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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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了情感,財產分配更是關鍵!

離婚,這條路走來不易,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感到迷惘與不安的,莫過於「財產」的分配問題。您可能疑惑,結婚多年,共同打拼的積蓄、房產、股票,離婚時究竟該怎麼算?會不會自己吃虧?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關鍵規定,讓您在面對這場人生戰役時,能更有底氣。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您的基本權利

在台灣,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是為了肯定夫妻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無論您是在外打拼賺錢,還是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子女,這些貢獻都會在財產分配時被納入考量。

那麼,剩餘財產該怎麼算呢?《民法》第1030條之1是關鍵: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計算基礎:只算「婚後財產」,而且要先扣掉婚姻中的「債務」。
  • 排除項目:因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算在分配範圍內。
  • 公平調整: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如果一方對婚姻沒什麼貢獻,或者有其他狀況導致平均分配不公平,法院可以依據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
  • 時效限制:這項權利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差額那天起算2年,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那天起算5年,如果不行使就會消滅。

財產計算的眉角:債務與惡意脫產

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留意:

《民法》第1030條之2: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條文是說,如果您用婚後賺的錢去還婚前的債務,或者用婚前就有的錢去還婚後的債務,這些金額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都必須重新計算進去,避免影響公平性。

《民法》第1030條之3: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是為了防止有人在離婚前「惡意脫產」。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故意把婚後財產轉走,想減少分配給您的金額,法律會把這筆錢「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有的財產。甚至,如果他還不出錢,您在特定情況下還可以向接收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至於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協議離婚生效日)為準,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惡意脫產追加計算的部分,則是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懂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實際怎麼判,這些案例或許能讓您更有感:

案例一:家事勞動價值與婚前財產的認定

小陳與小美結婚多年,小陳在外工作,小美則主要負責家務與照顧子女。離婚時,小陳主張他婚前就有的存款,雖然婚後形式上轉為投資,但實質仍是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分配。同時,他認為小美對家庭經濟貢獻較少。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小陳確實能證明部分存款是其婚前財產的「變形」,因此予以扣除。而針對小美的貢獻度,法院綜合考量小美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雖然小美沒有金錢收入,但其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的價值仍被肯定。然而,考量到雙方對財產累積的實際貢獻差異,法院最終將小美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從原先的平均分配,酌減為五分之一。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婚前財產的證明很重要:即使財產形式改變,只要能證明來源是婚前所有,仍可排除。
  • 家事勞動有價值:法院會肯定非金錢貢獻,但仍會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可能調整分配比例。

案例二:惡意脫產與債務清償的影響

王先生與李小姐在離婚訴訟中,李小姐發現王先生在起訴前五年內,將名下大量股票賣出。李小姐質疑這是王先生為了減少分配給她的財產而做的脫產行為。同時,王先生也主張他曾用婚後賺的錢,償還他婚前就有的債務。

法院調查後發現,王先生賣出股票的行為確實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意圖,因此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3,將這筆賣股所得「追加計算」回王先生的婚後財產中。此外,法院也認定王先生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金額,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 惡意脫產逃不掉:想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很可能會被法院追溯並納入計算。
  • 債務清償要算清:婚前婚後財產與債務的清償關係,都會影響最終的分配結果。

實務操作指引: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離婚財產分配,您可以這樣做:

  • 全面清點財產與債務:詳細列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存款、房產、車輛、股票、保險、退休金等)及債務。
  • 區分婚前婚後財產:找出哪些是您婚前就有的,哪些是婚後才取得的。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前的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贈與證明、繼承證明等。
  • 保留貢獻證明:如果您主要負責家務、照顧子女,請記錄下您的付出,例如時間規劃、支出明細、醫療紀錄、子女教育參與等,這些都是您對家庭貢獻的證明。
  • 留意對方財產異動:如果發現對方在離婚訴訟前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盡快蒐集證據,例如交易紀錄、轉帳明細等。
  • 掌握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務必在時間內提出。

結論:爭取您的公平與未來

離婚財產分配不僅是數字的加減,更是對您過去婚姻貢獻的肯定,以及對未來生活的保障。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只要您掌握法律知識,妥善準備證據,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權益。請記住,您的付出,值得被看見與公平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和「婚前財產」?怎麼區分?

A: 「婚後財產」指您在結婚後所累積的財產,例如薪資所得、投資收益、婚後購買的房產等。「婚前財產」指您在結婚前就擁有的財產。此外,即使在婚後,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也視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區分關鍵在於「取得時間點」與「取得方式」;若婚前財產在婚後形式有變動(如婚前存款轉為婚後股票),只要能證明其來源仍是婚前財產的「變形」,仍可被認定為婚前財產,但舉證責任在主張方。

Q: 我主要在家帶小孩、操持家務,沒有出去工作,對財產累積有貢獻嗎?

A: 是的,您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金錢貢獻,在法律上被視為對家庭財產累積的「協力」與「貢獻」,具有相當價值。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是否應平均分配時,會綜合考量這些非金錢貢獻,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有權調整分配比例。因此,請務必記錄並提出您對家庭付出的具體事實與證明。

Q: 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轉走了,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刻意處分婚後財產以減少您分配額的行為,這可能構成「惡意脫產」。您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3將該財產「追加計算」回對方的婚後財產中。關鍵在於蒐集證據,證明對方處分財產的「意圖」和「行為」,例如交易紀錄、轉帳明細、處分價格顯不合理等。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這項請求權有兩種時效:1. 從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2年內不行使會消滅。2.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生效日)起算,5年內不行使也會消滅。務必留意這些時效限制,以免錯失主張權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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