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保障您的安全與權益

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保障您的安全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暴力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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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是孤單一人!家暴保護令,為您撐起保護傘

當家庭不再是避風港,反而成為暴力與恐懼的來源,您是否感到無助?在台灣,我們有《家庭暴力防治法》這項重要的法律,專為保護像您一樣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而存在。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保護令」是什麼?它能如何幫助您擺脫暴力陰影,重拾平靜生活。

什麼是保護令?為您打造的安全網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一種命令,旨在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安全。根據您的急迫性與需求,保護令分為三種:

  • 緊急保護令: 當您面臨立即且急迫的危險時,例如對方揚言施暴、威脅生命安全,或不立即核發將導致無法挽回的損害,您可以立即聯繫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由他們代為向法院聲請。法院會非常快速地審理並核發,甚至在夜間或假日也能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暫時保護令: 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期間,如果您有急迫危險,可以同時聲請暫時保護令,先獲得一段時間的臨時保護。

  • 通常保護令: 這是提供您長期且全面保護的命令。法院會經過審理,確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後核發。通常保護令的保護範圍非常廣泛,能涵蓋您生活中的多個面向。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重點提醒: 聲請保護令是免徵裁判費的,這大大降低了您尋求法律保護的門檻!

保護令可以為您做什麼?全方位的保護內容

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可以根據您的具體需求,由法院核發其中一款或數款命令,為您提供最全面的保護。以下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列舉的部分重要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款涵蓋了從人身安全、居住安排、子女監護與探視、經濟支持,到近年來新興的數位性暴力保護等各個面向,提供您最全面的保障。

如何聲請保護令?實務操作指引

聲請保護令的過程可能讓您感到不安,但只要掌握以下步驟,就能更順利地為自己爭取權益:

  1. 評估您的需求:
  • 如果您有立即危險,請務必先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由警察或社工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 如果您需要長期保護,則可聲請通常保護令。
  1. 準備聲請書狀:
  • 聲請保護令原則上需要書面申請。您可以在司法院網站下載制式表格,或尋求社工、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務必詳細說明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您與對方的關係。例如,對方何時、何地、如何對您動手或言語威脅,造成了什麼傷害或影響。越具體詳細,越能幫助法院了解情況。
  1. 蒐集與提出證據:
  • 證據是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關鍵。請盡可能蒐集以下資料:
  • 驗傷診斷書: 每次受傷後,務必前往醫院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
  • 照片、錄音、錄影: 拍下傷勢、破壞的物品,或錄下對方的威脅言論。
  • 警方處理紀錄: 如報案三聯單、警方到場處理的紀錄表。
  • 社工訪視紀錄、心理諮商紀錄: 這些專業紀錄能證明您長期受到的精神或心理傷害。
  • 證人證詞: 如果有親友、鄰居、同事曾目睹或知悉暴力事件,他們的證詞也能提供幫助。
  1. 選擇管轄法院: 您可以選擇在您的住居所地對方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選擇對您最方便的法院即可。
  2. 聲請與審理:
  • 將書狀及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審理保護令案件是不公開的,保護您的隱私。
  • 在審理時,您可以聲請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您出庭,讓您更有力量面對。
  • 如果您擔心住居所資訊被對方知道,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密您的住居所,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相關資料密封,禁止對方查閱。

保護令核發後,如何確保執行?

保護令不是一張紙,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相關機關就會協助執行:

  • 金錢給付: 如果保護令要求對方支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等,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暫時免收執行費。
  • 禁止查閱資訊: 如果保護令禁止對方查閱您的戶籍、學籍、所得等資訊,您可以持保護令向相關的戶政事務所、學校或國稅局申請執行。
  • 其他命令: 大部分的保護令,例如禁止施暴、禁止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等,都是由警察機關負責執行。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您應立即報警處理,警察會介入處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這些權益您不能不知道!

  • 專業人員有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等,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這表示您在求助時,會有專業人士協助您進入保護系統。
  • 警察的即時保護: 在緊急保護令核發前,警察人員在必要時有權在您的住居所守護、協助您與子女前往庇護所或醫療機構,並告知您相關權利與服務措施。
  • 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考量: 在聲請保護令期間,務必將您自身及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如果感到危險,請立即尋求庇護所的協助。
  • 主動追蹤與求助: 保護令核發後,您仍需主動追蹤執行情況。若對方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請立即報警處理,並告知警方對方違反了保護令,讓法律的保護力量能及時發揮作用。

勇敢踏出這一步,重拾屬於您的平靜生活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求助是擺脫困境的第一步。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它能為您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阻絕暴力。請記得,您值得一個沒有恐懼、充滿尊嚴的生活。運用這些法律工具,為自己和孩子開創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聲請保護令需要多久時間?

A: 緊急保護令通常會在數小時內核發,因為它處理的是立即的危險。暫時保護令則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核發,速度也較快。通常保護令的審理時間會依個案複雜度而異,但法院會盡快處理,不會因其他案件繫屬而延緩核發,以確保您的安全。

Q: 如果我沒有很多證據,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即使您沒有非常直接的物證,法院仍會依職權調查證據。您可以盡可能詳細地描述家庭暴力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過程、對您造成的影響(包括精神上的),並提供任何間接證據,例如親友證詞、社工或心理師的訪視紀錄、您的日記或訊息截圖等。法院會綜合所有資料來判斷。

Q: 保護令核發後,如果對方還是違反了怎麼辦?

A: 若對方違反了保護令的任何內容(例如:禁止接觸、禁止騷擾、禁止遠離特定場所等),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介入處理,對方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例如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請務必每次都報警,留下紀錄。

Q: 保護令會影響我的離婚或監護權訴訟嗎?

A: 保護令的核發,代表法院已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這份保護令對後續的離婚訴訟(例如判斷離婚事由、是否有不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等)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監護權)的判斷,都會有重要的影響。法院在處理子女相關事務時,會特別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家庭暴力事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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