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離婚無效?假離婚風險與您的權益保障

協議離婚無效?假離婚風險與您的權益保障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離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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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協議離婚看似是和平分開的選項,但若其中一方心有不甘,或是曾為了某些「不得已」的理由,辦理了實際上並無離婚真意的「假離婚」,那情況就複雜多了。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困惑與不安,面對可能被「離婚」或「假離婚」的局面,您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離婚的真實樣貌,特別是針對「假離婚」的法律效力與潛在風險,幫助您釐清自身權益,不再茫然無助。

協議離婚的關鍵:真心與形式

在台灣,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的成立,並非僅靠簽字那麼簡單。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定,最核心的要件就是夫妻雙方必須有真實的離婚意願,並且完成特定的形式步驟。

《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的生效要件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協議離婚的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 書面協議: 離婚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載明。
  • 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這些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確實知悉」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真實意願,不能只是單方面聽信或隨意簽名。如果證人未確認雙方真意,該離婚協議可能無效。
  •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這是最重要的「生效要件」。即使您與配偶簽了離婚協議書,也有證人簽名,但只要沒有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法律上您的婚姻關係就沒有解除

「假離婚」的法律陷阱與風險

許多人可能為了特定目的,例如規避債務、申請貸款、避免影響軍職或移民等,而與配偶「假意」辦理離婚。然而,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且伴隨極高的風險。

《民法》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性

《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這條法規指出,如果夫妻雙方通謀(也就是說好)做出虛偽的離婚意思表示(明明不想離婚卻假裝要離),那麼這個離婚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即使您們辦理了戶籍登記,法律上您的婚姻關係其實仍然存在

假離婚的潛在風險

  1. 婚姻關係未消滅: 最核心的風險是,您和配偶的婚姻關係其實從未解除。這會導致後續許多問題。
  2. 重婚罪風險: 若您的配偶在「假離婚」後,又與第三人結婚,由於您們的婚姻關係並未消滅,其行為將構成《民法》第985條所禁止的重婚。這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更對您造成嚴重的侵害。
  3. 巨額損害賠償: 如果配偶的重婚行為侵害了您的配偶權,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4. 財產糾紛: 假離婚可能讓原有的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等問題變得更加複雜,甚至引發爭議。若對方主張已離婚而拒絕履行夫妻義務,您可能需要透過訴訟來釐清。
  5. 子女權益: 假離婚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等約定,可能因離婚無效而產生爭議。

真實案例解析:假離婚的教訓

為了讓您更了解「假離婚」的嚴重性,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假離婚後重婚,賠償三百萬

曾有一對夫妻,丈夫因考量軍職和移民美國,與妻子商議辦理「假離婚」。兩人簽了協議書並辦理戶籍登記,但實際上仍維持夫妻關係,丈夫也常赴美探望妻兒。多年後,妻子發現丈夫在大陸與另一位女子重婚並辦理登記。妻子憤而提告,主張當初的「假離婚」無效,丈夫重婚侵害其權利,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根據夫妻長期互動、書信往來(顯示丈夫仍關心妻兒、規劃共同生活,甚至指導妻子如何掩飾假離婚)等證據,認定兩人當初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無真正離婚的意願,因此該「假離婚」協議不生效力,婚姻關係仍存在。丈夫重婚的行為構成對妻子的侵權,最終判決丈夫需賠償妻子新台幣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即使形式上辦了離婚登記,只要雙方沒有真實離婚的意願,這個離婚就是無效的。一旦對方重婚,您有權利主張巨額賠償。

