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身心受創?法律如何助您爭取權益與療癒

離婚後身心受創?法律如何助您爭取權益與療癒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離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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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這兩個字,背後往往承載著難以言喻的傷痛,尤其當婚姻關係中曾有過精神或肢體上的傷害,那份心靈的創傷更是難以平復。作為「離婚重建者」,您或許正在經歷這段艱辛的旅程,但請記得,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權益保障,幫助您走出陰霾,重新找回力量。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離婚後的心理調適過程中,法律能如何成為您的堅實後盾。

精神慰撫金:為心靈創傷爭取賠償

當配偶的行為對您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甚至導致身心疾病(如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您有權利依據《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有不法行為,侵害了您的身心健康,導致您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即使不是財產損失,也能要求賠償。此外,若配偶的行為已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例如長期言語暴力、精神折磨、騷擾,甚至造成您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這也能成為您請求離婚的重要事由,依據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真實案例:精神傷害的法律實踐

案例一:家暴陰影下的PTSD,法律伸援手

小雅(化名)在婚姻中長期遭受先生的肢體暴力與精神控制,導致她被診斷出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在離婚訴訟中,小雅提出了保護令與醫療診斷證明,證明先生的暴力行為確實造成了她的身心創傷。法院審酌這些明確證據後,認定先生的行為構成不法侵害,判決他必須賠償小雅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若有明確的家暴證據與醫療證明,爭取精神賠償的機會將大幅提高。

案例二:心病難證,因果關係是關鍵

另一位當事人阿華(化名)則主張,因前妻家人的長期羞辱和挑撥,導致他罹患重度憂鬱症並最終離婚,因此請求精神賠償。然而,法院認為阿華雖然提出了憂鬱症診斷證明,但單憑診斷書,難以直接證明他的憂鬱症與前妻家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法院指出,憂鬱症的成因複雜,可能涉及個人心情調適等多重因素。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證明加害行為與精神創傷之間的「因果關係」是請求精神賠償的極大挑戰,需要更具體的證據鏈來支持。

子女最佳利益:孩子的心靈健康最重要

離婚時,若您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決定孩子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最重要的考量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這不僅包括孩子的物質生活,更包含他們的心理健康與人格發展。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綜合考量上述多項因素,例如父母的親職能力、孩子自身的意願,以及是否有任何一方有「惡意詆毀他方」或「阻礙親子會面」等行為(這就是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因為這些行為都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

真實案例:父母衝突下的孩子創傷

小翰(化名)的父母長期處於爭吵與言語暴力的環境中,父親甚至有深夜吼叫、摔擲物品的脫序行為。小翰長期目睹這些衝突,導致他出現嚴重的情緒焦慮,需要接受心理輔導。在父母的離婚訴訟中,法院不僅判准了離婚,更在親權酌定上,高度關注父親的行為對小翰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最終,法院考量小翰的意願、主要照顧者原則以及社工訪視報告,將主要照顧權判給了母親。這個案例強調,父母的行為若對孩子造成心理創傷,將嚴重影響其爭取親權的機會。

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終止

即使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民法》第1116條之2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費的金額會依據孩子的實際需求、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份來酌定。

實用建議:為自己與孩子爭取最大權益

  • 務必尋求專業醫療協助並保留證據:若您因離婚或婚姻問題感到身心不適,請立即就醫,並務必取得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治療紀錄。這些是證明您精神損害存在及其程度的關鍵證據。
  • 詳細記錄不法行為:將配偶施加精神或肢體暴力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及造成的影響,詳細記錄下來。您可以透過錄音、錄影、通訊軟體截圖、日記、電子郵件等方式留存。若有肢體暴力,請務必報警並驗傷,取得報案紀錄、驗傷單、保護令
  • 積極尋求社會資源協助: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照護機構等,都能提供情緒支持、心理諮詢或治療服務。這些機構的介入和報告(如社工訪視報告)在訴訟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 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在處理離婚及親權問題時,請務必將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福祉放在首位。避免在孩子面前惡意詆毀他方,或阻礙他方與孩子會面交往,以免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善意父母原則」。

結論:法律是您重建的力量

離婚的過程或許充滿挑戰,但請相信,您並非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體系,正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而存在。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更有力量地應對未來的挑戰,爭取應得的權益,並為自己與孩子開創更美好的未來。請記住,療癒需要時間,但法律能為您提供一個堅實的起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我的精神創傷是由前配偶的行為所導致?

A: 證明精神創傷的因果關係是關鍵且具挑戰性。您需要提供:1. 專業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治療紀錄,清楚載明您的身心狀況。2. 詳細記錄前配偶不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及造成影響的證據,如錄音、錄影、通訊軟體截圖、日記、電子郵件等。3. 若涉及肢體暴力,應有報案紀錄、驗傷單、保護令。4. 社會福利機構(如家暴防治中心)或心理諮詢機構的訪視報告或評估報告,也能作為輔助證據。

Q: 如果我因離婚導致精神創傷,可以請求多少精神慰撫金?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考量因素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加害行為的情節輕重、持續時間;以及受害人所受身心痛苦的程度(通常需有醫療證明或社工報告佐證)等一切情狀。因此,實際判決結果可能與您的預期有所落差。

Q: 離婚後,前配偶不願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如果前配偶不願支付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或依據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支付積欠的扶養費。法院在酌定扶養費時,會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及身份來決定金額。

Q: 前配偶在孩子面前惡意詆毀我,這會影響他爭取孩子監護權的機會嗎?

A: 是的,這會嚴重影響他爭取孩子監護權的機會。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高度重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和「善意父母原則」。若一方有惡意詆毀他方、灌輸子女不當觀念、阻礙親子會面交往等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善意父母原則」,因為這些行為可能對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不利於孩子的健全發展。法院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來認定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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