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緊急保護令:遭遇家暴,如何快速尋求法律保護?

緊急保護令:遭遇家暴,如何快速尋求法律保護?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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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律點通告訴您:急迫危險下的法律後盾—緊急保護令

親愛的您,如果此刻您正身陷家庭暴力的陰影,感到恐懼、無助,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請您知道,您並不孤單,而且法律能夠提供您最即時的保護。當危險迫在眉睫,無法等待一般法律程序時,「緊急保護令」就是為您量身打造的快速安全網。

什麼是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最緊急情況所設計的一種保護措施。它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立即制止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傷害擴大或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它是一種暫時性快速核發的命令,法院通常會在極短時間內(法規明定4小時內)核發,而且不需經過正式開庭審理程序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聲請緊急保護令最關鍵的要件就是「急迫危險」。這表示您必須面臨立即、迫切的家庭暴力威脅。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判斷是否存在急迫危險,主要會考量以下幾種情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簡單來說,就是:

  • 現時危險: 暴力行為正在發生、即將發生,或加害人有明確的暴力預告。例如,對方正在對您施暴、持械威脅、或情緒失控揚言要傷害您。
  • 嚴重性: 侵害行為可能導致您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重大損害。例如,造成明顯傷勢、讓您感到嚴重恐懼、或切斷您的經濟來源。
  • 急迫性: 情況緊急到無法等待一般保護令的審理程序,必須立即介入。例如,對方酒醉失控、情緒激動且有暴力傾向,或已實施暴力並持續威脅。
  • 無法回復之損害: 如果不立即核發保護令,可能導致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難以彌補的傷害。

誰可以幫我聲請緊急保護令?

請注意,被害人本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基於其急迫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只有以下機關可以為您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這代表,當您身處危險時,您應該立即撥打110報警,或聯繫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警察或社工在評估您的情況符合「急迫危險」後,就會立即為您代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法院多快會核發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的審理非常快速。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如果認定有急迫危險,必須在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這項規定確保了您能在最快的時間內獲得法律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同時,緊急保護令一經核發,就會立即生效,並會自動視為您已經聲請了通常保護令。這表示法院後續會排定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庭,讓您的保護能從短期應急延伸到長期穩定。

真實案例分享:什麼情況下會核發緊急保護令?

為了讓您更清楚「急迫危險」的判斷標準,律點通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讓您更容易理解:

案例一:阿美與孩子的驚魂夜

阿美與孩子們長期飽受丈夫酗酒後的暴力。某天深夜,丈夫又酒醉失控,不僅對阿美和孩子拳打腳踢,造成阿美多處擦傷瘀青,更可怕的是,他竟然拿起菜刀在廚房亂揮,甚至衝向前來處理的員警。面對這樣持械威脅、暴力行為持續升級的情況,員警立即為阿美聲請了緊急保護令,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傷勢照片、現場物品損壞照片、查扣刀械照片等)。法院審閱後,認為阿美與孩子們確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迅速核發緊急保護令,禁止丈夫再對他們施暴、騷擾,並要求他遷出住居所、遠離他們。

律點通說明: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當暴力行為持續、有明顯身體傷害、加害人情緒失控甚至持械威脅時,都符合「急迫危險」的要件,法院會迅速介入。

案例二:小芳的逃離與恐懼

小芳和丈夫因為農務問題發生口角,丈夫情緒激動下,竟拿起鐵棍毆打小芳的臀部和手部,造成大面積瘀青。雖然小芳後來逃到朋友家借住,暫時脫離了現場,但她內心仍充滿恐懼,深怕丈夫會再次找上門施暴。警察到場了解情況後,認為即使小芳暫時安全,但因明確的暴力事實和她內心的恐懼,仍存在再次受害的急迫危險,因此也為她聲請了緊急保護令。法院在審酌警方提供的證據後,核發了緊急保護令,禁止丈夫再對小芳實施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侵害行為。

律點通說明: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急迫危險」不限於暴力正在發生的當下。即使您已暫時脫離現場,但若仍存在再次受害的恐懼和可能性,且有明確的暴力事實為證,依然符合緊急保護令的核發要件。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正處於需要緊急保護令的情況,請您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報警或聯繫社政單位:
  • 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聯繫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這是您獲得緊急保護令的唯一途徑。
  1. 提供詳盡資訊與證據:
  • 向警方或社工陳述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行為、造成傷害等細節。
  • 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例如:
  • 傷勢照片: 身體受傷部位的清晰照片。
  • 錄音/錄影: 暴力行為、威脅言語的錄音或錄影。
  • 通訊紀錄: 騷擾、恐嚇訊息的截圖或紀錄。
  • 就醫證明: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 物品損壞照片: 因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壞。
  1. 配合調查與陳述:
  • 警方或社政單位會進行調查筆錄,請您務必詳實陳述。法院在審理緊急保護令時,可能會透過電話或請聲請機關人員到庭陳述,請確保您能被聯繫上。
  1. 遵守保護令內容:
  • 一旦緊急保護令核發,請您務必了解其內容(例如禁止對方接近的距離、地點)。
  • 若對方違反保護令,請立即撥打110報警。違反保護令是犯罪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1. 安全計畫與長期規劃:
  • 在等待緊急保護令核發期間,請與警方或社工討論您的安全計畫,例如暫時安置、親友協助、避免獨處等。
  • 緊急保護令是短期應急措施,核發後會自動啟動通常保護令的程序。您應留意法院通知,並準備好在通常保護令庭上再次陳述與提供證據,並考慮長期的安全與生活安排。

結論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尋求法律協助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第一步。緊急保護令正是為您在最危急時刻提供即時保護的利器。請記住,當您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不要猶豫,立即撥打110或113,讓法律成為您的堅強後盾。您的安全,永遠是我們的首要關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不行。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本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您必須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撥打110)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打113保護專線)代為聲請。這些機關在評估您有急迫危險後,會協助您向法院提出聲請。

Q: 什麼是「急迫危險」?有哪些情況符合?

A: 「急迫危險」是聲請緊急保護令最核心的要件。它指的是被害人面臨立即、迫切的家庭暴力威脅,可能造成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無法回復的損害。常見符合的情況包括:加害人正在施暴、持械威脅、揚言要傷害您、情緒失控且有暴力傾向、或因暴力行為導致您無法安全居住等。即使您已暫時脫離現場,但若仍有再次受害的恐懼與可能性,也可能符合。

Q: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我還需要做什麼嗎?

A: 是的,緊急保護令是一種暫時性的保護措施。它核發後會自動視為您已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後續會排定通常保護令的審理庭。您需要留意法院的開庭通知,並準備好在通常保護令庭上再次陳述家庭暴力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以爭取更長期的保護。

Q: 如果對方違反了緊急保護令,我該怎麼辦?

A: 一旦緊急保護令核發,對方就必須遵守其內容。如果對方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例如接近您、騷擾您、或再次施暴,請您務必立即撥打110報警。違反保護令是犯罪行為,警察會依法處理,並將對方移送法辦。

Q: 如果我已經離開加害人身邊,還能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可以的。即使您已經暫時離開加害人身邊,但若您仍因過去的暴力事實而感到恐懼,擔心對方會再次找上門或持續騷擾,且有明確的暴力行為可供證明,警方或社工仍可能評估您有再次受害的「急迫危險」,進而為您聲請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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