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談判關鍵法律:財產、子女、贍養費一次搞懂!

離婚談判關鍵法律:財產、子女、贍養費一次搞懂!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家事法
LINE

離婚談判不再迷茫:掌握關鍵法律,守護您的權益!

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轉折,尤其當您需要與對方坐下來談判時,各種情緒與現實考量交織,常讓人感到不知所措。您可能擔心財產分配不公、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或是未來的經濟來源。別擔心,作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了解台灣離婚談判的關鍵法律條文與實務眉角,幫助您更有自信地面對這一切。

了解離婚的法律基礎:您能離婚嗎?如何分財產、顧孩子?

在談判之前,首先要明白法律如何定義離婚、財產分配和子女權益。這些是您談判的基礎。

離婚事由: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

在台灣,離婚除了雙方合意協議,若要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的特定事由。了解這些事由,能幫助您判斷自身處境,並在談判時提出有利的論點。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除了明確的十款事由外,只要婚姻關係已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例如長期分居、精神虐待等,也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值得注意的是,過去若您是導致婚姻破綻的主要過失方,可能無法請求離婚。然而,最新趨勢是,若雙方都有責任,不論輕重,現在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這讓裁判離婚的彈性更大,更符合現實情況。

剩餘財產分配:婚後的錢怎麼算?

離婚時,夫妻婚後財產的分配是談判的重中之重。台灣採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婚後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並非所有財產都列入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表示,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更重要的是,法院在衡量分配比例時,會考量您對家庭的整體貢獻,這不僅限於金錢收入,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金錢貢獻也會被納入考量,這對長期在家照顧家庭的一方來說,是重要的保障。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孩子歸誰?怎麼探視?

孩子的親權(俗稱監護權)歸屬與探視權是離婚談判中最敏感也最核心的議題。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詳細列出了法院在決定親權時會考量的因素,從子女的意願、父母的親職能力到家庭環境,都會被納入評估。因此,在談判時,展現您對子女的關愛與照顧能力至關重要。

贍養費:我能拿到贍養費嗎?

贍養費的請求條件相對嚴格。根據《民法》第1057條,請求方必須是「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即使對方沒有過失,仍可能被判給付。這通常適用於一方因婚姻而長期脫離職場,離婚後難以立即自給自足的情況。

離婚協議的兩大陷阱:別讓努力白費!

協議離婚是多數人首選,但協議書的簽訂有其法律眉角,若不注意,可能導致協議無效,讓您白忙一場。

案例一:協議書無效的教訓

情境故事: 小明和太太阿華決定協議離婚,他們找了兩位朋友在咖啡廳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內容清楚載明了財產如何分配、孩子歸誰。兩人以為這樣就完成了,但後來阿華反悔,小明將她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發現,那兩位朋友雖然在場,但並未親自見證小明和阿華有離婚的真實合意,只是形式上簽名。結果,這份協議書被認定為無效!連帶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配、贍養費等內容也全部失效,兩人必須重新透過訴訟解決爭議。

律點通提醒: 離婚協議書必須有兩位證人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願,並在協議書上簽名。這不是形式上的簽名,而是要確保離婚的「真意」。若證人未親見、親聞,協議書可能被判無效,所有約定都將付諸東流。

案例二:天價違約金的風險

情境故事: 阿強和美玲離婚時,美玲擔心阿強不履行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承諾,因此在協議書中約定,若阿強違約,須支付200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後來阿強確實沒有過戶,美玲便向法院請求這筆違約金。阿強主張金額過高應酌減,但法院審理後,考量阿強名下不動產價值不菲,且有惡意不履行和脫產的行為,最終判決阿強必須支付全額2000萬元違約金,並未酌減。

律點通提醒: 離婚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會區分違約金是「懲罰性」還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雖然《民法》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權力,但若違約方有惡意行為,且約定金額相對合理,法院可能不會酌減。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務必衡量其合理性與可執行性,避免日後爭議。

離婚談判實戰指南:聰明談判,保障未來!

了解法律基礎後,以下是您在實際談判中可以採取的策略與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優先:為什麼要盡量談?

相較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通常能節省時間、金錢,並減少對子女的傷害。它讓雙方有更多彈性,根據自身情況達成共識,而非由法院強制判決。這也是最能保留雙方未來和平共處空間的方式。

確保協議書合法有效:關鍵要件再提醒

如前述案例所示,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書至關重要。請務必確保:

  • 雙方簽名: 夫妻雙方親自簽名。
  • 兩位證人: 兩位年滿18歲的證人,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並在協議書上簽名。
  • 內容明確: 清楚載明子女親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財產分配、債務歸屬、贍養費等所有約定事項。

徹底清查財產:您的錢在哪裡?

在談判前,務必徹底清查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及債務,包括:

  • 不動產: 房屋、土地等。
  • 動產: 汽車、珠寶、藝術品等高價物品。
  • 金融資產: 存款、股票、基金、保險、退休金等。
  • 債權債務: 對外借款、銀行貸款、信用卡債務等。

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權狀、保險單等。若對方惡意隱匿或處分財產,法院在剩餘財產分配時,仍可能將這些財產計入,但舉證會較困難。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如何展現親職能力?

在爭取子女親權時,請務必將子女的福祉放在首位。您可以從以下幾點準備:

  • 展現親職意願與能力: 積極參與子女的日常生活、學校活動、醫療照護,並保留相關照片、繳費單據、聯絡紀錄等證據。
  • 提供穩定生活環境: 確保您能提供子女穩定的居住環境、教育資源和情感支持。
  • 考量子女意願: 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通常是7歲以上,14歲以上會更受重視),法院會傾聽其意願。您可以與子女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

結語:為新生活做好準備

離婚談判是一段充滿挑戰的過程,但也是為自己和孩子開啟新篇章的機會。透過本文的法律解析與實務建議,希望能幫助您釐清方向,掌握談判的關鍵要素。請記住,清晰的協議、對自身權益的理解,以及以子女福祉為核心的考量,將是您順利邁向新生活的最大保障。願您能順利走過這段路,迎接更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發現配偶有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的行為,應儘快蒐集相關證據,例如轉帳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股票交易明細等。在訴訟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主張將這些財產視為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法院會根據證據判斷,並可能將對方隱匿的財產納入分配範圍,以維護您的權益。

Q: 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時,會不會只看父母的經濟能力?

A: 不會。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時,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經濟能力只是其中之一。更重要的是父母的親職意願與態度、子女的年齡與意願、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狀況、父母的品行、健康情形、居住環境、教育計畫等。因此,展現您對子女的關愛、提供穩定成長環境的能力,遠比單純的經濟能力更重要。

Q: 我沒有工作,長期在家照顧家庭和孩子,離婚後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A: 您可以嘗試請求贍養費,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嚴格條件:您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且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所謂「生活困難」是指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審酌您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經歷、謀生能力等因素。即使您無法請求贍養費,您對家庭的非金錢貢獻(如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仍會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被納入考量,影響分配比例。

Q: 如果離婚協議書簽了字,但對方不履行約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離婚協議書經合法簽署並載明了具體義務(如支付扶養費、移轉財產等),且經過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離婚,則該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您可以持該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如果協議書中約定有違約金條款,您也可以根據協議請求違約金。但請注意,若協議書本身有瑕疵(如證人問題),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無法強制執行。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