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掌握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即時保護

掌握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即時保護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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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暴力來襲:緊急保護令,您親人的即時避風港

當您所愛的家人遭受家庭暴力,那種心痛與無助感,我們深有同感。在危急時刻,如何為他們爭取最即時的保護,是許多家屬最關心的問題。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一項重要工具——「緊急保護令」,讓您掌握關鍵資訊,在最需要的時候,為親人撐起一把保護傘。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是專為應對家庭暴力「急迫危險」而設計的法律命令。它最大的特點就是迅速性,能在極短時間內生效,為受暴者提供立即的保護,避免更嚴重的傷害發生。

什麼是「緊急保護令」?為何它如此重要?

緊急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即時危險所設計的保護令類型。它的核心價值在於「速度」,因為在生死交關之際,時間就是一切。與一般保護令需要較長時間審理不同,緊急保護令的核發程序被大幅簡化,甚至可以「不經審理」就核發。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的規定: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這代表什麼呢?這表示法院可以僅憑聲請人(通常是警察或社工)的陳述或書面資料,在不召開正式庭訊、不傳喚施暴者到庭辯論的情況下,就迅速做出裁定。最重要的是,一旦法院認定有「急迫危險」,就必須在四小時內核發!這項規定確保了在最緊急的時刻,能立即為被害人提供安全保障。

關鍵時刻!何謂「急迫危險」?

「急迫危險」是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最核心要件。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法院就無法核發緊急保護令。那麼,法律上是如何定義「急迫危險」的呢?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說明: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白話來說,所謂「急迫危險」是指危險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具有高度的即時性。這不單指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精神上、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例如:

  • 現時危險: 施暴者正在對被害人施暴、明確威脅將立即施暴、或有跡象顯示施暴行為即將重演(例如施暴者持刀在家中徘徊、揚言縱火、或剛對被害人施暴完畢且情緒仍極度不穩)。
  • 無法回復之損害: 若不立即介入,將導致被害人遭受難以彌補的身體、精神或財產上的重大損害(例如施暴者威脅要帶走孩子且有實際行動、或揚言毀損所有財物並造成被害人經濟困境)。

實務上如何判斷「急迫危險」?

雖然法律分析中沒有具體的判決案例,但在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急迫危險」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暴力行為的頻率與嚴重性: 是否有近期、頻繁或嚴重的暴力事件發生,例如剛遭受毆打,有明顯傷勢。
  • 施暴者的威脅性: 施暴者是否有明確的暴力威脅、持有武器、或有暴力前科。
  • 被害人的脆弱性: 被害人是否為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因其他因素導致其更易受害。
  • 環境因素: 是否有其他可能導致危險加劇的因素,例如施暴者飲酒、吸毒等。
  • 警察或社工的評估: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的評估報告,對於法院認定「急迫危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重點是: 「急迫危險」必須是「現時」的危險,而非僅是過去的暴力事件。聲請時應盡可能提供最新的、能證明危險迫在眉睫的證據。

如何為親人聲請緊急保護令?掌握關鍵步驟!

當您發現親人正處於「急迫危險」中,請務必採取行動。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有其特定管道,以下是您需要知道的關鍵步驟:

誰可以聲請?

請注意,被害人本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因此,您或您的親人應立即:

  • 撥打113保護專線
  • 撥打110報警
  • 向當地社會局求助

由這些專業機關的人員(警察、社工)協助評估並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您需要提供哪些資訊?

向協助聲請的機關(警察、社工)提供越詳細、越具體的家庭暴力事實,越有助於法院迅速判斷「急迫危險」。請盡可能提供:

  • 時間、地點: 暴力發生的確切時間和地點。
  • 施暴者資訊: 施暴者的姓名、與被害人關係。
  • 暴力內容: 具體描述施暴行為(例如:毆打、掐頸、言語恐嚇、限制行動、破壞物品等)。
  • 危險程度: 強調當前所面臨的「急迫危險」程度,例如施暴者是否仍在家中、是否揚言繼續施暴、是否有武器等。
  • 證據: 提供相關證據,如傷勢照片、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驗傷單、報案紀錄等。

配合調查與後續程序

若法院認為現有資料不足以判斷,可能會請警察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助調查,或要求聲請人(警察、社工)或被害人到庭或電話陳述事實(《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請務必積極配合,提供真實且完整的資訊。

值得一提的是,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法律上會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這意味著,緊急保護令是暫時的保護措施,後續仍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以提供更長期的保護。您和親人應準備好面對後續的審理,並可尋求法律扶助或社工協助。

給被害人家屬的重要提醒

證據保全至關重要: 無論暴力是否嚴重,請務必盡可能保全證據,包括驗傷(即使只有輕微傷勢)、拍照、錄音、錄影、保留簡訊或通訊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聲請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 立即尋求專業協助: 不要獨自面對家庭暴力,應立即撥打113、110,或尋求社工、醫療人員、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他們能提供最即時的支援與指引。
  • 制定安全計畫: 在專業人員協助下,為被害人制定個人安全計畫,包括緊急聯絡人、緊急避難處所、重要文件備份等,以備不時之需。
  • 保護令的送達與執行: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迅速通知警察機關執行。請務必確認保護令已送達並可執行,確保親人的安全。

結語:為愛,勇敢站出來

面對家庭暴力,被害人家屬往往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和痛苦。但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受暴者提供了保護,而緊急保護令正是其中一道重要的防線。了解這些法律工具,並在必要時勇敢尋求協助,是您為親人開啟安全之門的關鍵一步。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律點通與您同在,願每一位受暴者都能獲得即時且完善的保護,重獲平靜與安全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才符合「急迫危險」的條件?

A: 「急迫危險」是指家庭暴力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具有高度的即時性。例如,施暴者剛對被害人施暴且仍在家中、施暴者明確威脅將立即造成身體傷害、精神上極度恐懼且無法脫離、或有跡象顯示暴力行為即將重演(如施暴者情緒失控、持有利器)。法院會綜合考量暴力嚴重性、施暴者威脅性、被害人脆弱性及環境因素來判斷。

Q: 如果沒有明顯外傷,只是言語恐嚇或精神虐待,也能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是的,緊急保護令的「急迫危險」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如果達到「現時危險」且不立即介入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同樣符合聲請要件。例如,施暴者持續以恐嚇言語威脅要傷害被害人或其子女,導致被害人極度恐懼且生活無法自理,或施暴者正在惡意轉移財產導致被害人經濟陷入困境,都可能符合條件。關鍵在於這些威脅或侵害是否具有「現時性」和「急迫性」。

Q: 我要如何讓法院相信親人有「急迫危險」?需要什麼證據?

A: 要讓法院相信有「急迫危險」,最重要的是提供具體、最新的事實和證據。例如: 驗傷單: 即使是輕微傷勢也應就醫驗傷並取得證明。 照片/影片: 暴力現場、傷勢、被破壞物品的照片或錄影。 錄音: 施暴者的恐嚇、威脅或暴力行為的錄音。 通訊紀錄: 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的對話截圖,顯示威脅或暴力內容。 報案紀錄: 每次報警處理的紀錄。 目擊者證詞: 如果有鄰居、親友目睹暴力,他們的證詞也會有幫助。 這些證據能幫助警察、社工向法院聲請時,提供更具說服力的資料。

Q: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是不是就一勞永逸了?

A: 緊急保護令主要提供的是「即時」的保護,其效力是暫時性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會被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這表示,後續仍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以評估是否需要核發效期更長(最長兩年,到期可再聲請延長)的通常保護令。因此,緊急保護令並非一勞永逸,被害人及其家屬仍需配合後續的程序,並持續關注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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