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離婚指南:外籍配偶在台權益解析
面對跨國婚姻的結束,外籍配偶在台灣離婚可能會遇到比一般離婚更複雜的問題。您或許會擔心:台灣法院有沒有權力處理我的離婚案件?我的離婚要適用台灣法律還是我母國的法律?如果我在國外已經離婚了,台灣會承認嗎?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這些重要的法律問題,幫助您在台灣面對涉外離婚時,能更清楚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離婚,台灣法院能管嗎?——國際審判管轄權
首先,您會想知道的是,台灣的法院有沒有權力處理您的離婚案件,這就是所謂的「國際審判管轄權」。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台灣法院通常就有權力審理您的離婚案件:
《家事事件法》第53條:「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台灣人,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不是台灣人,但在台灣有住處或共同居住超過一年,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不過,如果您的配偶要來台灣打官司很不方便(例如經濟困難、路途遙遠等),法院也可能考量後,不具備管轄權喔!
離婚,要用哪國法律判?——準據法
確定了台灣法院有權處理您的案件後,下一個問題是:法院要依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您是否可以離婚,以及離婚的效力呢?這就是「準據法」的問題。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法院會依照以下順序來決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共同本國法: 如果您和配偶在協議離婚或提起訴訟時,擁有共同的國籍,就會優先適用該國的法律。例如,如果您和配偶都是台灣人(即使都有雙重國籍),就會適用台灣法律。
- 共同住所地法: 如果沒有共同的國籍,就會看夫妻共同居住的地方。例如,您是新加坡人,配偶是台灣人,但你們婚後都住在台灣,那就適用台灣法律。
- 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地之法律: 如果前面兩項都無法判斷,法院會選擇與您們婚姻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來適用。這通常會考量夫妻的共同生活重心、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
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離婚事由與破綻主義
在台灣,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除了重婚、外遇、虐待等具體事由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概括性條款: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規定說的是,只要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就可以請求離婚。判斷標準就是婚姻是否已經「名存實亡」。過去,如果離婚原因主要是因為某一方的錯,就只有沒錯的那一方可以提離婚。但現在,即使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只要婚姻確實已無法維持,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 這代表台灣的離婚制度正朝向更寬鬆、更符合實際情況的「破綻主義」發展。
國外離婚判決,台灣承認嗎?——外國判決之承認
如果您已經在國外完成了離婚手續,並取得了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您會想知道這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台灣對於外國法院的判決,原則上是採「自動承認制」,也就是說,原則上會承認它的效力。但有以下幾種情況,台灣法院將不承認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敗訴的一方沒有收到合法通知、判決內容或程序嚴重違反台灣的法律基本原則或道德觀念,或者該外國與台灣沒有互相承認判決的關係,那麼這個判決在台灣就不會被承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外國的離婚法律原則與台灣不同(例如外國採「破綻主義」而台灣有「有責主義」的成分),並不代表就一定會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被承認。
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夫妻財產分配
離婚後,財產的分配也是大家關心的重點。在涉外案件中,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2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這表示,夫妻可以事先約定要適用哪國法律來處理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就會依照「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關係最密切地之法律」的順序來決定。特別提醒您,如果夫妻在國外有不動產,即使台灣法律是準據法,不動產的分配還是要優先適用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喔!
