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遇家暴急難?緊急保護令助你即刻脫險!

遇家暴急難?緊急保護令助你即刻脫險!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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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您,如果您正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脅,身陷恐懼與不安,請知道您並不孤單。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即時的保護,尤其在危險迫在眉睫時,時間就是一切。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緊急保護令」這項法律工具,讓您了解在最危急的時刻,如何為自己和家人爭取到最快速、最有效的安全庇護。

什麼是緊急保護令?為何它如此重要?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是專為家庭暴力被害人設計的「緊急救援」機制。它的核心目的,就是在您面臨急迫危險時,能立即制止施暴行為,並迅速確保您及家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避免更嚴重的傷害發生。它就像一道法律的「安全網」,在您最需要的時候,能快速且有效地將您與施暴者隔開。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急迫危險」的關鍵認定!

聲請緊急保護令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就是您是否處於 「急迫危險」 之中。這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實務考量。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當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您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會考量您是否面臨以下情況:

  • 遭受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 這表示危險是現在正在發生,或是即將發生。例如,施暴者正對您施暴、威脅要傷害您、持續騷擾或控制您的金錢等。
  • 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 這意味著如果沒有這道保護令,您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的嚴重後果,例如可能危及生命、造成嚴重身心創傷等。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急迫危險」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施暴行為的頻率與嚴重性、施暴者的情緒狀態、您的身心狀況,以及環境因素等。即使是緊急情況,法院仍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判斷,這時會採取「優勢證據」原則,也就是說,您提供的證據只要能讓法院相信「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即可,不需要像刑事案件那樣嚴格的證明標準。

法院如何快速核發?「不經審理」與「四小時內」的時效秘密

緊急保護令之所以「緊急」,就體現在它快速核發的機制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明確規定: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這代表著什麼呢?

  • 「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可以不需要召開正式的庭訊,就能根據您(或協助您的機關)提供的書面資料或電話陳述,迅速做出裁定。這大大縮短了等待的時間。
  • 「四小時內核發」: 一旦法院認定您確實處於急迫危險中,法律要求法院必須在收到聲請後的四小時內,就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能立即傳真給警察機關。這是一項非常嚴格的時效要求,確保警力能以最快速度介入,提供您即時的保護。

實際案例分享:家暴發生時,法院怎麼判斷?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急迫危險」:

有位聲請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主張她的父親長期有辱罵家人、毀損家中物品、索討金錢,甚至毆打弟弟的行為。最近一次事件,是父親酒後在家中大肆破壞,聲請人與弟弟合力將其壓制後報警處理。聲請人因此感到極度恐懼,認為自己和家人有持續遭受不法侵害的急迫危險。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雖然父親沒有直接對聲請人施以肢體暴力,但考量到父親酒後毀損物品、辱罵家人的行為,以及過去曾毆打弟弟的事實,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對聲請人的精神上不法侵害,且有繼續受害的急迫危險。法院最終核發了保護令。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急迫危險」不只包含肢體暴力: 精神上的威脅、騷擾、財物毀損等,只要讓您感到恐懼不安,都可能被認定為急迫危險。
  • 證據很重要,但不必完美: 您能提供的報案紀錄、酒精測定紀錄、現場照片、家庭暴力通報表等,即使在緊急情況下,都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我該怎麼做?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實用步驟與準備

當您身處危險,需要緊急保護令時,請記住以下關鍵步驟與準備:

誰可以協助我聲請?

在有急迫危險的情況下,您不一定需要自己直接向法院聲請。以下單位可以協助您:

  • 警察機關: 您可以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警察會到場處理,並在評估後協助您聲請緊急保護令。
  • 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處): 這些單位在接獲通報或評估後,也能代您向法院聲請。 這些機關在夜間或休息日,甚至能以言詞、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為您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聲請時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雖然緊急保護令的核發程序快速,但越充分的證據,越能加速法院的認定。請盡可能準備以下資料:

  • 報案紀錄或警察職務報告
  • 驗傷單或醫療證明
  • 照片、錄音、錄影: 記錄施暴現場、您的傷勢、毀損物品、威脅內容等。
  • 通訊紀錄: 施暴者的騷擾簡訊、恐嚇訊息、通話紀錄等。
  • 證人證詞: 目擊者或知情者的證詞。
  • 家庭暴力通報表: 社工或相關單位介入的紀錄。

重要提醒: 在急迫危險下,請務必將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先尋求警方協助,不要單獨面對施暴者。

警察機關能提供什麼協助?

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警察機關有責任保護您的安全。他們可能會:

  • 派員守護、協助轉介緊急安置、安全護送。
  • 查訪並告誡相對人,制止其行為。
  • 地址保密: 如果您擔心施暴者知道您的新地址,聲請時可以要求不記載住居所,僅記載送達處所,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遭受家庭暴力絕不是您的錯,尋求法律保護是您應有的權利。緊急保護令是法律為您開啟的一扇「安全門」,它能迅速將您從危險中拉出。請勇敢地向外求援,無論是撥打110、113,或向社工、律師諮詢,都有專業人士能陪伴您度過難關。記住,您值得被愛、被尊重,也值得擁有一個安全無虞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誰可以幫我聲請緊急保護令?

A: 除了您本人,您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甚至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處)都可以在您有急迫危險時,協助您聲請緊急保護令。特別是警察和社會局,他們會評估情況並代為向法院聲請。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來聲請緊急保護令?

A: 雖然緊急保護令核發快速,但充足的證據能加速法院判斷。建議您盡可能準備報案紀錄、驗傷單、醫療證明、照片、錄音、錄影、騷擾簡訊或通話紀錄、目擊證人證詞,以及任何社工或相關單位介入的通報紀錄。這些都能證明您所面臨的危險。

Q: 聲請緊急保護令後,法院大約多久會核發?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一旦法院認定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應在收到聲請後的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這是法律對法院處理緊急保護令聲請所設定的極為嚴格的時效要求,旨在提供最即時的保護。

Q: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我是不是就完全安全了?

A: 緊急保護令提供的是即時的保護,讓您與施暴者暫時隔離。但請注意,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法院會將其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並會繼續審理通常保護令事件。因此,這是一個暫時性的保護,您仍需準備好面對後續的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以爭取更長期的保護。同時,請務必配合警方和社工的指示,確保自身安全。

Q: 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緊急保護令,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緊急保護令的內容,例如持續騷擾、威脅或靠近您,這就構成了「違反保護令罪」。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會立即介入處理。違反保護令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請務必保留所有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的證據,並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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