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外籍配偶辦理指南

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外籍配偶辦理指南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涉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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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愛的外籍配偶朋友們!

在台灣,許多外籍配偶可能會遇到一個疑問:我在原來的國家已經離婚了,這份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我該怎麼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呢?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的法律規定,幫助您理解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灣的承認程序,讓您在台灣的離婚登記之路更順暢。

台灣法律如何看待外國離婚判決?

台灣對於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是採取「自動承認制」的。這表示,只要您的外國離婚判決是經過合法訴訟程序所做出的,台灣原則上都會予以尊重。然而,這項承認並非沒有條件,台灣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如果您的判決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台灣就不會承認其效力。

關鍵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這條法規是判斷外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的核心依據,請您務必了解: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這條法條是什麼意思呢?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外國離婚判決有以下四種情況之一,台灣就不會承認它的效力:

  • 外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這表示按照台灣的法律規定,外國法院沒有權力審理這起離婚案件。實務上,法院會參考台灣《家事事件法》第52條關於管轄的規定,例如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住地或離婚原因事實發生地等,來判斷外國法院是否有合理的審判基礎。

  • 對方沒有合法收到通知: 如果您的離婚判決是在對方(敗訴的配偶)沒有出庭應訴的情況下做出的(稱為「缺席判決」),那麼必須確認訴訟通知或命令已經在該國合法送達給對方,或者有透過台灣的法律協助送達,以保障對方的訴訟權利。

  • 判決內容或程序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這是一個比較嚴格的標準。除非判決的內容或訴訟程序,與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觀、道德倫理或法律秩序有非常嚴重的牴觸,否則通常不會因此拒絕承認。例如,即使外國採用的離婚原則(如「無過失離婚」或「破綻主義」)與台灣的法律規定不同,也不一定會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

  • 該國與台灣沒有相互承認判決: 這指的是該外國與台灣之間沒有互相承認彼此法院判決效力的關係。不過,實務上通常會採「事實上相互承認」原則,只要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該國不承認台灣的判決,通常不會以此款拒絕承認。

實際案例解析:讓您更好理解

案例一:戶政事務所能否直接辦理?

陳小姐在美國取得離婚判決後,回到台灣想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她的前夫認為這份美國判決不應被台灣承認,戶政事務所不應直接辦理。這個案件最後由法院判決,明確指出:

  • 離婚判決屬於「形成判決」 :這類判決在確定後就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經過台灣法院的「許可執行」才能生效。
  • 戶政事務所可以進行「形式審查」 :戶政事務所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對外國離婚判決進行初步的書面審查。如果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就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外國離婚判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台灣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一定需要先經過台灣法院的判決確認,這為您省下了不少時間和程序。

案例二:不同國家的離婚原則,台灣會承認嗎?

王先生和林小姐都是澳洲公民,林小姐在澳洲法院訴請離婚。王先生後來在台灣爭執說,澳洲法院採用的「破綻主義」(即婚姻關係破裂即可離婚,不追究過失),與台灣的「有責主義」(離婚需有特定過失事由)不同,所以澳洲的離婚判決不應被台灣承認。法院最終的判決是:

  • 國際管轄權的判斷:由於王先生和林小姐都是澳洲公民,且王先生也在澳洲提起過夫妻財產分配訴訟,顯示澳洲與他們有密切連結,因此澳洲法院被認為具有管轄權。
  • 「破綻主義」不等於違反公共秩序:法院認為,即使澳洲的離婚原則與台灣不同,但這並不當然構成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理由。除非判決的結果或程序嚴重侵犯台灣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否則不會因此拒絕承認。

這個案例說明: 即使您在國外離婚的法律原則與台灣不同,台灣法院通常也會予以承認,不會僅因為法律主義不同就拒絕承認您的離婚判決。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辦理外國離婚判決登記?

應備文件

當您準備到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請準備以下文件:

  • 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這兩份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該國的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 中文譯本:如果判決書不是中文,需要翻譯成中文。這個中文譯本也需要經過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者在台灣找國內公證人認證。
  • 送達證明(若為缺席判決):如果您的離婚判決是在對方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做出的,您需要提供證明訴訟文件已合法送達給對方的文件。
  • 當事人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等。
  • 戶籍謄本:若您在台灣有戶籍。

辦理程序

  1. 文件驗證與翻譯:首先,請將您的外國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送交我國駐當地大使館或辦事處進行驗證。若非中文,請務必翻譯成中文並一併驗證或公證。
  2. 戶政機關登記:攜帶上述所有文件,到台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進行文件上的形式審查。
  3. 法院確認(若有爭議):如果戶政事務所在審查後有疑問,或者您的配偶或利害關係人對這份外國判決的效力有爭議,那麼就可能需要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這份外國判決的效力,或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

常見注意事項

  • 送達程序很重要:如果您的外國判決是缺席判決,請務必確認訴訟文件已合法送達給對方,這是判決被承認的重要前提。
  • 評估管轄權:雖然戶政事務所只做形式審查,但如果外國法院明顯沒有國際管轄權,這份判決最終仍可能不被台灣承認。建議在國外提起離婚訴訟前,先評估該國法院是否具備台灣法律所認可的管轄基礎(例如夫妻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等)。
  • 判決必須「確定」 :這份判決必須是最終的、不能再上訴或抗告的「確定判決」。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即使戶政機關完成了登記,如果您的前配偶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外國判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他們仍然可以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外國判決不具效力,或者確認您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預防措施:建議在國外進行離婚訴訟時,盡可能讓雙方當事人都參與訴訟程序,避免缺席判決,並確保訴訟程序符合當地及台灣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結論

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灣的承認,原則上是相當便利的,只要您的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通常可以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理解這些規定並準備好所需文件,將能幫助您順利完成離婚後的在台生活安排。希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台灣法院的同意才能生效?

A: 台灣對於外國離婚判決,原則上是採取「自動承認」的。這表示只要您的外國離婚判決符合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例如外國法院有管轄權、對方有合法收到通知、判決內容沒有嚴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且該國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判決的關係,那麼這份判決在台灣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再經過台灣法院的判決來「許可執行」。您可以直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Q: 戶政事務所會怎麼審查我的外國離婚判決?

A: 戶政事務所會對您的外國離婚判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他們會核對判決書是否為「確定判決」(也就是不能再上訴的最終判決),以及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的四種不承認情況。例如,他們會檢查判決書是否有我國駐外館處的驗證,以及是否有合法的中文翻譯。如果文件齊全且形式上沒有問題,戶政事務所就會受理您的離婚登記。

Q: 如果外國法院是用「無過失離婚」(破綻主義)判決離婚,台灣會承認嗎?

A: 台灣法院目前對於外國採用「無過失離婚」(或稱破綻主義)的判決,通常會予以承認。雖然台灣《民法》主要採「有責主義」(即離婚需有特定過失事由),但法院實務認為,不同國家的離婚立法原則本身,不當然構成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除非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嚴重牴觸台灣法律基本原則或倫理觀念的情形,否則不會因此拒絕承認。

Q: 我怎麼知道外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這對我重要嗎?

A: 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對台灣是否承認該判決非常重要。台灣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參考台灣《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例如: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時夫妻的居所地。簡單來說,如果外國法院與您或您的配偶有合理的連結(例如您們當時住在那個國家),那麼該法院通常會被認為有管轄權。如果您不確定,建議在國外提起離婚訴訟前,先評估這個連結是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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