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家暴保護令被違反?別慌,您的行動能帶來改變!
您是否曾在家中、社區或工作場所,目擊到令人不安的家庭暴力情境?或許您知道受害者已聲請了保護令,卻看到加害人無視命令,再次做出騷擾或威脅的行為。那一刻,您可能感到震驚、憤怒,卻也可能不知所措:「我能做些什麼?」「這樣做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身為家暴目擊者,您的觀察與行動,往往是揭露真相、保護受害者的關鍵。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當家庭暴力保護令被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置,以及身為目擊者,您能如何安全有效地提供協助,讓公權力介入,終止暴力循環。
違反保護令,這些行為會觸法!
家庭暴力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所核發的命令,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內容,就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規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明確列舉了違反保護令罪的具體行為,一旦違反,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表示,違反保護令並非只是民事糾紛,而是會面臨刑事責任的嚴重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簡單來說,只要加害人違反了保護令中規定的: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再次對受害者施加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例如不斷打電話、傳簡訊、尾隨受害者,或在受害者住處附近徘徊等,這些都可能構成騷擾或跟蹤。
- 遷出或遠離特定場所: 未遵守保護令要求遷出住居所,或接近受害者住處、工作場所、學校等特定地點。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未依規定完成法院裁定的輔導課程。
- 性影像相關禁令: 未經同意散布、持有或不刪除受害者的性影像。
這些行為,都可能讓加害人吃上官司。
特別提醒,法律對「騷擾」和「跟蹤」有明確定義,並非只是主觀感受: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因此,判斷是否構成「騷擾」,關鍵在於客觀上是否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恐懼、不安或壓力;而「跟蹤」則強調持續性地監視、跟隨或掌控行蹤。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判斷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時,會非常重視加害人是否「明知」保護令存在及其內容,且「有意」違反。同時,對於「騷擾」等行為,也會有客觀的認定標準。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不知者無罪?保護令送達大有學問
王先生與太太的婚姻關係緊張,太太聲請了保護令。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王先生被命令禁止接近太太。然而,保護令文件因為某些原因,最終是「寄存送達」,也就是郵局送達未果,將文件放在郵局,等待王先生去領取,但他卻始終沒有領到。
後來,王先生因思念小孩,曾打電話給太太詢問離婚事宜,甚至前往太太住處附近拍照。太太認為他違反了保護令,因此報警提告。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保護令已經核發,但檢察官無法證明王先生確實「知道」保護令的內容。他辯稱以為之前的暫時保護令已經失效,並不知道有新的通常保護令。由於無法證明王先生有「故意」違反的意圖,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無罪。
- 給目擊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非常重視加害人是否「明知」保護令的存在。當您目擊加害人行為時,除了記錄行為本身,若能觀察到加害人言談或舉止中,顯示他明知保護令卻仍執意為之的線索,都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但更重要的是,即使您無法判斷加害人是否「故意」,只要行為客觀上符合違反保護令的態樣,都應立即通報。
案例二:只是「試開門」也算騷擾?客觀證據是關鍵!
李小姐聲請保護令後,加害人被禁止騷擾李小姐。某天,李小姐的鄰居看到加害人出現在李小姐家門口,手持鑰匙多次試圖打開李小姐家的門,但沒有大聲喧嘩或破壞門鎖。李小姐得知後非常害怕,認為加害人此舉是在騷擾她,於是報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加害人嘗試開門的行為讓李小姐感到不安,但如果僅是單純轉動門鎖幾次,沒有其他恐嚇、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的行為,且李小姐與加害人之間並非完全斷絕往來,這種單一行為可能不足以構成法律上「騷擾」的客觀標準。最終,法院判決加害人無罪。
- 給目擊者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判斷「騷擾」行為,不能單憑受害人的主觀感受,而是要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恐懼或壓力。因此,當您目擊疑似騷擾或跟蹤行為時,請盡可能詳細記錄加害人的具體動作、言語、持續時間、頻率,以及受害者的反應。這些客觀、細節的描述,能幫助警方和法院更準確地判斷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身為目擊者,我能怎麼做?實用行動指南
當您目擊家庭暴力保護令被違反時,您的冷靜觀察與及時行動,是保護受害者、遏止暴力的重要力量。請記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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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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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請立即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警方到場後,會依法處理並製作筆錄。您的報案,能立即啟動公權力介入,保護受害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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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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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內容: 詳細記錄每次違反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時、分)、地點、方式及內容。例如:「某年某月某日晚上8點,在受害者住家樓下,加害人對受害者大聲咆哮,並試圖拉扯其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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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 若情況允許且安全,請用手機錄音、錄影、拍照。例如,拍下加害人出現在受害者住處附近、或其騷擾行為的畫面。若有通話、簡訊、通訊軟體訊息等內容,也請截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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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 若還有其他目擊者,在安全且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可請其作證。但請務必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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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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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況下,請務必將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要與加害人直接對峙或發生衝突。您的主要任務是觀察、記錄與通報,而非介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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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調查,如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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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方或檢察官向您詢問時,請如實陳述您所目擊到的事實,並提供您所蒐集到的所有證據。您的證詞對於釐清案情、協助受害者非常關鍵。
結語:您的關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力量!
目擊家庭暴力保護令被違反,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然而,您的挺身而出,您的關心,正是受害者最需要的支持。透過了解法律、掌握正確的應對方式,您不僅能協助受害者脫離困境,更能讓社會看見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共同為建立一個更安全、更沒有暴力的環境而努力。您的每一步,都讓改變發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目擊到疑似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但我不確定對方是否有保護令,該怎麼辦?
A: 即使您不確定對方是否有保護令,只要您目擊到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包括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侵害、騷擾、威脅等),都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警方會到場評估情況,並查詢是否有相關保護令。您的通報是啟動調查的第一步,讓專業人員介入處理。
Q: 我提供的錄音、錄影證據,在法律上有效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您提供的錄音、錄影、照片等客觀證據,對於證明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非常重要,在法律上具有證據效力。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或基於保護自身及他人安全而錄影錄音,通常不會有法律問題。但請注意,不要以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如偷拍臥室、浴室等私密空間)進行蒐證。最重要的是,確保自身安全,不要為了蒐證而讓自己陷入危險。
Q: 如果我報警後,加害人發現是我通報的,會不會對我進行報復?
A: 這是許多目擊者擔心的問題,您的安全是第一考量。警方和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會盡力保護報案人及證人的身份資訊。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顧慮,可以在報警時向警方表明,請求他們保密您的身份。此外,若您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也可以向警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或尋求社福單位的協助。
Q: 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法律上認定的「騷擾」或「跟蹤」?
A: 法律上對「騷擾」和「跟蹤」有明確定義,並非僅憑主觀感受。「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例如不斷傳簡訊、打電話、尾隨、在住處門口徘徊,且這些行為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恐懼、不安或壓力。「跟蹤」則是指持續性地監視、跟隨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關鍵在於行為的持續性、目的性,以及是否造成受保護人心理上的壓迫與恐懼。當您目擊時,請盡可能詳細記錄行為的頻率、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受害者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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