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掌握剩餘財產請求權,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財產分配:掌握剩餘財產請求權,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LINE

離婚財產怎麼分?認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分配往往是讓人最頭痛的環節。您是否也擔心自己對家庭的付出,在法律上無法被看見?或是對方的財產狀況不明,讓您感到無所適從?別擔心!在台灣,當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時,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其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旨在確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透過經濟收入,還是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無形貢獻,所共同累積的財產,能在關係結束時獲得公平的分配。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權利,幫助您在離婚財產爭議中,能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是一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雙方將各自「婚後」剩餘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差額,應平均分配的權利。這項權利的核心法條是《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適用時機:通常是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
  • 計算範圍:只計算「婚後」取得的財產,並且要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
  • 例外項目:有三種財產不列入分配:因繼承而來的財產、別人贈與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
  • 公平原則:如果平均分配顯然不公平,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來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分配。
  • 時效:這項權利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差額時起算兩年內要提出,或者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配偶死亡)起算五年內要提出,否則權利就會消失。

財產價值怎麼算?基準時點是關鍵!

計算婚後財產的價值,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點,這就是「基準時點」。《民法》第1030條之4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 一般情況:如果夫妻關係是因為一方死亡而消滅,那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就是「死亡時」。
  • 判決離婚: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 惡意脫產:如果對方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惡意處分財產,這筆財產會被「追加計算」,其價值以「處分時」為準。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法律條文可能讓人感到陌生,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發現這些規定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案例一:喪偶後的財產清算,現金也要算!

張太太在先生李先生過世後,發現先生生前有許多銀行存款和一筆現金。張太太主張應將這些財產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李先生的繼承人則認為,先生過世後的喪葬費用應該從財產中扣除。法院在審理後指出,李先生過世時的現金和存款都屬於婚後財產,應該納入計算。但對於喪葬費用,由於它是發生在李先生過世之後的費用,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因此不能從婚後財產中扣除。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財產的計算時點非常重要,即使是家中現存的現金,也可能被列入分配範圍。

案例二:家事勞動的價值,法院看得到!

陳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多年,陳女士婚後主要負責家務和照顧子女,沒有在外工作。王先生過世後,陳女士向王先生的子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王先生的子女抗辯,認為陳女士婚後沒有收入,對家庭財產沒有經濟貢獻,甚至有奢侈浪費的行為,應該減少分配比例。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士雖然沒有在外工作,但她在家中為家庭付出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都是對家庭非常重要的協力與貢獻。法院強調,夫妻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只看經濟收入,家務勞動的價值同樣應被肯定。最終,法院認定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並無不公平之處,駁回了子女酌減分配的主張。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即使您沒有在外賺錢,您對家庭的付出,在法律上同樣有價值!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做?

  1. 確認夫妻財產制:首先,回想您與配偶結婚時,是否有特別簽訂財產契約?如果沒有,那恭喜您,您適用法定財產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確定基準時點:您是準備離婚,還是配偶已逝?這將決定財產計算的關鍵日期。如果是判決離婚,請以「提起訴訟」的日期為準;如果是配偶死亡,則以「死亡」的日期為準。
  3. 全面清查婚後財產與債務
  • 積極財產:盡可能蒐集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證明,例如:不動產權狀、銀行存摺、股票、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汽機車等。
  • 消極財產(債務):提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如房貸、車貸、個人信貸等。
  • 排除項目:如果有些財產是您婚前就有的,或是婚後因繼承、受贈與而來的,請務必準備相關證明(如遺產分割協議、贈與契約等),證明這些財產不應列入分配。
  1. 評估酌減或免除的可能性:如果您認為對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甚至有惡意行為,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蒐集相關事證。反之,如果對方主張酌減您的分配額,您應強調自己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性付出,並提供證明。

結論:掌握權利,迎向新生活

離婚財產分配是複雜而細緻的過程,但只要您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精神,並積極準備相關資料,就能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請記住,法律保障的不是單純的財產數字,更是您在婚姻中所有付出的價值。主動掌握這些資訊,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面對挑戰,為自己開啟新的人生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項目不列入計算?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但有三類財產不列入分配:一是因繼承而來的財產(例如繼承父母的遺產),二是因受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例如親友贈送的禮物),三是精神慰撫金(例如因車禍受傷取得的賠償金)。

Q: 如果我婚後沒有工作,主要在家照顧家庭,我的貢獻會被承認嗎?

A: 是的,絕對會被承認!《民法》明文規定,法院在審酌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這表示即使您沒有經濟收入,您對家庭的無形貢獻,如操持家務、照顧子女等,在法律上同樣具有價值,並會影響最終的分配結果。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如果超過時間會怎樣?

A: 有的,這項請求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必須在兩年內提出請求;或者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生效或配偶死亡時)起算,最長不能超過五年。如果超過這些時效,您的請求權就會消滅,即使對方確實有差額應分配給您,您也將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主張這份權利。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進去。這代表即使財產已經不在對方名下,法院在計算總額時仍會將其納入。您需要盡可能蒐集對方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證據,例如轉帳紀錄、買賣契約、贈與證明等,以利法院查明真相。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