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外籍配偶在台離婚:法院管轄權怎麼看?

外籍配偶在台離婚:法院管轄權怎麼看?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離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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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點通」知道,身為外籍配偶,在台灣生活、工作,甚至考慮在台灣辦理離婚,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上的疑問。其中最讓人困惑的,莫過於「我的離婚案件,台灣的法院到底有沒有權力審理?又要去哪一個法院辦理呢?」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涉外離婚案件中,台灣法院是如何判斷管轄權的,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楚的認識。

離婚,要去哪裡辦?先看「國際審判管轄權」

這是第一步,要先確定台灣的法院有沒有資格處理您的離婚案件。這主要看《家事事件法》第53條。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婚姻事件,專屬下列各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共同居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三、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四、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其本國法所定之離婚原因事實發生者,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台灣法院通常就有權力審理您的離婚案件:

  • 夫妻其中一方是台灣人。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也是台灣法律保護自己國民權益的展現。
  • 夫妻兩人雖然都不是台灣人,但你們在台灣有「住所」或「共同居所」。
  • 夫妻兩人雖然都不是台灣人,但你們在台灣有「經常居所」。
  • 夫妻兩人雖然都不是台灣人,但導致你們離婚的原因(例如分居、外遇等)是在台灣發生的。

不過,這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外,叫做「不便利法庭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前項情形,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告的權益。意思是,即使台灣法院理論上有權力審理,但如果讓對方(被告)來台灣打官司會「非常非常不方便」,例如對方從來沒來過台灣,主要證據和證人都在國外,那麼台灣法院也可能拒絕審理這個案件。法院會綜合考量很多因素來判斷,像是兩國的交通是否便利、對方來台灣的頻率、能不能委託律師等等。

確定台灣能辦,那要去哪個法院?「土地管轄權」

當我們確定台灣法院有權力審理您的離婚案件後,接下來就要決定,台灣這麼多法院,您應該向哪一個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呢?這部分主要看《家事事件法》第52條。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離婚事件,專屬下列各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這條規定告訴我們,您可以選擇以下這些法院:

  • 夫妻兩人有「住所」的地方。 住所是指您們長期居住,並有久住意願的地方。
  • 夫妻兩人經常共同居住的地方。 就算戶籍沒有登記在那裡,只要是你們實際長期共同生活的地方,也可以。
  • 導致離婚原因發生時,夫或妻居住的地方。 例如,如果您們因為長期分居而決定離婚,而您搬回台灣後住在某個地方,這個地方的法院就可能成為您可以選擇的法院。

這裡要特別說明一下,雖然法律規定這些法院是「專屬管轄」,但如果有多個法院都符合上述條件,您是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來起訴的,這叫做「競合管轄」。

真實案例故事:法院怎麼判斷?

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幫助您更了解這些規定是怎麼運作的:

故事一:小美在台灣,日本丈夫在日本,台灣法院能審嗎?

小美是台灣人,她的丈夫約翰是日本人。他們結婚後,約翰一直在日本生活,小美後來回到台灣桃園居住。因為長期分居和觀念不合,小美決定在台灣提出離婚訴訟。約翰雖然住在日本,但他之前常常來台灣,兩國之間的交通也很方便。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是台灣國民,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台灣法院當然有權力審理這個案件。雖然約翰住在日本,但考量到台日交通便利,而且約翰也可以委託台灣的律師處理,所以法院認為約翰來台灣應訴「並沒有顯著的不方便」,因此台灣法院還是可以審理這件離婚案。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只要夫妻一方是台灣人,台灣法院通常就會有管轄權。除非對方來台灣打官司真的非常非常困難,法院才會拒絕審理。

故事二:小華在台灣,日本妻子從未踏足台灣,台灣法院能審嗎?

小華是台灣人,他的妻子美子是日本人。他們結婚後一直住在日本,美子從來沒有來過台灣。後來兩人的婚姻出現了問題,小華想在台灣提出離婚。但是,他們婚姻破裂的原因都發生在日本,相關的證人也都在日本。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小華是台灣人,但美子從未踏足台灣,他們婚後所有的生活和婚姻問題都發生在日本,主要證據和證人也都在日本。如果讓美子來台灣打官司,對她來說會非常不方便,也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因此,法院判斷這屬於「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的情況,台灣法院最終裁定對這件離婚案「沒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也就是說,台灣法院不能審理這個案件。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雖然一方是台灣人,但如果另一方(外國配偶)在台灣應訴真的極度不便,台灣法院還是可能基於公平原則,拒絕審理。

離婚前,這些事情您要注意!

如果您是外籍配偶,正在考慮在台灣辦理離婚,以下幾點是您在提出訴訟前可以先自我檢視的:

  • 確認台灣法院有沒有管轄權: 首先想想,您或您的配偶是不是台灣人?或者您們在台灣有沒有住所或經常居住?這是決定台灣法院能否審理的第一步。
  • 評估對方來台灣應訴的方便性: 如果您的配偶是外國人且住在國外,請試著評估他/她來台灣打官司會不會「顯有不便」。想想兩國交通、對方是否常來台灣、是否能在台灣找到律師等。
  • 選擇適合的法院: 如果台灣法院有管轄權,您可以根據您和配偶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是「導致離婚原因發生時您或配偶的居所地」,來選擇一個最方便您提出訴訟的地方法院。
  • 準備相關證據: 為了證明法院有管轄權,您可能需要準備一些文件,例如您的戶籍謄本(如果適用)、居住證明(如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據)、出入境紀錄(證明居住事實或往來頻率),以及與離婚原因相關的事實證明等。

結論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涉外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權有更清楚的認識。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在面對跨國婚姻的變動時,更有方向感。記住,法律是為了保護您的權益,掌握這些基本知識,您就能更好地為自己規劃下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跟我的外籍配偶都在台灣生活,但兩人都不是台灣人,可以在台灣離婚嗎?

A: 可以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只要你們夫妻兩人在台灣有住所或經常共同居住,即使都不是台灣人,台灣法院仍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可以受理你們的離婚案件。

Q: 我的配偶是台灣人,但他長期住在國外,我可以在台灣提出離婚嗎?

A: 通常可以。因為您的配偶是中華民國國民,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台灣法院原則上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但法院會評估您的配偶來台灣應訴會不會「顯有不便」,例如對方從未回台、主要證據都在國外等。如果法院認定顯有不便,仍可能拒絕審理。

Q: 我和我的外籍配偶在國外結婚,現在我回到台灣居住,可以在台灣離婚嗎?

A: 如果您是台灣國民,或者您和配偶在台灣有住所或經常居所,台灣法院就可能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即使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在國外,若您在台灣的居所地可以被認定為「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您也可以在台灣的該地方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Q: 為了證明法院有管轄權,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您可能需要準備證明你們居住狀況的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如果適用)、居住證明(如租賃契約、水電費單據)、出入境紀錄(證明居住事實或往來頻率),以及任何能證明婚姻破綻事實發生地點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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