案例二:主張假離婚,卻因證據不足敗訴

另一個案例是,一位妻子主張當年為了丈夫申請助學貸款而辦理「假離婚」,丈夫也承諾事後會補辦結婚登記。雖然兩人離婚後仍持續同居生活,共同置產,對外也以夫妻身分營生,但當妻子後來想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時,丈夫卻抗辯兩人確有離婚真意。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駁回了妻子的訴訟。法院認為,即使離婚後仍同居、共同生活,這可能是基於節省開支、照顧子女或情誼,不能直接推論沒有離婚真意。而且,協議書中對親權、財產等事項都有詳細約定,若無真意,何必大費周章?最關鍵的是,妻子未能舉證證明當初的離婚是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她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雙方在簽協議時,內心其實沒有離婚的真實意願。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假離婚」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無效的一方。如果您想證明當初的離婚是假的,您必須提出更為確鑿的證據,例如雙方的通訊紀錄、對話錄音、共同生活模式的明確證明、財務往來等,而不能僅憑離婚後仍同居等表面現象。

保護您的權益:實用建議

面對配偶不同意離婚,或是擔心「假離婚」的風險,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

  1. 確認對方真意: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任何形式的離婚,請務必確認您與配偶雙方都有真實且一致的離婚意願。若您沒有離婚意願,請明確表達,切勿簽署任何離婚文件。
  2. 切勿配合「假離婚」: 為了任何目的而辦理「假離婚」都是極高風險的行為。一旦辦理,您就可能面臨婚姻關係未消滅、配偶重婚、財產糾紛等不可預測的法律後果。
  3. 謹慎對待離婚文件: 任何要求您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請務必仔細閱讀。如果協議書上有證人簽名,請確認這些證人是否確實親自見聞您與配偶的離婚真意。
  4. 保留關鍵證據: 如果您曾被要求辦理「假離婚」,或懷疑您的配偶有重婚行為,請務必盡可能收集和保留所有能證明真實意圖的證據,例如:
  • 通訊紀錄(訊息、電子郵件、通話錄音)
  • 書信、日記
  • 共同生活照片、影片
  • 共同財產的證明、財務往來紀錄
  • 證人證詞(例如親友、子女等可證明您們仍維持夫妻關係的證人)
  1. 注意時效問題: 若您發現配偶有重婚等侵權行為,且希望請求損害賠償,請務必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的時效。通常是自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也就是確切知道配偶重婚)後的兩年內,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十年內,必須行使您的權利,否則請求權可能消滅。

結語:您的權益,不容忽視

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是影響您人生至關重要的大事。無論是面對配偶的離婚要求,或是過去曾有「假離婚」的經驗,了解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是您應當堅守的原則。請記住,協議離婚的成立需要雙方真實的意願,以及嚴謹的法定程序。若缺乏其中任何一項,您的婚姻關係可能依然存在,而您也擁有捍衛自身權益的法律武器。面對複雜的婚姻法律問題,保持冷靜,收集證據,並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才能確保您的權益不被侵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配偶說要辦「假離婚」規避債務,我該答應嗎?

A: 律點通建議您絕對不要答應。因為「假離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使辦理了登記,您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這不僅無法真正規避債務,還可能導致您面臨重婚、財產糾紛等更複雜且嚴重的法律風險,得不償失。

Q: 我已經辦了「假離婚」,現在對方卻不願復婚,我該怎麼辦?

A: 由於「假離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您的婚姻關係很可能仍然存在。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並提出證據證明當初的離婚是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並無真實離婚意願。一旦法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您就能主張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Q: 如果我發現配偶在「假離婚」後與他人重婚,我能請求賠償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假離婚」被認定無效,而配偶又與第三人重婚,這將嚴重侵害您的配偶權。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請務必注意《民法》第197條的時效規定,在知悉對方重婚後的兩年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消滅。

Q: 我該如何證明當初的離婚是「假離婚」?

A: 證明「假離婚」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無效的一方。您需要提供能證明雙方並無離婚真意的客觀證據,例如:離婚後仍持續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管理財產的證明;雙方往來書信、訊息、錄音中提及「假離婚」目的或仍有夫妻情誼的內容;對外仍以夫妻身分自居的證明;或子女、親友的證詞等。這些證據越具體、越能顯示雙方內心無真實離婚意願,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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