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夫妻債務歸屬與剩餘財產計算全攻略

離婚財產分配:夫妻債務歸屬與剩餘財產計算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LINE

面臨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頭疼的莫過於財產與債務的分配問題。在台灣,許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這時候,法律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夫妻的財產該怎麼分?那些債務又該由誰來負責?我們將透過白話的法律說明、真實案例的分析,以及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釐清權益,安心面對這場人生重要的轉變。

搞懂法定財產制,您的財產怎麼算?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簽訂財產契約,法律上就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即使您和配偶從未討論過財產問題,法律也為您們預設了一套規則。

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怎麼分?

根據《民法》第1017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這兩者的區分,對剩餘財產分配至關重要:

財產類型定義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婚前財產結婚登記前取得的財產。不納入
婚後財產結婚登記後取得的財產。原則納入
特例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如受贈)或慰撫金。不納入
推定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推定為婚後財產。納入
孳息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視為婚後財產,納入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離婚時的債務,是誰的責任?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原則上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也就是所謂的「夫債夫還,妻債妻還」。

《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這代表,除非您是配偶債務的保證人,或該債務是為了家庭生活、共同事業等目的所負,否則您不需替對方承擔個人債務。然而,在離婚進行財產分配時,這些債務會影響最終的計算結果。

剩餘財產分配:債務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旨在公平分配夫妻在婚姻中共同努力增加的財產。它的計算方式是: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文說明了:

  • 計算基礎:只計算「婚後財產」,且要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例外排除:繼承、無償取得(如受贈)和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 公平原則:法院可依個案情況,如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時效限制: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務必留意。

此外,如果配偶曾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或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這些金額也會被納入計算,以確保公平性(《民法》第1030條之2)。

小心惡意脫產!

為了防止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減少對方可分配的金額,《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該財產將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來分配。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離婚財產與債務爭議的:

案例一:那些「說不清」的借款,法院不買單!

小陳和妻子協議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小陳主張自己向親友借了一大筆錢,希望能將這筆「債務」從他的婚後財產中扣除。他拿出了幾張手寫的借據,但對於借款的實際用途、錢款如何交付、以及這些錢的流向,卻無法提出銀行轉帳紀錄或詳細說明,也沒辦法找到證人證明。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小陳提出了借據,但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的真實性。法院要求必須有更具體的證據,例如匯款證明、對帳單、甚至證人證詞,來證明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的事實。由於小陳無法充分舉證,法院最終沒有採認這筆債務,也就沒有從他的婚後財產中扣除。

給您的啟示:

主張有債務應扣除時,務必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借貸契約、匯款紀錄、對帳單、清償證明等,越完整越好。僅憑口頭主張或不完整的證據,很難說服法院。

案例二:夫妻間的借貸,離婚時也要算清楚!

阿美和阿華離婚後,阿美向阿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阿華則抗辯,在婚姻期間他曾借給阿美一筆79萬元的錢,這筆錢應該算作阿美的債務,從她的婚後財產中扣除。原審法院在計算時,卻沒有將這筆夫妻間的借貸納入考量。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指出,《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並沒有將夫妻間所負的債務排除在外。因此,只要夫妻間的借貸關係是真實存在的,就應該將其視為一方的「債權」(積極財產)和另一方的「債務」(消極財產),分別列入各自的婚後財產中計算,以確保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最終,最高法院廢棄了原判決,要求重新審理並將這筆債務納入計算。

給您的啟示:

即使是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只要有憑有據,在離婚財產分配時也應被視為財產或債務,列入計算範圍。這提醒我們,夫妻間若有金錢往來,最好也能留下書面或金流證明。

離婚財產分配,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離婚財產爭議,積極準備與了解自身權益是關鍵:

對於債務人配偶(可能需支付剩餘財產差額者)

  • 妥善保存債務證明:所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無論是對金融機構、親友或第三人,務必保留完整的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帳單、清償證明等,證明債務的真實性及金額。
  • 釐清債務用途與性質:若債務用於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共同投資等,應盡量證明其與婚姻共同生活相關。
  • 主張代償債務:若曾以自身財產清償對方個人債務,應明確主張《民法》第1023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並提供相關證據。
  • 注意惡意處分財產的風險:避免在離婚訴訟前五年內有目的性地處分婚後財產,以免被法院追加計算。

對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配偶

  • 全面清查對方財產與債務:透過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稅務資料、銀行對帳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方式,盡可能掌握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及債務情形。
  • 質疑不合理債務:對於對方主張的債務,若有疑慮,應要求對方提供詳細證據。特別是親友間的借貸,應審查是否有虛偽借貸以減少分配額的嫌疑。
  • 主張惡意處分財產:若發現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應積極舉證,請求法院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 考量公平原則調整分配比例:若對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有不當行為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舉證責任:在法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這在債務的認定上尤為重要。
  • 基準日: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日,協議離婚以協議成立時為基準日。財產及債務的價值計算應以此為準。
  • 時效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應在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內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行使,逾期則消滅。

常見爭議與法律趨勢

在實務上,離婚財產分配最常遇到的爭議點包括:

  • 債務真實性與舉證困難:許多主張的債務缺乏正式書面契約或明確金流證明,法院對此審查非常嚴格。
  • 惡意增加債務或處分財產的認定:要證明對方「為減少他方分配」的主觀意圖十分困難,需要綜合多方客觀事實判斷。
  • 剩餘財產分配比例調整的裁量權:法院在依公平原則調整分配比例時有較大裁量空間,雖然有考量因素,但不同法官的認定可能存在差異,導致判決不確定性。

近年來,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越來越強調實質公平原則。除了形式上的財產與債務計算,也會深入審酌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實質貢獻,包括非財產性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對於惡意脫產或虛偽債務的審查也日益嚴格,以防止一方利用法律漏洞損害他方權益。

結語

處理離婚時的財產與債務問題,確實是一項複雜且需要細心的任務。掌握《民法》相關規定,了解婚前婚後財產的區分、債務的歸屬原則,以及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基石。請記住,所有主張都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並且務必留意請求權的時效。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離婚財產爭議的旅程中,點亮一盞明燈,讓您能更清晰、更有自信地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財產會被分走嗎?

A: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不納入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例如房租、股票股利、銀行利息等)才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所以,您的婚前財產本身不會被分走,但其婚後產生的收益則可能列入計算。

Q: 離婚時,配偶欠的債務我需要一起還嗎?

A: 原則上,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夫債夫還,妻債妻還」。除非這筆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例如共同購屋貸款、家庭生活費用、子女教育費等),或您有擔任保證人,否則您不需要替對方償還個人債務。但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會從其婚後財產中扣除,這會影響最終的分配金額。

Q: 我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惡意脫產?

A: 要判斷對方是否惡意脫產,您可以觀察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是否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例如:突然將名下不動產或大筆存款轉移給親友、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財產、或突然增加大額債務等。您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稅務資料等方式,初步掌握對方財產狀況。若有疑慮,應盡快與律師討論,評估是否能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3,請求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

Q: 夫妻間的借貸,在離婚時怎麼算?

A: 即使是夫妻之間,如果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且能提出借據、匯款證明等證據,這筆借貸也會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中列入考量。例如,如果您曾借錢給對方,這筆錢會被視為您的「債權」(積極財產),同時也是對方的「債務」(消極財產),在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淨值時,會分別計入。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