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傷痛:配偶權侵害求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
當您發現摯愛的另一半,背叛了婚姻的承諾,那種心碎、震驚與憤怒,是難以言喻的痛。您或許感到無助,不知道該怎麼辦,也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感受,今天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侵害配偶權」的議題,幫助您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精神慰撫金,走出傷痛。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不只通姦才算數!
在台灣,婚姻關係的核心是夫妻互守誠實、共同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當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不當的親密行為,足以破壞這種忠誠與幸福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請注意,侵害配偶權不限於發生性行為(通姦)。實務上,只要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例如:
- 互稱「老公」、「老婆」等親密稱呼
- 擁抱、接吻、牽手等肢體接觸
- 單獨同宿、同床共眠、裸湯共浴
- 以言語或文字為性暗示或示愛
- 單獨出遊過夜、於社交場合自居於配偶地位等
只要這些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忠誠義務,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的忠實目的,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您的權利在哪裡?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
當配偶權被侵害,您所承受的痛苦屬於「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痛苦。此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侵害您權利的人(包括您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核心的法條是《民法》第195條,它明確保障了您的身分法益: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簡單來說,這條法規賦予您權利,當您的配偶關係所帶來的「身分法益」(如忠誠、圓滿幸福)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即使不是金錢上的損失,您也能請求一筆「相當」的賠償金額,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撫金。
此外,《民法》第184條作為侵權行為的總則性規定,也支持您的求償權利: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外遇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若行為人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交往,即構成故意侵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慰撫金怎麼算?法院核定的考量因素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依職權綜合考量所有情狀來決定一個「相當」的數額。這些考量因素包括:
考量因素 | 說明 |
---|---|
行為態樣與加害程度 | 外遇行為的具體內容(是否有性行為、親密程度、頻率、持續時間)、惡性程度、是否明知故犯。 |
對婚姻的影響 | 是否導致婚姻破裂、離婚,或對家庭造成嚴重影響。 |
對被害人的影響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失眠、憂鬱、焦慮、需要就醫或心理諮商的證明),身心受創程度。 |
兩造身分與經濟能力 | 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學經歷、財產狀況及收入。 |
行為人態度 | 加害人有無悔悟歉意、是否曾致歉。 |
其他情狀 | 婚姻存續時間長短、有無子女、子女年齡等。 |
實務案例分享:看看法院怎麼判?
法院在審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會根據上述因素來核定精神慰撫金。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了解:
案例一:親密稱呼與裸照,高額賠償的警示
小美與阿華結婚多年,生活平淡卻幸福。直到有一天,小美發現阿華與一名女子莉莉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不僅互稱「老公、老婆」,還有擁抱親暱、出遊親吻,甚至出現裸身相擁的親密照片。小美的心徹底碎了,她決定站出來捍衛自己的婚姻與尊嚴。
法院審理後認為,莉莉明知阿華已婚,卻仍與其有這些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行為,情節重大,對小美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儘管莉莉當時沒有固定收入,但法院仍考量其行為的惡劣程度及對小美造成的嚴重傷害,最終判決莉莉需賠償小美20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通姦行為,只要親密程度足以破壞婚姻忠誠,加上明確證據,法院仍可能核定高額賠償。
案例二:長期婚外情與家庭破碎,身心俱疲獲賠償
陳太太與張先生結縭二十餘年,育有五名子女。然而,張先生卻長期與一名外籍移工小芳發展婚外情,甚至發生性關係,還贈送名錶、共同出席餐會、住宿飯店,甚至一同出國旅遊。這段婚外情讓陳太太長期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她嚴重失眠並罹患憂鬱症。
法院審酌張先生與陳太太長達二十多年的婚姻、五名子女的家庭狀況,以及張先生長期、公開且持續的婚外情行為,甚至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仍未見悔意。這些行為對陳太太造成了極為嚴重且持久的精神打擊。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需賠償陳太太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此案例凸顯了婚姻存續時間長、有子女、加害行為持續且惡劣、加害人無悔意,以及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如罹患憂鬱症)等因素,都是法院核定高額慰撫金的重要考量。
我該怎麼辦?實務操作指引
- 蒐集證據: 這是您主張權利的關鍵。盡可能蒐集證明外遇行為及情節重大的證據,例如: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微信、簡訊等)
- 親密照片、影片(如親密合照、同進出住所或旅館等)
- 錄音(例如對方承認外遇的對話)
- 行車紀錄器、消費紀錄(如旅館消費、禮物購買證明)
- 證人證詞(如親友、徵信社人員)
- 醫療證明(如因精神痛苦就醫的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及費用單據)
-
評估請求金額: 參考上述案例及法院核定標準,綜合考量您自身受害程度、對方經濟能力、外遇情節等,提出合理的請求金額。過高或過低的請求都可能影響訴訟效率。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務必注意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勇敢為自己發聲
面對配偶權被侵害的痛苦,您有權利為自己爭取公道。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掌握蒐證技巧,將能幫助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上更有力量。記住,您的感受值得被重視,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討回一個遲來的正義與心靈的慰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能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有沒有一個大概的範圍?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重因素,例如外遇情節的嚴重程度(是否有性行為、持續時間、親密程度)、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否需要就醫、診斷證明)、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根據實務經驗,金額可能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情節越嚴重、證據越充分,通常核定金額會越高。
Q: 我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證明配偶權被侵害?
A: 關鍵證據包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微信中親密稱呼、曖昧訊息、性暗示對話)、親密照片或影片(如擁抱、接吻、同進出飯店、裸身合照)、錄音(對方承認外遇的對話)、行車紀錄器、消費紀錄(如旅館住宿、禮物購買憑證)、證人證詞(如親友、徵信社人員的見證)以及因精神痛苦就醫的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及費用單據等。證據越具體、越能直接證明不當關係,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Q: 如果我手上的證據是偷拍或偷錄的,可以使用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在台灣民事訴訟中,法院對於證據的合法性採取「權衡說」。這表示法院會審酌您取得證據的目的、手段、所欲保護的法益與所侵害法益的輕重,來判斷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例如,在公開場合拍攝、或錄下對方自白談話,通常較無爭議;但若涉及非法侵入住宅、竊聽等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則可能被排除,甚至可能衍生您自身的法律責任。建議在蒐證時務必留意合法性與比例原則。
Q: 如果我的配偶主張我也對婚姻有過失,會影響我請求的金額嗎?
A: 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因為您「未盡維繫婚姻義務」而認定您有過失,進而減少賠償金額。除非您的行為與外遇行為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有直接、相當的因果關係,例如您有長期家暴、嚴重虐待等行為,法院才可能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一般而言,只要您是受害者,對方的外遇行為是單獨的侵權行為,您的權益不會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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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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