至於子女的親權(監護權)和扶養費,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原則來決定,這與離婚的準據法可能獨立判斷。
實際案例分享:看看別人怎麼辦?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雙重國籍夫妻在台離婚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一位名叫小美的女士和她的先生小華,兩人都有台灣和美國的雙重國籍。他們在台灣結婚後,曾一起在美國生活,後來又回到台灣分居,而且分居時間超過了12年。小美曾經在美國提過離婚訴訟,但沒有成功。他們夫妻之間因為個性、金錢觀念和小孩教養問題,關係一直很緊張,婚姻早就名存實亡了。
台灣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認為小美和小華雖然有雙重國籍,但他們目前主要居住在台灣,所以應該適用台灣的法律來處理離婚。法院發現,夫妻兩人都分居這麼久了,婚姻確實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地步。而且,兩人都沒有意願去修補這段婚姻,可以說對於婚姻的破裂,雙方都有責任,而且責任程度差不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他們離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有雙重國籍,如果主要生活重心在台灣,台灣法律很可能就是您離婚案件的準據法。同時,它也說明了,如果婚姻已經名存實亡,而且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只要責任程度相當,都可以請求離婚。
案例二: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的承認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來自澳洲的小張和小李,兩位都是澳洲公民。小李在澳洲的法院訴請離婚,並且澳洲法院也判決他們離婚了。但是,小張回到台灣後,卻主張他沒有收到澳洲法院的離婚通知,而且澳洲的離婚法律(破綻主義)跟台灣的法律(有責主義)不一樣,所以他覺得澳洲的離婚判決在台灣不應該有效。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張和小李都是澳洲人,而且小張自己也曾在澳洲提起過夫妻財產分配的訴訟,這表示澳洲是他們經常居住的地方,所以澳洲法院是有權力處理他們離婚案件的。法院也查證發現,小張其實是知道澳洲有離婚訴訟的,所以通知是合法的。關於小張說澳洲法律跟台灣不一樣的問題,法院認為,不能只因為外國的法律原則跟台灣不同,就說它違反了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不承認。因此,台灣法院最終承認了澳洲的離婚判決效力。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在國外已經離婚,這個判決在台灣原則上會被承認,除非它有嚴重違反台灣法律原則的情況。同時,也要注意在國外訴訟時,一定要確保自己有合法收到通知並履行應訴的義務。
總結與實用建議
面對跨國婚姻的離婚問題,了解台灣的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是確定台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適用哪國的法律、如何處理國外離婚判決的承認,還是夫妻財產和子女權益的分配,這些都是您需要仔細考慮的環節。
重要提醒:
- 釐清管轄權與準據法: 在考慮離婚前,務必先了解您的案件應由哪個國家的法院審理,以及會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 外國判決的承認: 如果您已在國外離婚,請務必確認該判決是否符合台灣法律承認的要件,以確保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
- 財產全面清查: 清點您和配偶在各國的所有資產與負債,特別是不動產,因為不動產的處理可能適用所在地的特別規定。
- 子女權益優先: 關於子女的親權與扶養費,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即使父母分居兩地,法院也會確保子女能獲得雙方的關愛與照顧。
事先做好準備,才能在複雜的跨國離婚程序中,更有把握地維護您和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與配偶都有雙重國籍,離婚時會適用哪國法律?
A: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雙重國籍,台灣法院會優先考慮您們共同的「本國法」。如果共同的本國法有多個,或無法判斷,則會依序考慮「共同住所地法」,最後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地之法律」。例如,如果您們都有台灣和美國國籍,且主要生活重心在台灣,通常會適用台灣法律。
Q: 我在其他國家已經離婚了,這個離婚判決在台灣會被承認嗎?
A: 台灣對於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原則上是承認的,但有例外情況。您需要確認該外國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例如: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您作為敗訴方是否已合法收到通知並有機會應訴、判決內容或程序是否嚴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該國與台灣是否有相互承認判決的關係。如果符合這些條件,通常就會被台灣承認。
Q: 離婚後,我和配偶在不同國家都有財產,這些財產要怎麼分配?
A: 夫妻財產的分配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來決定準據法。首先看夫妻是否有書面約定適用哪國法律。如果沒有,則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地之法律」。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在國外有不動產,即使決定適用台灣法律,該不動產的分配仍可能優先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規定。
Q: 如果我的配偶不願意離婚,或者我們雙方都有錯,我可以離婚嗎?
A: 依據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只要婚姻關係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即使雙方都有責任,且責任程度相當,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表示台灣的法律更注重婚姻是否已名存實亡,而非單純歸咎於一方的錯誤。
Q: 離婚後,孩子親權(監護權)和扶養費會怎麼判?
A: 關於子女的親權(監護權)和扶養費,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判斷。這與離婚的準據法可能獨立判斷。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居住環境、子女意願等因素。即使父母分居兩地,法院也會酌定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的會面交往方式,確保子女能同時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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