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海外離婚判決在台承認:雙重國籍者必知登記要點

海外離婚判決在台承認:雙重國籍者必知登記要點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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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離婚判決在台承認:雙重國籍者必知登記要點

身為雙重國籍者,您是否曾面臨在海外離婚後,回台灣卻不確定這份離婚判決是否有效,能不能順利辦理登記的困擾?這份不確定感,往往讓許多人感到焦慮。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原則,讓您清楚掌握在台辦理離婚登記的關鍵。

釐清核心:外國判決在台灣的效力基礎

台灣對於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是採取「承認」的態度,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形,否則其效力應被認可。這項核心原則,明定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簡單來說,只要您的海外離婚判決不符合上述四種「不承認」的情形,台灣的法律原則上就會承認它的效力。這意味著,您無需在台灣重新打一次離婚官司,就能直接拿著外國判決來辦理登記。

承認與執行的區別:為何離婚判決可以直接登記?

許多人會混淆「承認」與「執行」這兩個概念。簡單來說:

  • 承認(Recognition):指台灣承認外國判決的法律效力,使其在我國境內產生與我國法院判決相同的效果。例如,離婚判決一旦確定,婚姻關係就已解除。
  • 執行(Enforcement):指我國法院允許以外國判決作為依據,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例如追討贍養費或財產。這需要額外向台灣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的判決。

關鍵點在於: 離婚判決屬於「形成判決」,其效力在判決確定時即已發生,無需強制執行。因此,您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時,僅涉及「承認」問題,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的「許可執行」判決,戶政事務所就可以直接依據外國判決進行審查與登記。

實務案例解析:他們是怎麼辦到的?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是如何被應用在雙重國籍者的離婚案件中:

案例一:美國離婚回台登記風波

陳先生與陳太太在美國離婚,陳太太持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向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但陳先生認為這份判決不應被台灣承認,於是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判決屬於形成判決,在美國法院判決確定時就已生效,無需台灣法院另行許可執行。戶政事務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進行形式審查後,確認該美國判決符合相關要件(例如美國法院有管轄權、判決內容不違反台灣公共秩序、雖為缺席判決但訴訟通知已合法送達),因此戶政事務所准予登記是合法的。這個案例明確指出,戶政機關有權進行形式審查並據此辦理登記。

案例二:澳洲離婚與「破綻主義」的挑戰

張先生與張太太均為澳洲公民,在澳洲法院訴請離婚。張先生回台灣後主張他未接獲離婚通知,且澳洲採行的「破綻主義」(即婚姻無法維持即可離婚,不追究過錯)與台灣的「有責主義」(需有特定過錯才能離婚)不同,因此婚姻關係應仍存在。台灣法院審理後駁回張先生的主張。法院指出,兩造均有澳洲國籍且在澳洲有居住事實,澳洲法院有管轄權。張先生雖稱未接獲通知,但其在澳洲曾提起其他相關訴訟,應可得知離婚訴訟資訊,且符合澳洲法律送達規定,故視為已合法送訴。至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明確表示,不能僅因他國採不同立法主義(如破綻主義)就認為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應從嚴解釋。此案例強調了對「送達合法性」和「公共秩序」的嚴格解釋,避免因兩國法律差異而輕易否定外國判決效力。

雙重國籍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要在台灣順利辦理海外離婚判決的登記,請您準備以下文件並留意相關事項:

  1. 確認判決確定性:確保您的外國離婚判決已「確定」並生效,通常需要該國法院核發的判決確定證明書。
  2. 文件驗證與翻譯:將外國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送交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或代表處辦理驗證。驗證後,務必將文件翻譯成繁體中文,並經我國公證人認證翻譯本。
  3. 初步自我審查:在前往戶政事務所前,您可以先行審查您的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的「不承認」情形,特別是:
  • 管轄權:該外國法院是否對您的離婚事件具有管轄權(例如,您或配偶是否在該國有住所、居所或國籍)。
  • 送達:如果您的離婚是缺席判決(對方未出庭),務必確認對方是否已合法收到訴訟通知或命令。
  • 公共秩序:判決內容是否明顯違反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倫理。實務上對此採嚴格解釋,通常不會因兩國離婚制度差異而認定違反。
  • 相互承認:該外國是否承認台灣法院判決的效力。這點較難自行判斷,但通常只要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對方不承認我國判決,實務上會傾向從寬認定。
  1.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備妥上述經驗證及翻譯的文件,向您在台灣的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戶政機關會進行形式審查。

結語

海外離婚判決在台灣的承認,並非想像中複雜。只要您的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並備妥完整且經合法驗證的文件,通常都能順利在台灣完成離婚登記。了解這些基本原則和實務操作要點,將能幫助您更自信地處理雙重國籍下的法律事務,確保您的權益在台灣也能得到完整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國外離婚,對方是外國人且從未在台灣居住,台灣法院會承認這份判決嗎?

A: 會的。只要您的外國離婚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特別是該外國法院依台灣法律判斷具有管轄權(例如,離婚當時您或對方在該國有住所、居所或國籍),且無其他不承認事由,台灣法院就會承認其效力。對方是否為外國人或是否曾在台灣居住,並非判斷外國判決效力的關鍵因素。

Q: 如果我的海外離婚判決書是簡體中文,台灣戶政事務所會接受嗎?

A: 不會直接接受。即使是簡體中文,戶政事務所仍會要求您將文件翻譯成台灣的繁體中文,並經我國公證人認證翻譯本。此外,判決書本身也需要經過我國駐該國代表處或辦事處的驗證,以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

Q: 我的海外離婚判決已經確定,但對方不服,可以在台灣提起訴訟推翻嗎?

A: 可以。即使戶政機關已經完成離婚登記,若利害關係人(例如您的前配偶)對該外國判決的效力有爭執,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台灣法院提起「確認外國判決不予承認」之訴。如果法院最終判決不承認該外國判決效力,則戶政機關的離婚登記可能會面臨塗銷的風險。

Q: 我怎麼知道我離婚的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原則?

A: 判斷「相互承認」確實較為複雜。除了少數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外,多數國家並無明確協議。實務上,法院會參考外交部提供的資訊,或依個案判斷該國是否有承認台灣法院判決的先例。一般而言,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國不承認台灣判決,否則實務上會傾向從寬認定,以促進國際司法合作。您可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詢問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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