苦,請務必及時就醫,取得精神科或心理諮商的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證明精神損害與外遇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2. 請求對象與金額評估
您可以同時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連帶賠償。至於請求金額,應綜合考量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斷的各項因素,並參考類似案例的判賠金額,合理評估一個數字。
3. 注意訴訟時效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 從您知道外遇事實及加害人是誰的時候起,2年內必須行使。
- 從外遇行為發生的時候起,最長不能超過10年。
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您的權利。
結語
面對外遇的痛苦,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您提供了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讓您可以為所受的精神傷害爭取應有的賠償。勇敢面對,積極收集證據,釐清您的權利,是您邁向復原的第一步。請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您的痛苦值得被看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請問外遇行為一定要有性行為才算侵害配偶權嗎?
A: 不一定。台灣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已不限於傳統的性行為(通姦)。只要配偶或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男女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例如互稱親密暱稱、單獨出遊過夜、同居,甚至過於頻繁且曖昧的訊息往來,只要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與共同生活的圓滿,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有沒有一個標準?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包括外遇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有性行為、次數、時間長短)、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是否導致離婚)、受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有就醫紀錄、診斷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實際金額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可能。
Q: 如果我沒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A: 可以的。雖然「抓姦在床」是最直接的證據,但並非唯一。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間接證據,例如:曖昧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簡訊)、親密照片或影片、單獨過夜的住宿證明、信用卡消費紀錄、證人證詞(如徵信社調查報告或親友目擊)、甚至對方自白等,只要能證明有逾越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都有機會請求。
Q: 請求精神慰撫金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有時效限制。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從您「知道」外遇事實及加害人是誰的時候開始計算,必須在 2年內 行使。如果從外遇行為「發生」的時候算起,則最長不能超過 10年。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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